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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9年后最重大修改(附修訂稿 VS 2007版)

      日期:2016/7/31

      在CFDA新出爐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修訂稿)》中,“臨床價值”被6次提及,且每一條均是重要的改變之處。


      7月25日,CFDA通過官網發布《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一個月。關于此修改稿的意見可于8月26日之前反饋給CFDA。

      時隔九年,與上一版2007年《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相比較,中國醫藥行業的情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藥品注冊管理工作的流程和范圍需要進行與時俱進的重新調整:兩萬件藥品注冊申請積壓待審,運動式的削峰藥審無法真正改變這種積壓的現狀;藥品僵尸文號盛行,如何從注冊階段提高對于申報通過審評的門檻;國產仿制藥與原研藥存在的實際質量差異,如何用科學、適應中國醫藥行業發展階段的方式進行質量提升和把控?創新藥物不新,兒童用藥和罕見病用藥卻短缺而缺乏研發開發的動力,如何進行相應的推促?

      縱觀整個修訂稿,最大的修改之處在于對于藥品審評相關工作的細化和進一步明確。目前現行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共15章177條法則。此次CFDA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與之相比,從數量上,減少至8章147條法則。刪減的主要內容是關于藥品注冊流程的定義和條塊式規定。

      而增加的最主要內容:首先,明確藥審的原則為“透明、清晰、一致和可預見性”;其次,“鼓勵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藥物創新,對依法需要加快審評的藥物優先審評”;其三,“建立基于風險的技術審評、現場檢查和注冊檢驗制度”;其四,建立溝通交流制度,明確關于藥審進展信息的定期公布;其五,“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專家咨詢制度”,增加對于專家咨詢會意見作為技術審評結論的重要參考;其六,建立爭議解決機制;其七,對于報送虛假藥品注冊申報資料和樣品的注冊申請不予批準外,也對申請人進行相應的追責。


      以下為2007年版與2016年修訂版的對比:

      有調整的部分,以藍色字體標注;新增部分,以紅色字體標注;未有改動的部分,為黑色,篇幅有限,暫不提供,如需要,請點擊“閱讀原文”獲得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藥品注冊申請包括藥物臨床試驗申請(以下簡稱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申請(以下簡稱上市申請)、藥品上市后注冊事項變更的補充申請以及延續申請。

       

      第四條 申請人是指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并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境內主體或者境外合法制藥廠商。境外合法制藥廠商辦理藥品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主管全國藥品注冊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承擔行政區域內藥品注冊相關事項的監督管理,并承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委托的藥品注冊事項。

       

      第六條 鼓勵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藥物創新,對依法需要加快審評的藥物優先審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藥物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和藥品注冊指南,加強溝通與交流,指導藥品研發與藥品注冊活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建立科學規范、完善高效的審評審批體系,及時評估并改進有關制度、規范、標準和管理措施,保證藥品注冊體系有效運轉。

       

      第八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藥品注冊管理的技術支撐和監管體系,對行政區域內非臨床研究機構、臨床試驗機構以及藥品生產企業等從事的與藥品注冊相關的研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行政區域內申報的注冊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及抽檢。

       

