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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料控銷】2017醫藥反壟斷第一案:1家藥企被罰沒220萬!

      日期:2017/2/12

       

      醫藥云端工作室:挖掘趨勢中的價值

      來源:國家工商總局


      今日(2月10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競爭執法公告2017年4號,公布“武漢新興精英醫藥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2月16日對武漢新興精英醫藥有限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于2017年1月11日對涉案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工商處字〔2017〕201 號


      當 事 人:武漢新興精英醫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涵

      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2063008544E

      住 所:武漢市江岸區臺北路 106 號澎湖高級公 寓 B 棟 4 層 1 室

      經營 范圍: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化學藥制劑、抗 生素制劑、生化藥品批發;……。


      2015 年下半年,我局陸續接到 3 家企業舉報,反映“藥用水楊酸甲酯”市場被當事人壟斷,導致部分企業被迫停產,請求工商部門予以查處。


      接到線索后,我局立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對投訴反映的問題開展了核查。


      2016 年 2 月,我局將核查情況報告國家工商總局并申請授權我局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授權, 2016 年 2 月16 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


      一、本案當事人的認定


      本案中,當事人以武漢 HH 醫藥有限公司、海南 HF 醫藥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名義取得有關生產廠家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全國總代理權,由其業務員以當事人公司名義或借用武漢 A 公司、湖北 B 公司、 湖北 C 公司的名義進行銷售。


      我局認為:本案中運作獲取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獨家代理權并進行市場銷售的整體行為,由當事人策劃并授意其業務員易某某等人具體實施。


      我國醫藥購銷行業中存在業務員以多家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的現象,本案中業務員除使用具有隸屬關系的當事人名義直接實施職 務行為之外,雖然還借用了武漢 HH 醫藥有限公司、海南 HF 醫藥有限 公司以及武漢 A 公司、湖北 B 公司、湖北 C 公司的名義實施原料藥的代理和銷售,但業務員的行為仍然受當事人的控制,當事人實質上在整個行為中起到組織核心作用,并具有控制地位。因此,對當事人進行處罰,能夠達到制止壟斷行為和規范市場秩序的目的。


      二、相關市場的認定


      《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 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 范圍” 。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第三條規定: “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相關商品市場是根據商品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 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相關地域市場 是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的地理區域” 。


      第四條 規定:“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相關市場范圍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在市場競爭中對經營者行為構成直接和有效競爭約束的,是市場存在需求者認為具有較強替代關系的商品或能夠 提供這些商品的地域。因此界定相關市場主要從需求者角度進行需求 替代分析”。


      本案涉嫌的違法行為是當事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拒絕提供“藥用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為手段,強迫交易相對人接受其不合理條件。我局依照《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 市場界定的指南》的規定,圍繞“藥用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相關市場進行考量。


      (一)本案相關商品市場 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其質量直接關系人們的身體健康。水楊酸甲酯別名冬青油,分為食用、藥用、化工原料用三種。藥用水楊酸 甲酯無色至淡黃色液體,它可作為醫藥外用發赤劑、醫藥制劑中口腔 藥與涂劑等的賦香劑,也可應用在金合歡、晚香玉等日用香精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衛生部藥品標準規定,“傷濕止痛膏”、 “風油精”、“活血止痛膏”等藥品生產中必須按標準添加取得國藥準字號的藥用水楊酸甲酯,不得用其他產品替代。


      因此,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藥用水楊酸甲酯原料藥(以下 簡稱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市場。


      (二)本案相關地域市場 依據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水楊酸甲酯原料藥銷售市場為全國范圍,無地域限制。在全國范圍內,只要取得藥品經營資格就可以 進入全國各地銷售,與國內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銷售企業進行市場競 爭。需求者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向生產商、銷售商進行采購。


      同時,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 準進口,并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并且由于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生產 過程中污染大、能耗大、投資大,而且價格不高、利潤不大,目前國外很少生產,需求者很難在國外進行采購,案件中也未發現從國外進 口的情況,實際上國外需求者大多需要從我國進口。所以,中國為該原料藥的主要需求和供應地域。


