上海試水藥品集團采購被指暗箱操作引爭議
日期:2016/7/14
近期,上海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團采購聯盟辦公室(下稱“采購聯盟”)與上海醫健衛生事務服務中心(下稱“上海醫健”)共同發布了《2016年第一批藥品集團采購中選目錄公告》,引起業內巨大爭議。 據知情人士透露,本次藥品集團采購(GPO)招投標過程中存在量化評價體系不明晰,實際中標企業多于原定規則,部分企業獲得二次議價特權等違規暗箱操作。 對此,北京鼎臣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史立臣表示,由于中國醫療市場的特殊國情,GPO招標應在政府主管機構的監督之下進行,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以保證招標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 但面對諸多疑問,截至本稿刊發時,上海醫健未對《中國經營報》記者的采訪請求作出任何回應。 采購爭議 本次采購是上海第一次試點實行GPO。《上海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團采購聯盟2016年第一批藥品集團采購公告》顯示,本次GPO采購藥品為除醫保帶量采購、談判采購以及定點生產以外的抗微生物藥品。 據采購目錄,計有175種741類不同品規的抗生素。所有中標藥品將被投放到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岳陽中西醫結合醫院、上海市東方醫院5家三級公立醫院,以及徐匯區、楊浦區、普陀區、閔行區、金山區和崇明縣6個區縣的公立醫療機構。本次采購的目錄則是根據采購聯盟會員醫療機構的臨床需求匯總制定。 在操作之初,上海醫健表示,承諾將“遵循‘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原則”,并圍繞該原則發布了若干指導性文件。2016年3月,上海市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與上述5家三級醫院及6個區縣的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起成立“上海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團采購聯盟”。5月6日,稱“由上海市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秉承公益性宗旨,出資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上海醫健受采購聯盟委托,發布《上海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團采購聯盟2016年第一批藥品集團采購公告》(下稱《采購公告》)。 5月10日,其又發布指導性文件——《上海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團采購聯盟2016年第一批藥品集團采購企業申報須知》。《申報須知》指,上海醫健將“對企業申報的資質信息進行審核,按藥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資質指標量化評分排位。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專家評審、商務談判等形式,對申報品種進行遴選”。同時,在“價格確認”一項中規定,企業需“在規定的確認時間內,將電子版報價材料導入系統并現場確認。導入結果作為參與本次藥品集團采購的最終報價”。 但是,據了解,上述承諾和規則卻在后來的操作過程中被完全無視。據5月6日發布的《采購公告》,材料遞交截止時間為5月29日上午10:30;價格確認截止時間為5月29日下午17:00。 參與招投標的太極集團某負責人告訴記者,6月8日,包括海南海靈化學制藥有限公司、四川合信藥業有限公司、海口市制藥廠有限公司在內的一批藥企又通過藥品經營企業重新進行了報價。“參與二次議價的企業主要是那些在GPO成員醫院內有一定市場份額,但返點(供應鏈成本分攤比例)較少的企業。通過二次議價,來逼迫企業降價”,該負責人說。同時,參與了二次議價的天圣制藥集團某負責人則表示,他看到當時召集二次議價的藥品經營企業內部名單長達3頁,“大約有100家企業”。 二次議價已經是一項不小的“特權”,而不公示“量化評分排位”則在競標企業中引起了更大爭議。 6月16日,上海醫健公布了《2016年上海市第一批藥品集團采購中選目錄公告》,未對藥品質量與價格的打分情況做任何說明。“在看到《申報須知》時,我們以為這次GPO也會像帶量采購一樣規則明晰,操作公開。但是結果卻這樣不明不白。而且與帶量采購不同的是,本次GPO招標結果不容企業置疑,上海醫健沒有給出任何申訴渠道”,參與投標的廣東一家藥企負責人這樣對記者說。 除此以外,《采購目錄》中規定,每種藥品的擬采購生產企業數為“1~4家”,而在《中選目錄》中,部分藥品,比如頭孢克洛口服、左氧氟沙星口服、羅紅霉素口服的中標企業數多達7家。 背景遭質疑 作為上海醫改的另一項重要試點推進項目,帶量采購的操作過程確實與GPO迥異。 帶量采購由上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物價局共同發起,其總體原則是“鼓勵藥品生產企業提高藥品質量、降低藥品價格、杜絕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在《關于做好本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5〕13號)》文中,上述主管機構明確指出,“醫療機構應當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簡稱‘陽光采購平臺’)從帶量采購中標企業指定的藥品經營或配送企業采購,帶量采購中標品種,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為。” 同時,帶量采購的評審打分結果全部公示公開,有明確申訴渠道。2016年3月,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下稱“藥事所”)發布《上海市醫療機構集中帶量招標采購綜合質量評審結果公示》。該《公示》對所有滿足投標資質,參與競標的企業及其申報產品都進行了打分。評價體系包括“投標藥品2014或2015年產銷量證明”“投標藥品擁有本次招標品種指定規格的注冊批件”“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仿制藥一致性評價認定的藥品”“獲得美英法德日質量認證機構認可的權威機構生物等效性評價認定的藥品”等15個項目。在優先進行質量打分之后再按照企業的競標價進行打分,最終得分最高者中標。 此外,在發布《綜合質量評審結果公示》的同時,藥事所還告知競標企業,“在公示期間如有異議,請務必于公示截止日前向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提出申訴并提供書面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可見,帶量采購的評審結果也是可以被復議的。 即使是在當前藥品降價控費的大背景下,質量打分、公示也對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2011年5月,靠低價中標的四川蜀中制藥被曝光質量問題,引發了業內對于藥品招標評價過程中增加質量權重的呼吁。2015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投標的藥品生產企業須同時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情況、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市場信譽、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并將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認證情況,在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地區)上市銷售情況,標準化的劑型、規格、包裝等作為重要指標。通過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企業方可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在商務標書評審中,同一個競價分組按報價由低到高選擇中標企業和候選中標企業。對競標價格明顯偏低、可能存在質量和供應風險的藥品,必須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優先采購達到國際水平的仿制藥。” 對于如何保證招標過程的公平、公開和公正,史立臣則提議由主管機構全程派駐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從國情出發,中國的公立醫院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市場,而公立醫院又由地方衛計委管轄。所以公立醫療機構組建醫聯體,參與GPO,都不能說與政府無關。在這樣的前提下,僅僅依靠第三方商業機構的自覺明顯是不夠的。目前,國內GPO采購最主要的問題還是不透明,給個別政府工作人員和企業進行灰色交易提供了空間。因此,國內GPO采購最好由主管機構派駐工作人員全程監督,并且在中標結果出來后,對企業、藥品的打分結果、評審專家的身份和專業背景、藥品返點的平均水平,以及組織機構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的去向和用途,全部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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