      第九條 藥品審評機構(以下簡稱藥審機構)負責藥品注冊申請的審評。藥審機構以科學為依據,按照透明、清晰、一致和可預見性原則,建立審評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建立基于風險的技術審評、現場檢查和注冊檢驗制度。藥審機構可根據產品風險和技術審評需要提出現場檢查、樣品注冊檢驗等要求,并綜合現場檢查、樣品注冊檢驗等報告做出技術審評結論。日常監管信息可作為技術審評的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藥審機構建立溝通交流制度,明確溝通交流的程序和要求,設立項目聯系人負責具體組織溝通和交流,溝通交流形成的意見記錄作為審評過程的文件存檔。申請人在創新藥的臨床試驗申請前、后續臨床試驗方案及其重大變更資料提交前,以及上市申請前,提出溝通交流申請,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辦理。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專家咨詢制度,藥審機構在審評過程中,可以根據審評需要組織專家咨詢會,專家咨詢會應當邀請申請人參加。專家咨詢會的意見可以作為技術審評結論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建立爭議解決機制,通過專家咨詢、復審和行政復議解決審評審批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問題。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定期發布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的進度和結論以及相關人員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根據臨床需求和藥品特點設立優先審評制度。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時限要求,開展受理、審批工作。對于作出藥品注冊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藥品注冊時限內。藥審機構每年初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各類藥品注冊申請中技術審評、現場檢查和藥品注冊檢驗進展情況與所用時限的統計情況報告,以及預計本年度的各類藥品注冊申請技術審評各環節的時限。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藥品注冊實施原始編號管理。申請人在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被受理后獲得原始編號,后續提交的所有藥品注冊資料都需注明該原始編號。原則上臨床試驗涉及的所有適應癥均按同一原始編號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藥品研制及申報全過程,包括研發和委托研發的以及使用他人的用于藥品注冊的數據、資料、樣品等合規性和可評價性負責。申請人應當建立相應的藥物研究和樣品試制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藥物研究及樣品試制過程規范、全程可追溯。申請人委托其他機構進行藥物研究或者樣品試制的,應當對受托方的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或者對第三方出具的評估意見進行審查。受托方應當遵守相關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保證藥物研究及樣品試制過程規范、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一條 藥品上市許可應當根據現有技術和科學認知水平作出的評價結論,作出行政決定,申請人應當對已上市的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持續研究。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確定藥品注冊專員負責辦理藥品注冊申請相關事務,代表申請人負責注冊申請以及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協助申請人合規地開展藥物研制。藥品注冊專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藥品注冊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技術審評、現場檢查和藥品注冊檢驗等環節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由具體實施機構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提出異議的,可向具體實施機構陳述意見。申請人應當按照與具體實施機構形成的意見,通過原始編號提交補充資料。申請人補充資料期間,暫停審評。藥審機構在收齊全部補充資料后,按程序重新啟動審評。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國家藥品注冊收費管理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受理后30日內,申請人未按規定繳費的,其申請視為自行撤回。



      第三章 藥物臨床試驗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藥物臨床試驗(以下簡稱臨床試驗),是指為確定擬在或者已在中國上市的試驗藥物的安全性與有效性,申請人開展的在人體(患者或者健康志愿者)進行藥物的系統性研究,以證實或者揭示試驗藥物的作用、不良反應以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情況。


      第二十八條 臨床試驗的管理包括臨床試驗申請的審評審批、后續審查和備案管理以及臨床試驗的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臨床試驗原則上可分為I、II、III、IV期以及生物等效性試驗等。 I期是指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階段;II期是指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III期是指治療作用確證階段;IV期是指新藥上市后應用的評價研究階段。


      第三十條 申請人根據藥物的新穎性、已有的臨床試驗數據、已知和未知風險等決定是否提交臨床試驗申請。臨床試驗可按照I、II、III期順序實施或者交叉重疊,也可在已有臨床試驗數據基礎上開展相應的臨床試驗。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將臨床試驗的啟動、暫停、恢復、提前終止、結束的相關信息按要求及時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建立的臨床試驗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臨床試驗方案必須符合科學和倫理要求。臨床試驗方案應當根據藥物特點和不同研發階段的目的來制定,必須關注保護受試者安全和權益,關注臨床試驗研究質量,關注對藥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科學評估。


      第三十三條 進行臨床試驗前,申請人應當提供能支持所申請臨床試驗的相關資料,必要時,還可以提供試驗藥物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完成或者正在進行的臨床試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相關資料。試驗用樣品由申請人提供。


      申請境外預防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境外預防用生物制品在原產國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承擔臨床試驗的機構和研究人員進行評估,以保證滿足臨床試驗的要求和受試者的保護。

       

      第二節  審評與審批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在研制藥物過程中,擬以在中國境內上市為目的,開展臨床試驗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提出臨床試驗申請,或者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備案。


      臨床試驗必須有科學依據。在進行人體試驗前,必須周密考慮該試驗的目的及要解決的問題,應當權衡對受試者和公眾健康預期的受益與風險,預期的受益應超過可能出現的損害。臨床試驗方案必須符合科學性和倫理的合理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根據上市申請的申報要求及其已有的臨床試驗資料決定臨床試驗申請事項。


      第三十九條 臨床試驗申請應按照申報要求提交申報資料。申請人需按照藥物研發的科學規律,提交藥物研制資料和臨床試驗方案,并提交立題依據、總體研究計劃及研究者手冊。


      第四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符合要求的,進入技術審評環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臨床試驗方案及其支持資料和數據、受試者保護和風險控制措施等進行審查,形成技術審評報告。審查期間可基于審查需要,啟動非臨床安全性評價方面的現場檢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依據技術審評報告和相關法規,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發給《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準,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在臨床試驗申請的技術審評中,應當重點關注申請內容、申請適應癥的現有治療手段的評價、臨床價值和臨床試驗方案等,以及后續安全性評價和藥學評價的技術要求;安全性評價應當圍繞臨床試驗方案和藥物的整體研發計劃開展,應當有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藥物臨床試驗批件》應當載明以下主要事項:
      (一)藥品信息,包括自擬的藥品通用名稱(中文名、英文名)、原始編號、給藥途徑、申請事項;
      (二)申請人信息,包括申請人名稱,注冊地址;
      (三)審批信息,包括批準臨床試驗的具體情況。


