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局對“走票”行為的調查取證方法
日期:2016/11/21
“走票”是指一些沒有藥品經營資質,但掌握較固定的銷售渠道和藥品來源的居間人(主要是自然人),通過掛靠合法藥品經營企業,在支付一定額度的稅款或“管理費”之后,將自身藥品經營行為“正當”化的活動。其本質是無證經營者使用有證企業的票據進行藥品經營活動。
一是難以確定銷售人員的企業員工身份;
二是藥品購銷憑證與物流憑證(如驗收、入庫、養護、出庫等記錄)不符;
三是往來資金不使用企業統一賬戶,往往使用現金結算;
四是非企業人員利用企業的場地和設施銷售非企業購進的藥品。
掛靠經營嚴重擾亂了藥品市場流通秩序,甚至為假劣藥品流入市場提供了機會,對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構成了極大威脅。
“走票”的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從事藥品無證經營的走票人(以下簡稱走票人),與藥品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合同或代理合同;
第二步:走票人通過其銷售渠道,將所經營的藥品進入終端,如醫院、零售藥店;
第三步:走票人選擇一個“出票”公司為其提供銷售票據,并談好出票扣點;
第四步:“出票”公司與終端(醫院、零售藥店)簽訂藥品購銷合同。
1. 難以確定銷售人員的企業員工身份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食藥監局可以調閱走票人(銷售人員)的勞動保險繳納證明,如果出票公司不能提供走票人的相關材料,就能確定走票人不是企業的員工,同時食藥監局可以進一步要求出票公司提供出票人的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表、企業員工花名冊等證據材料。
2.藥品購銷憑證與物流憑證(如驗收、入庫、養護、出庫等記錄)不符
A.生產企業在甲地,出票公司在乙地,銷售終端在丙地,藥品外包裝上物流運單上顯示,藥品直接從甲地——丙地,這就很直觀的表明藥品未經出票公司履行入庫驗收、銷售出庫的程序,是很明顯的“走票”,這種情況已經很少。
B.出票公司在甲地,銷售終端在乙地,分析銷售終端入庫(收貨)時間與出票公司銷售出庫時間之間的時間邏輯關系,可以從中找到破綻。
C.查銷售票據,食藥監局首先要掌握哪些醫藥公司經常為走票人提供方便,現場檢查時有針對性的重點核查這些企業的銷售票據,由于走票人從事的業務是自營少數優勢品種,在藥品銷售票據方面就存在藥品品種少、金額大、價格高、無普藥品種等現象,為我們從厚厚的藥品銷售票據中初篩出涉嫌“走票”行為的個案提供依據。
3.往來資金不使用企業統一賬戶,往往使用現金結算
由于“走票”行為的本質是一種無證經營藥品行為,出票公司的目的是出具合法銷售票據,賺取“管理費”,出票公司不可能為走票人的“走票”行為占用只有資金,大部分的走票人都是自己匯款到藥品供貨企業進貨,甚至是使用現金進貨,而出票公司往往不能提供進貨的匯款憑證,這就是破綻。在實際調查取證中,如果到出票公司調查取證,要注意以下方法步驟:
A.取證調查前,先向出票公司索取其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財務出納制度,必要時可以做財務出納人員的調查筆錄,明確該公司藥品進貨是通過現金還是銀行轉賬,防止當事人狡辯藥品是通過現金進貨的。
B.向出票公司索取所調查“走票”藥品的進貨票據及匯款憑證,一般出票公司只能提供進貨票據而不能提供匯款憑證,如果是這樣當然是最好的情況。
C.如果出票公司堅稱是現金付款的怎么辦?分兩種情況:
①出票公司自己派人去藥品供貨企業采購,就要求出票公司提供采購人員的差旅費用憑證及對方出具的現金收據;
②藥品供貨企業送貨上門或通過物流貨到付款,就要求出票公司提供送貨人、物流公司的現金收據,必要時還可以請求藥品供貨企業所在地藥監局協查現金收據的真偽,防止出票公司造假。
反正一句話,涉及現金交易的手續,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D.如果是走票人先存款到出票公司,然后由出票公司給藥品供貨企業匯款,這種情況比較難辦,只有查走票人是否使用出票公司的企業統一賬戶,查往來資金的流向。有些出票公司會為走票人提供以企業名稱開戶的專用賬戶,單人單戶。這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取證。
4.非企業人員利用企業的場地和設施銷售非企業購進的藥品
有些走票人比較謹慎,向出票公司交納一定的倉庫管理費用后,將所經營的藥品放到出票公司入庫,然后再銷售出庫,造成其是合法經營的假象。執法人員在取得走票人不是出票公司員工的證據后,對其實際發生的藥品入庫、出庫行為可以不予認可,因為其實質是租用出票公司的倉庫,而不是出票公司的自主經營行為。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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