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支付標準凌空出世!將顛覆藥品采購?
日期:2016/11/25
號 外
據悉,人社部辦公廳、國家衛計委辦公廳針對《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推制定規則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已經于11月出臺,目前已經向各地人社局、衛計委征求意見。預計正式文件出臺已近在咫尺。
醫保支付標準是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以下筒稱醫保)參保人員使用醫保目錄內藥品時,醫保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基準。醫保基金依據藥品的支付標準以及醫保支付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機構)支付藥品費用。
根據最新的醫保支付標準征求意見稿。定點機構按低于支付標準的價格銷售藥品時,醫保基金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支付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向參保人員出售藥品的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仍以支付標準為基準支付費用,在臨床必需、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按醫保規定的個人分擔比例支付費用。
簡單理解:醫保支付標準為100元的藥品,如果醫院(藥店)向患者銷售價格為80元,那么醫保按100元為基準給醫院(藥店)報銷,而患者按80元報銷,節省下來20元為基準的報銷費用將會獎勵給定點機構。如果醫院(藥店)實際銷售價格為120元,那么醫保仍舊按100元為基準報銷,患者則按120元找醫院(藥店)報銷,超出的20元的報銷費用由定點機構承擔。如果報銷比例為70%,那么定點機構需要承擔14元。
1、醫院大力降價,藥價虛高難存
醫院零差率后,在醫保支付標準的杠桿下,醫院積極降低藥品價格的積極性將會空前高漲,主動建立價格趨低的藥品采購機制,同時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藥品價格將受到空前的打擊。
2、傳統藥品招標名存實亡?還是醫保支付與招標繼續聯動?
業內人士分析,醫保支付標準實施后,傳統的招采不一、只招不采的招標采購將名存實亡,取而代之的是醫聯體聯合議價談判,以GPO為代表的醫院集團采購也會成為新的主流采購模式。
本鳥推測,未來醫保支付標準和省級招標采購將會形成聯動機制,主要為兩種模式。
第一種情況是:省級招標產生中標價,而醫保支付標準將會根據中標價和采購量加權平均計算產生,然后試點地市或醫聯體帶量采購進一步降低藥品的實際采購價,降低的醫保支出獎勵給醫院;過兩年左右醫保支付標準則根據醫院實際采購價格繼續下壓(后期可能會取消招標)。這種模式以安徽、浙江為典型代表。
第二種情況:醫保支付標準依據省內實際采購價格以及全國各省最低中標價/采購價計算生成,招標采購則在醫保支付標準基礎上進一步壓低價格,形成實際采購價,下一輪招標則重新壓低醫保支付標準。操作模式較為類似的地區如天津。
3、零售市場價格受波及,藥店利潤下滑
公立醫療機構市場占全部藥品市場的70%以上份額,當醫院價格大幅下降時,零售市場也要執行同樣的醫保支付標準,同時藥品零售價格也只能保持醫院相近的水平。因此,隨著藥品零售價格和醫保支付標準的大幅下降,藥店利潤也會大幅受挫。
1、原則上按照通用名稱制定。
對已通過藥品質量一致性評價或質量差異較小的藥品,原則上按通用名制定醫保支付標準。
同一通用名稱(相同劑型、規格)的藥品,按最小計量單位制定該通用名稱藥品統一的支付標準,并逐步通過代表品和差價比價的方式確定同一通用名稱下不同劑型、規格藥品的支付標準。
對藥品質量差異大、暫未完成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可以按照不同企業生產的藥品制定支付標準,但原則上不超過同一通用名下已通過質量一致性評價藥品的支付標準。
2、計算方法
主要依據藥品實際市場交易價格、數量等因素制定,也可以探索引入同類藥品價格比較、其他地區價格參考、藥物經濟學評價等因素和辦法,通過加權平均、中位數或者分位數等方式計算相應品規的平均價格,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支付標準。
【結語】
醫保支付標準實施將與藥品集中采購一起形成對藥品價格雙重絞殺,多家生產的藥品將受到殘酷的價格打擊,藥價虛高和帶金銷售在醫院市場將更難立足,醫院藥品銷售模式也將回歸市場營銷的本位。如何在激烈的價格競爭中確定產品品牌并傳播品牌,是藥企下階段需要高度重視的工作。
信息來源:藥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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