      第四十四條 《審批意見通知件》應當載明以下事項:藥品通用名稱、原始編號、給藥途徑、申請事項、制劑規格、申請人、申請內容、審批結論、告知事項等。

       

      第三節  審查與備案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在獲得藥物臨床試驗批件后,根據臨床試驗的進展情況,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提交后續臨床試驗方案或者其他重大變更等資料。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在收到提交的資料后,在規定時間內做出審查意見并通知申請人。對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臨床試驗暫停后,在滿足繼續開展臨床試驗的要求時,申請人應當先獲得倫理委員會批準后,再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提出恢復已暫停臨床試驗的書面申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是否同意恢復臨床試驗的審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對收到的嚴重不良事件按要求進行報告,同時還應當進行評估,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提交嚴重不良事件評估報告等資料。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嚴重不良事件評估報告后,根據臨床試驗的進展情況及時啟動審查,對作出需要臨床試驗暫停的審查意見時,可在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快速通訊方式予以通知后,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在審查過程中,可啟動臨床試驗的現場檢查和對試驗樣品的抽驗等方式進行綜合審查。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定期匯總藥物研制、臨床前研究和臨床試驗等方面涉及藥物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變化的信息、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的信息,以及對此采取的和即將采取的措施進行評價分析,以臨床試驗過程中的年度報告形式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提交,同時抄報申請人及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藥審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調整報告周期。


      第四十九條 生物等效性試驗及臨床試驗過程中的非重大變更實行備案管理,申請人按照有關要求在臨床試驗信息管理平臺進行備案,獲得備案號后開展相關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應當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條 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藥學方面變更的,申請人在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相應的技術研究工作后,評估其變更對藥物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的影響,可以通過備案方式提交。對于因藥學方面變更影響到臨床試驗方案變更的,應當按照后續臨床試驗方案或者其他重大變更方式提交審查。

       

      第四節  風險管理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建立臨床試驗安全監測與評估體系,及時收集所有涉及試驗藥物的安全性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按有關要求向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在開展臨床試驗前應當具備倫理委員會審查報告、臨床試驗批件或者生物等效性試驗備案號。所有的臨床試驗方案及其變更均需經過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發現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照臨床試驗方案執行的,應當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暫?;蛘呓K止該機構或者研究者進行的上述臨床試驗,并將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五十四條 研究者未經申請人和/或倫理委員會同意,不應偏離或改變試驗方案,除非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對受試者有害的狀況;對任何臨床試驗偏離方案的行為都應當記錄存檔并給予合理解釋,并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 研究者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報告臨床試驗用藥品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的任何非預期不良事件,同時提供申請人和倫理委員會要求的后續信息;嚴重不良事件應當立即報告。


      第五十六條 倫理委員會建立倫理審查體系,負責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與跟蹤審查,受理受試者投訴,確保受試者安全與權益得到保護。還應當根據試驗的風險程度,定期審查臨床試驗的進展情況,評估受試者的風險與受益。


      第五十七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建立緊急審查機制,確保在臨床試驗危及受試者權益時進行緊急審查,最大程度保護受試者的安全和權益。


      第五十八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臨床試驗項目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和方案,依據GCP的要求,對項目和機構實施日常檢查,并可根據檢查需要開展延伸檢查。日常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匯總,將有關問題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倫理委員會和主要研究者對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威脅到受試者安全的非預期的嚴重不良事件時,均可提出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經三方評估后,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的,由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報告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條 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臨床試驗;必要時,可以責令終止臨床試驗。
      (一)申請人未按要求及時報告嚴重不良事件;
      (二)臨床試驗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危及受試者安全的;
      (三)用于嚴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經證實用途相同且用于同類病人的擬或者已批準藥品的受益與風險比明顯高于試驗藥物的;
      (四)其他明顯存在違反GCP有關條款,且危及受試者安全的情況。


      第六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原則上在責令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前,應當與申請人、研究者和研究機構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各方意見。在特殊情況,也可在責令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后5日內,與申請人、研究者和研究機構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各方意見。


