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機構第二批帶量采購招標結果公布,付款月結,采購藥品不允許退貨
日期:2016/10/12
關于公布上海市醫療機構第二批集中帶量招標采購中標結果的通知
滬藥事(2016)68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保辦)、衛生計生委、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2015年12月31日發布的《上海市醫療機構第二批集中帶量招標采購文件》(SH-DL2015-1),本市對尼美舒利口服常釋劑型、阿魏酸哌嗪口服常釋劑型、茴拉西坦口服常釋劑型、賴諾普利口服常釋劑型、地紅霉素口服常釋劑型、伐昔洛韋口服常釋劑型進行了集中帶量招標采購,依照規定的招標程序確定了中標結果。按照《關于做好本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5〕1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要求,現將中標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帶量采購中標藥品的采購和使用
(一)本次中標結果的有效期為自本次中標結果執行日起12個月內為一個采購周期,若在此采購周期內未采購完成招標數量的,則采購周期相應順延(原則上不超過15個月)。若在此采購周期內超額采購完成招標數量的,則超過部分仍按中標價進行采購。
(二)本次集中帶量招標采購將全市劃分為A和B兩個片區,各片區的中標藥品,原則上僅向該片區范圍內的醫療機構銷售;但為保證臨床供應或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時,允許中標藥品跨片區調劑使用。
(三)本市由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機構銷售帶量采購中標藥品應按規定實施零差率銷售。華山醫院北院、市第六人民醫院東院、仁濟醫院南院、瑞金醫院北院應按本市公立醫院改革的有關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本市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銷售帶量采購中標藥品應按實際采購價格順加不超過規定的加價率銷售。
二、及時簽訂三方購銷合同
本次中標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藥品配送企業,請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至我所簽訂三方購銷合同,涉及的中標藥品帶量采購資金將在合同簽訂后按合同規定撥付。
三、加強帶量采購中標藥品的配送和回款管理
(一)醫療機構應通過“陽光平臺”采購帶量采購藥品,且及時驗收并確認帶量采購藥品。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及時確認,系統將在次月3日默認采購數據,并據此向醫療機構發送帶量采購藥品對賬單。帶量采購藥品原則上不允許退貨(原車退貨或特殊情況除外)。
(二)市藥事所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向各醫療機構發送《上海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月度對賬單》,通過郵局按月發放至醫療機構。
(三)醫療機構須以配送企業上月實際開票為依據編制付款計劃。醫療機構若對月度對賬單數據、金額無異議,應于當月15日(節假日順延)前付清貨款。醫療機構若對對賬單數據、金額有異議,應與配送企業及時聯系,協商一致后于次月15日(節假日順延)前付清貨款。
(四)醫療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帶量采購中標藥品并根據《上海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月度對賬單》中提示的完成情況切實落實帶量采購工作,保障相關藥品平穩使用。
(五)配送企業在帶量采購藥品執行過程中必須做到貨票同行,且提供的“帶量采購藥品采購、付款記錄”中不能混有其他藥品的采購、付款記錄。
四、其他
(一)按照《通知》規定,帶量采購品種范圍內的原本市中標藥品和帶量采購招標質量入圍藥品,如自愿調價到不高于帶量采購中標價格的,相關藥品生產企業可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至藥事所辦理確認手續,否則不能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銷售,但可在醫保定點藥店銷售。
(二)帶量采購品種范圍內,主要適用于兒童的原中標藥品,允許按照原中標結果執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
(三)屬于常用低價藥范圍的帶量采購品種,在藥店銷售適用常用低價藥掛網采購辦法,但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不適用。
(四)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上海市藥品招標采購相關文件,以及三方簽訂的購銷合同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帶量采購中標藥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本次中標結果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醫療機構第二批集中帶量招標采購中標企業目錄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16年10月10日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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