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已叫停醫生講課費 律師告訴你:還能不能給?
日期:2016/12/20
來源:金杜說法 作者:金杜律師事務所 吳巍、劉艷潔
對醫藥行業稍有了解的人可能都知道,組織、舉辦各類學術會議,邀請知名醫生參加并授課,仍是醫藥行業常見的營銷方式。在這種營銷方式中,醫藥企業一般會向授課醫生支付一定的講課費作為勞務報酬。也正是基于此,多數醫藥企業將講課費視為可向醫生支付的合理費用。
但是,隨著我國反商業賄賂查處力度的不斷加大, 某跨國醫藥企業在經歷了2013年的風波后,率先宣布取消銷售指標,取消醫生講課費。緊隨其后, 另外兩家跨國醫藥企業也分別在今年初要求員工停止向醫生支付講課費。
為什么看似合理的講課費會被越來越多的跨國醫藥企業叫停?我們理解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兩個:
第一,法律規定較為模糊。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雖規定企業在經濟交往活動中提供回扣、財物以獲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將被認定為商業賄賂,但并未明文規定向醫生支付講課費是否構成商業賄賂。而實踐當中,醫藥企業因向醫生支付講課費而被處罰的案例又屢見不鮮,所以企業有點無所適從。
第二,部分醫藥代表冒險違規,企業被逼無奈。雖然以賄賂醫生的手段來銷售產品可能并非企業本意,但一些不良醫藥代表為了自身利益仍會跨越雷池,變著法兒地以“講課費”的名義向醫生輸送利益。比如,聽課醫生也拿“講課費”,或者隨便發言幾分鐘便拿上萬“講課費”,等等。因此,為了規避風險,一些醫藥企業不得不忍痛割愛,徹底叫停講課費,以絕后患。
也正是因為上述原因,越來越多的醫藥企業開始困惑:講課費到底還能不能給?真的要徹底放棄這種營銷方式嗎?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的理解是:講課費可以給,但要給的正當,給的合理合法!
首先,支付講課費應當以講課行為真實發生為前提。
也就是說醫生為了授課,的確事先做了研究、做了準備,并親身講解,為此付出了真實的勞務,而非“光收錢不干活”。
其次,講課費應與勞務相當、不宜過高,且不應與銷售行為掛鉤。
因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明文規定醫生講課費的支付標準,所以該向醫生支付多少講課費經常使企業感到非常困惑。對此,我們理解,雖然現行法律并未明文規定醫生講課費的支付標準,但醫藥企業可以參照適用《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該《辦法》第十條規定: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后):(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另外,醫藥企業在支付講課費時,切不可將講課費與醫生的處方情況掛鉤,不可按照銷售額的比例支付。
再次,講課費的支付流程要符合相應的規章制度。
比如,學術會議舉辦前,醫藥代表應向公司提交活動申請及預算,獲得批準后與授課醫生簽訂勞務協議,發出邀請函及會議議程。學術會議舉辦后,醫藥代表應向公司提交會議簽到表、授課醫生講課照片、付款申請表等資料申請支付講課費。待審核批準后,由公司統一代繳個人所得稅,再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給醫生,杜絕現金支付。
最后,舉辦學術會議還要避開敏感期。
所謂避開敏感期,是指醫藥企業應盡量避免在醫院采購等敏感時期,邀請可能影響此事進展的關鍵人物授課,以免監管機構將此作為監管重點。
如果醫藥企業能夠嚴格做到以上幾點,我們理解講課費還是可以給的。
當然,如果醫藥企業選擇忍痛割愛,停止支付講課費,也并不代表這種營銷方式的終結。比如,企業可以聘請一些退休的資深專家到公司醫學部任職并對外授課,或者贊助相關醫學協會主辦的學術會議。總之,這種營銷方式本身沒錯,但一定要合法合規。
信息來源:醫伯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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