      第六十二條 藥物的所有臨床研究項目處于臨床試驗暫停狀態超過18個月未申請恢復的,該臨床試驗批件失效。如需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臨床試驗。


      第六十三條 申請人對消除明顯直接危害受試者的臨床試驗方案變更,可在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和倫理委員會提交臨床試驗方案變更材料時,同時實施。


      第四章藥品上市許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四條 藥品的上市許可是申請人對擬在中國境內上市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完成研究評價后,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提出上市申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


      第六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的研究工作應當按照相應的技術要求和指導原則開展,其樣品試制應當與申請人的上市生產規模相適應。臨床驗證樣品應當與上市后藥品處方工藝、質量控制相一致。


      第六十六條 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的研究資料和數據可以來源于符合我國法規和相關國際通行原則的研究機構或者實驗室,并符合相應評價原則和指南的要求。使用的研究資料和數據非申請人所有的,應當提供研究資料和數據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七條 臨床試驗取得的數據用于在中國境內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的,應當提交臨床試驗的全部研究資料。中國受試者樣本量應當足夠用于評價該試驗藥物在中國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要求。


      預防用生物制品應當保證具有在中國境內的流行病學保護數據及臨床數據支撐,中國境內無流行病例的除外。


      第二節  申報與受理

      第六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申報要求提交上市申請申報資料,提供合法的證明性文件和充分可靠的研究資料,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具體申報資料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相應的申請類別和相關指南的要求。


      第六十九條 多個主體聯合研制藥品共同提出上市申請時,應當明確其中一個主體作為申請人并說明其他合作研制機構,其他主體不得重復申請。


      第七十條 上市申請前,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進行充分評估,創新藥應當具有明確的臨床價值;改良型新藥應當比原品種具有明顯的臨床優勢;仿制藥應當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


      申請人在提交創新藥的上市申請前,可以先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進行溝通交流,并按規定提交相應資料。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擬申請藥品上市,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提交申請資料。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二條 獲得上市許可的中藥新藥依申請同時獲得中藥品種保護的,停止受理同品種的上市申請。


      第七十三條 單獨申請藥物制劑上市的,研究用原料藥必須具有藥品注冊批件,且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研究用原料藥不具有藥品注冊批件的,必須經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批準。


      第七十四條 原料藥申請上市的,需與藥物制劑上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關聯申報。不受理單獨原料藥上市申請。

       

      第三節 審評與審批


      第七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應當按照技術評價的科學要求來制定審查要點和規范,對申請人提交的上市申請進行審查,作出規范、明確的審評結論。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審評程序合規性、公平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審查發現審評程序存在明顯缺陷、結論不明確或者需進一步補充說明的,應當退回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重新作出技術審評結論。


      第七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應當以藥品上市風險與受益評價為依據,以滿足臨床需求為目標,以技術審評為核心,運用現場檢查、注冊檢驗等手段,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進行綜合評價,并對擬批準內容、審評質量管理、審評程序以及審評結論負責。


      第七十七條 藥品上市申請的審評,應當重點關注:
      (一)創新藥的臨床價值;
      (二)改良型新藥的技術創新性及臨床優勢;
      (三)仿制藥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的一致;
      (四)生物類似藥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的類似;
      (五)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生產工藝、給藥途徑、功能主治與傳統應用的一致性,以及非臨床安全性;
      (六)上市規模產品的穩定性和質量可控性;
      (七)說明書的科學性、規范性及可讀性。


      第七十八條 對于上市申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符合要求的,進入技術審評環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應當先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提出問題清單反饋申請人,并可以根據需要通知核查部門開展現場檢查和抽樣。


      第八十條 核查部門在完成現場檢查和抽樣后,抽取的樣品送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開展注冊檢驗。


      第八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在收到申請人根據問題清單的補充資料后,再綜合現場檢查和注冊檢驗等報告作出技術審評結論。


      第八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技術審評過程中,新的藥品通用名稱應當經過國家藥典委員會(以下簡稱藥典委)核準。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應當在開展技術審評7日內向藥典委提交新藥品通用名稱核準建議,藥典委應當在30日內作出新藥品通用名核準決定,并通報藥審機構。


      第八十三條 對擬批準上市藥品的注冊標準、標簽、說明書、工藝等,藥審機構應當與申請人確認。申請人應當對說明書和標簽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應當根據非處方藥的特點,制定非處方藥注冊申請的技術要求,并按照非處方藥審評審批和管理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八十五條 國家對藥品與藥用包材、藥用輔料的上市申請實施關聯審評審批。


