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關注GPO降了兩成藥價,那這3個坑怎么辦?
日期:2016/8/6
作為國家第二批省級綜合醫改試點城市,上海正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程,積極探索破除“以藥養醫”的新路徑。
據悉,自今年2月起,上海就已經啟動相應的試點工作,各家醫療機構和各個區采取自愿報名原則,最終共同組建成“上海公立醫院醫療機構藥品集團采購聯盟”,這一聯盟涵蓋華山醫院、仁濟醫院、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岳陽醫院、東方醫院和徐匯、普陀、楊浦、閔行、金山、崇明所屬的公立醫療機構,委托上海市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下屬的上海醫健衛生事務服務中心作為非營利性的社會第三方組織,開展藥品集團采購相關的事務性技術支持和服務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醫改辦主任付晨介紹,實施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團采購(GPO),醫院不再從藥品收入中直接獲得補償,有利于破除“以藥補醫”;GPO采購是在藥品集中招標的基礎上,再利用“量價掛鉤”來擠走虛高藥價的水份,有利于減輕群眾用藥負擔;通過GPO合并目錄、聯合遴選,提升了醫藥行業的集中度,有利于預防和遏制藥品購銷領域的腐敗行為;GPO建立了包括藥品質量、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排名、市場占有率、藥品價格等四個方面的藥品評價指標體系,有利于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
在完成首批抗微生物類藥品采購后,采購聯盟負責人、東方醫院院長劉中民8月2日透露,此次“團購”的藥品,若與去年聯盟內醫療機構所用抗微生物類藥品進行靜態數據測算,總體降幅約占所采購金額的20.8%。
為確保整個采購工作的透明公開,相關部門聯合制定了采購流程、專家評審流程,如評審前抽取專家庫中的15名成員,這些成員來自上海各級醫療機構,是具有臨床藥學、藥品管理等背景的專家;固定一種藥物只能選取4個廠家,同時確保信息公開;再相應召開藥企座談會,整個流程都由公證部門進行全程監督,減輕醫院以往面對眾多藥企“攻關”的壓力,減少利益驅動的過度用藥,有效遏制“以藥腐醫”。
采購聯盟召集人、上海東方醫院院長劉中民透露,從具體采購情況來看,目前中選結果與2015年臨床使用結構基本吻合,醫療機構原使用藥品78%均進入中選采購目錄;中選結果符合“1+1+1”分級診療藥品供應需求,基藥的中選率為98.7%,受到各大醫療機構歡迎,而企業的參與度也很高,總計有528家企業申報,其中89家為中外合資企業。據透露,今后試點采購的藥物范圍將逐步擴大。
除了上海已經實施了GPO,深圳在廣東省率先探索的藥品集團采購模式也備受關注。據了解,深圳公立醫院藥品“團購”相關細則已在近日出臺,對“團購”平臺的遴選監管以及采購配送做出了詳盡規定。
此次出臺的“團購”細則包括《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組織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規定(試行)》三個配套文件。
根據《集團采購目錄辦法》,藥品遴選優先選擇納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藥創制專項、重大公共衛生項目以及醫療保險目錄的藥品,包括上年度全市公立醫院在廣東省藥品電子交易平臺采購總金額排名前80%以內的藥品。
該目錄辦法還特別規定,常用低價藥、婦兒專科藥、急救搶救藥,和市場供應短缺藥品應當包括在內,還需兼顧婦女、老年和兒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藥需要。而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以及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等不被納入采購目錄。
深圳衛計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或者產品監測中發現風險值高并有異常波動的不得納入采購目錄,“經專家委員會論證,可用其他風險效益比或者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替代的,也不得納入其中。”
《集團采購目錄辦法》提出,同一通用名稱藥品,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
對于藥品團購平臺將如何具體監管?深圳衛生部門將建立市公立醫院藥品管理平臺,對接供應平臺,對集團采購組織的采購、交易、服務等行為實行在線監管。
根據《集團采購組織辦法》,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保障、公立醫院管理等部門成立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集團采購組織。按照規定程序集團采購組織每年遴選一次,根據得分高低,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一家機構作為集團采購組織。
一旦出現相關違規違約狀況,則兩年內不得參與集團采購組織遴選。據介紹,如果企業出現3次以上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按量供應《集團采購目錄》內藥品,嚴重影響公立醫院正常工作,兩年內不能參加團購平臺的遴選。而未達到公立醫院藥品采購費用成本控制和降幅比例目標要求的企業兩年內也不能參與其中。
而一旦造成嚴重藥品安全事件,企業將永久性出局。“集團采購組織未按照規定及時供應藥品,或者所供應的藥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造成嚴重藥品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不得再參與深圳公立醫院集團采購組織遴選。”深圳衛計委相關負責人介紹。
為了避免壟斷市場的不良行為,此次出臺的《集團采購組織辦法》提出,集團采購組織不得采購自身生產或者代理的藥品,不得參與集團采購藥品的配送,生產和配送必須另選企業。
《集團采購規定》提出,參與競價、談判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除了具備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認證書之外,還不能被列入非誠信企業名單。在簽訂采購合同時,要明確采購品種、規格、劑型、價格、數量、交驗貨時間和地點、履約方式和違約責任等。
在遴選配送企業時,集團采購組織要與公立醫院協商確定。配送企業除了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外,要有能力覆蓋深圳全市范圍的所有公立醫院,做到急救藥品4小時內送達,一般藥品24小時內送達,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根據規定,集團采購組織建立臨床用藥應急響應機制,確保在出現緊急用藥、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等情況時及時供應藥品。
而已簽訂《委托配送協議》的藥品配送企業,拒絕為公立醫院配送藥品或者單方解除配送協議的,不得再參與深圳公立醫院的藥品配送。
信息來源:新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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