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王老吉藥業原董事長王健儀向王老吉藥業賠償70840元,并登報致歉
日期:201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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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白云山公告、證券日報
白云山(600332)發布公告,近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就王老吉藥業及其他10位王老吉藥業自然人股東訴王健儀損害王老吉藥業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
判決結果顯示,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王健儀向第三人王老吉藥業賠償經濟損失70840元;被告王健儀在《南方日報》刊登致歉聲明(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刊登的字體不得小于報紙正文字體)。
此外,法院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71元,由被告王健儀負擔。
據悉,2013年4-5月,全國多家電視臺、電臺播出了被告拍的一部廣告片,多家媒體也刊登了相同內容的宣傳廣告,其內容為:被告將其配方獨家傳授給了“加多寶”,而沒有傳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原告認為,廣告片播出、報道時,被告雖已辭去王老吉藥業董事、董事長,但其行為違反了《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及“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職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在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的相關規定,損害了王老吉藥業的利益。
被告王健儀原為王老吉藥業董事和董事長,于2013年1月18日向王老吉藥業董事會書面提出辭去公司董事和董事長職務
值得注意的是,王健儀也是同興藥業的董事長。分析人士認為,廣藥此舉意在增加回購王老吉藥業股權的籌碼。此前,同興藥業曾向法院起訴王老吉藥業,要求法院解散王老吉藥業。
據了解,香港同興藥業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份以增資入股的形式與廣藥設立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各占48.0465%的股權,其余3.097%的股權由自然人持有。
作為合資公司的兩大并列股東,白云山和香港同興藥業約定每三年輪換一次董事長。2005年,同興藥業派出李祖澤擔任王老吉藥業董事長;2008年,廣藥派出施少斌擔任董事長、總裁;到2010年,出任的為同興藥業董事長王健儀。該合資期限10年,至2015年1月25日止。
廣藥和同興藥業在合作之初簽訂的合約中有一條明確規定,“任何一方首先提出不再續約,另一方就可收購對方全部股權。”而就在合資期限快要到期之時,2014年6月26日,廣藥一方組織舉行了王老吉藥業臨時股東大會,廣藥對外表示愿意繼續合營王老吉藥業。但同興藥業明確表示,拒絕繼續合營王老吉藥業。與此同時,同興藥業已經起訴王老吉藥業,要求法院判令解散王老吉藥業,并稱廣藥存在財務造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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