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意見”其中有哪些藥品零售看點?
日期:2017/2/12
2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對藥品生產、流通、使用三個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革意見,小編特摘選其中和藥店關系密切的部分,供您參閱。
針對藥品流通環節秩序的整頓和體制的改革,《若干意見》提出了以下幾點:
第七條:推動藥品流通企業轉型升級。打破醫藥產品市場分割、地方保護,推動藥品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培育大型現代藥品流通骨干企業。整合藥品倉儲和運輸資源,實現多倉協同,支持藥品流通企業跨區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業為主體、中小型企業為補充的城鄉藥品流通網絡。鼓勵中小型藥品流通企業專業化經營,推動部分企業向分銷配送模式轉型。鼓勵藥品流通企業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推進零售藥店分級分類管理,提高零售連鎖率。鼓勵藥品流通企業參與國際藥品采購和營銷網絡建設。
第八條:推行藥品購銷“兩票制”。綜合醫改試點省(區、市)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要率先推行“兩票制”,鼓勵其他地區實行“兩票制”,爭取到2018年在全國推開。藥品流通企業、醫療機構購銷藥品要建立信息完備的購銷記錄,做到票據、賬目、貨物、貨款相一致,隨貨同行單與藥品同行。企業銷售藥品應按規定開具發票和銷售憑證。積極推行藥品購銷票據管理規范化、電子化。
第十一條:整治藥品流通領域突出問題。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稅務、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門要定期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打擊租借證照、虛假交易、偽造記錄、非法渠道購銷藥品、商業賄賂、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以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懲處違法違規企業和醫療機構,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和個人信用記錄并按規定公開,公立醫院2年內不得購入相關企業藥品;對累犯或情節較重的,依法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建立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制度,備案信息及時公開。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其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強化價格信息監測。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信息透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啟動建立藥品出廠價格信息可追溯機制,建立統一的跨部門價格信息平臺,做好與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醫保支付審核平臺的互聯互通,加強與有關稅務數據的共享。對虛報原材料價格和藥品出廠價格的藥品生產企業,價格、食品藥品監管、稅務等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清繳應收稅款,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強化競爭不充分藥品的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監測,對價格變動異常或與同品種價格差異過大的藥品,要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
第十三條:推進“互聯網+藥品流通”。以滿足群眾安全便捷用藥需求為中心,積極發揮“互聯網+藥品流通”在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進信息公開、打破壟斷等方面的優勢和作用。引導“互聯網+藥品流通”規范發展,支持藥品流通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加強合作,推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培育新興業態。規范零售藥店互聯網零售服務,推廣“網訂店取”、“網訂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依托現有信息系統,開展藥師網上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藥事服務。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部門要建立完善互聯網藥品交易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監管。
藥品使用環節:規范醫療和用藥行為,改革調整利益驅動機制
第十五條:進一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堅持醫療、醫保、醫藥聯動,統籌推進取消藥品加成、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鼓勵到零售藥店購藥等改革,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加快建立公立醫院補償新機制。推進醫藥分開。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并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具備條件的可探索將門診藥房從醫療機構剝離。探索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第十六條:強化醫保規范行為和控制費用的作用。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醫藥費用的控制和監督制約作用,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探索建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和黑名單管理制度。及時修訂醫保藥品目錄。加強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大力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復合型付費方式,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將藥品耗材、檢查化驗等由醫療機構收入變為成本,促使醫療機構主動規范醫療行為、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七條:積極發揮藥師作用。落實藥師權利和責任,充分發揮藥師在合理用藥方面的作用。各地在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時,對藥師開展的處方審核與調劑、臨床用藥指導、規范用藥等工作,要結合實際統籌考慮,探索合理補償途徑,并做好與醫保等政策的銜接。加強零售藥店藥師培訓,提升藥事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快藥師法立法進程。探索藥師多點執業。合理規劃配置藥學人才資源,強化數字身份管理,加強藥師隊伍建設。
最后,《若干意見》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細化工作方案和配套細則,完善抓落實的機制和辦法,把責任壓實、要求提實、考核抓實,增強改革定力,積極穩妥推進,確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要及時評估總結工作進展,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健全藥品供應保障制度體系。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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