      國家對原料藥上市申請與制劑上市申請或者已上市制劑的補充申請實施關聯審評審批。


      第八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依據技術審評結論和相關法規,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發給藥品注冊批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準,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批準藥品上市申請的,同時核準藥品標準、生產工藝以及標簽、說明書等。核準的生產工藝僅發給申請人。


      第八十七條 藥品注冊批件載明以下主要信息:

      (一)藥品信息,包括藥品通用名稱(中文名、英文名、商品名)、原始編號、劑型、規格(制劑規格)、藥品的有效期、適應癥/功能主治、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號/醫藥產品注冊證號信息、新藥證書信息、注冊標準號、注冊批件的有效期;
      (二)藥品生產企業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生產地址;
      (三)獲得藥品上市許可的申請人信息,包括申請人名稱,注冊地址。
      審批結論為有條件批準的,應當包含上市后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研究等條件。


      第八十八條 藥品注冊標準的項目及其檢驗方法的設定,應當符合中國藥典的基本要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技術指導原則及國家藥品標準編寫原則。生物制品標準包括生產工藝、檢驗方法及質量指標等內容。


      第八十九條 藥品的標簽、說明書按照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批準決定:
      (一)申報資料顯示其申請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存在嚴重缺陷的;
      (二)不同申請人提交的研究資料、數據相同或者雷同,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在注冊過程中發現申報資料不真實,申請人不能證明其申報資料真實的;
      (四)研究項目設計和實施不能支持對其申請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進行評價的;
      (五)原料藥來源不符合規定的;
      (六)對改變原研藥劑型、酸根、堿基和給藥途徑等的藥品注冊申請,申請人無法證明其技術創新性且臨床價值與原品種比較具有明顯優勢,改變劑型和規格的兒童用藥注冊申請除外;
      (七)與國內已上市生物制品結構不完全相同,或者改變其臨床特性、制劑特性、細胞基質等的藥品注冊申請,申請人無法證明其技術創新性且臨床價值與原品種比較具有明顯優勢;
      (八)已有同類產品在國內上市的生物制品其注冊標準綜合評估低于已上市產品的;
      (九)中藥新藥處方藥味中含瀕危藥材,無法保證資源可持續利用的;
      (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十一)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補充資料;
      (十二)現場檢查或者樣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風險與受益評價要求的情形。


      第九十一條 批準藥品制劑上市申請的,按規格核發藥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號、醫藥產品注冊證號。


      第九十二條 在上市申請審評審批期間,藥品注冊分類和技術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劑在境內外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


      第九十三條 在上市申請審評審批期間,原則上不得發生生產、質控和使用條件的變更,確需變更的,申請人應終止原上市申請,在完成變更研究后重新提出藥品上市申請。審評過程中,申請人可通過補充資料的程序對注冊申請表中除處方、原輔料和標準以外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提交申報資料。

      第五章上市后變更與延續


      第九十四條 上市后變更管理是指上市藥品注冊批件及附件載明信息的變化和生產、質控、使用條件的變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補充申請、備案或年度報告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九十五條申請人擬變更上市藥品已獲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載明事項的,應當提出補充申請。如已上市藥品發生生產、質控和使用條件的變化,應當按照技術要求和指導原則,系統性評估其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的影響,根據評估結果提交補充申請或者備案。所有變化應當匯總在年度報告中。


      第九十六條根據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產生的影響,變更分為三類:
      Ⅰ類變更為微小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基本不產生影響;
      Ⅱ類變更為中度變更,需要相應的研究工作證明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不產生影響;
      Ⅲ類變更為較大變更,需要通過系列的研究工作證明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不產生負面影響。

      變更研究的具體情形參照相應技術指導原則和管理指南。


      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  對于補充申請,藥審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符合要求并需要技術審評的,進入技術審評環節;符合要求不需要技術審評的,出具審查報告,進入審批環節。


      第九十九條在技術審評環節中,藥審機構可根據技術審評的需要,通知核查部門開展現場檢查和抽樣,核查部門在完成現場檢查和抽樣后,抽取的樣品送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開展藥品注冊檢驗。藥審機構綜合現場檢查和樣品注冊檢驗等報告作出技術審評結論。


      第一百條 藥審機構根據技術審評結論和有關法規,應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藥品注冊批件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申請延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一百零二條 對于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要求按時限完成有關研究工作,申請人應在申請藥品注冊批件效期的延續前,按照補充申請報送研究結果。


      第一百零三條 批準藥品注冊批件效期延續的,可依據其風險控制情況,批準其延續的期限。


      第一百零四條補充申請獲得批準后,不再換發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原批準證明文件繼續有效。


      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百零六條 申請人應將需要備案的變更相關信息按要求及時進行備案公示。


      第一百零七條 申請人通過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開的平臺,按要求提交需要備案的變更相關信息。5日內申請人未對備案信息進行修改后,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公開的平臺對外公示備案信息。


      第一百零八條 獲得藥品上市許可的申請人在藥品注冊批件有效期內,每年都需要對上一個年度藥品的變更以及上市后的安全性信息等進行匯總并評價分析后,向藥審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間隔時間不能超過1個年度。



      第一百零九條 年度報告包括上一年度藥品有效性、安全性、質量可控性以及說明書標簽方面所有變化信息的評估分析與總結,以及對此采取的措施和即將采取的措施;上市后研究、生產和銷售信息;使用過的說明書和標簽樣本;上市后規定需要研究的進展情況以及其他上市后研究項目的情況;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的工作日志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條申請人通過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審機構的資料提交平臺,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以專職檢查員為主的專業化檢查體系,對研制現場進行現場檢查和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需要時可以抽樣檢驗,以驗證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現場檢查包括基于風險的監督檢查,基于審評的常規檢查,以及基于其他因素的有因檢查。


      藥品注冊相關檢驗工作由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機構,或具備資質和檢驗能力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承擔。



      第一百一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臨床試驗相關信息備案和公開平臺。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申請人如需要報送紙質資料的,應與提交注冊申報的電子資料內容一致。


      第一百一十四條藥審機構在審評時可根據需要提出對申報資料的數據進行溯源檢查,以確認申報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一百一十五條申請人應對提交的全部資料和數據所涉原始數據的保管負責,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溯源檢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生物等效性試驗備案信息存在不一致問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收到日常監督管理報告后,撤銷其備案號,如發現真實性問題的,將不予批準其相應的注冊申請。


      在日常監管管理中發現說明書和標簽的備案信息存在不一致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收到日常監督管理報告后,撤銷其備案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八條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后,應主動開展上市后的研究工作,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二十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綜合各方報告及社會監測機構的反饋等信息,對上市藥品提出修改說明書的建議或要求。


      對已確認存在安全性問題的上市藥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可以決定撤市并停止受理和審批其仿制藥申請。


      對存在嚴重不良反應的,應要求取得藥品上市許可的申請人采取限制使用、暫停銷售、停止生產、召回等措施,必要時注銷該藥品的批準文號。


      第一百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取得藥品上市許可的申請人隱瞞嚴重不良反應信息,或未按要求采取相關措施的,可撤銷該藥品批準文號,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藥、天然藥物創新藥可依申請在獲得上市許可的同時自動獲得中藥品種保護。


      第一百二十三條 藥審機構按程序和要求作出不通過的技術審評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結論公示60日,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提請復審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申請人對藥審機構作出不通過的技術審評意見有異議的,可在公示結論的60日內,向藥審機構提出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


      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一百二十五條藥審機構應設立復審專家委員會,對有爭議的審評結論進行復審。



      第一百二十六條藥審機構接到復審申請后,在50日內組織復審專家委員會,聽取審評專家和申請人的意見,公開論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最終復審意見,并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二十七條


      第一百二十八條申請人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責令暫停臨床試驗的決定有爭議時,可按復審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他人已獲得中國專利權的藥品,申請人可以提出上市申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照本辦法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藥品注冊批件。


      第一百三十條 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按照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解決。

      第一百三十一條 待監測期滿后,可受理其他申請人的同品種上市申請。

      第一百三十二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百四十條 在藥品注冊中未按照規定實施GLP、GCP或者GMP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已批準進行臨床試驗首次申請的,撤銷批準該臨床試驗批件。



      第一百四十一條 已批準上市許可的,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二)批準證明文件的有效期屆滿后,未提出變更批件有效期的補充申請的,以及變更批件有效期的補充申請未獲得批準的;
      (五)已被依法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藥和天然藥物、化學藥品、生物制品等臨床試驗申請、上市申請、補充申請的申報資料和要求;后續臨床試驗方案及重大變更、臨床試驗暫停后恢復申請、定期評估報告和年度報告提交的資料和要求;生物等效性試驗、說明書和標簽等的備案規定和要求等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

      第一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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