      因此,本案的相關地域市場為全國市場。


      三、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的認定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 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 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一)市場份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顯示,目前有 4 家企業取得了生 產藥用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批準文號。據調查,由于安全和污染等原 因,實際只有陜西省華陰市錦前程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前程公 司)、廣東省佛山市南海中南藥化廠(以下簡稱中南藥化廠)生產。


      2015 年之前,使用該原料藥的廠家可以直接向上述兩家企業采購,也 可以向從兩家企業進貨的藥品經銷商采購,該市場供需狀態比較穩定, 價格也穩定在 2 萬元/噸左右。


      2015 年當事人實際取得兩家生產企業 的產品全國總代理權后,該市場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廠家不再直接銷 售產品,進入流通市場的產品全部由當事人負責銷售,當事人具有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市場的 100%市場份額。


      (二)當事人控制銷售市場的能力 由于當事人占有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市場的全部市場份額,其是否交易、交易價格是多少、是否要附加條件才交易,均由當事人決定, 因此當事人具有控制銷售市場的能力。


      經查,2015 年,當事人占有全 部市場份額后,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由 2 萬元/噸左右漲到最低 6 萬元/ 噸,最高價達到 50 萬元/噸。


      (三)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難易程度 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之下,原料藥產業的市場準入門檻較高,藥品生產企業需投入大量資金和科研力量獲得相關資質。


      由于安全和污 染等原因,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實際只有錦前程公司、中南藥化廠生產, 而且目前該原料藥的產能能夠滿足市場需求,其他經營者缺乏進入該 市場的動因。2015 年當事人實際取得兩家生產企業的產品全國總代理 權,具有排他性,因此其他經營者進入該原料藥市場難度極大。


      (四)其他經營者對當事人的依賴 國內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使用方必須從當事人處購買原料藥。經查:2015 年后,在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下,用戶仍然被迫向當事人采 購水楊酸甲酯原料藥。而在當事人對不接受其條件的用戶實施拒絕供 貨之后,用戶只能面臨停產的困境。


      因此,當事人對水楊酸甲酯原料 藥需求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經營利潤等具有決定性影響,需求企業對當事人有很強的依賴性。


      綜上所述,我局認定當事人在全國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四、當事人實施的行為


      2014 年,當事人在經營中發現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實際生產廠家只有 2 家,只需要拿到兩家的授權,就可以控制市場,難度較小,而且產品價格不高,上升空間巨大。


      當事人于是安排公司業務員易某某、 周某某、鄧某某、李某某等人以當事人名義或借用其他公司名義,負責具體聯系運作該原料藥的獨家代理及市場銷售。


      為了避免引起兩家生產企業的注意,當事人以武漢 HH 醫藥有限公 司、海南 HF 醫藥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錦前程公司、中南藥化廠進行洽談。


      具體情況為:

      1、2014 年,當事人以武漢 HH 醫藥有限公司的名義取得了錦前程 公司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全國總代理權。 雙方約定:錦前程公司提供原客戶名單(即 2015 年前購買過其水楊酸 甲酯原料藥的客戶)給武漢 HH 公司,由該公司負責聯絡銷售。未取得 該公司同意,錦前程公司不得直接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給任何客戶。


      2015 年度,錦前程公司共以 2 萬元/噸、2.1 萬元/噸的價格,銷售 154 噸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給武漢 HH 公司;另按照武漢 HH 公司指令,以 2 萬元/噸的價格銷售 100 噸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給 JST(福建)醫藥集團 有限公司。


      此后,HH 公司以 2 萬元/噸、2.05 萬元/噸、2.15 萬元/噸的價格, 將 154 噸產品分別銷售給湖南 SY 醫藥有限公司 77 噸、四川 DSY 藥業 有限公司 60 噸、湖北 JS 醫藥有限公司 17 噸;JST 公司將 100 噸產品 全部銷售給四川 DSY 公司,其中按 5.877 萬元/噸銷售 80 噸,3.918 萬元/噸銷售 20 噸。


      湖南 SY 公司將 77 噸產品以 5.026 萬元/噸的價格銷售給武漢 A醫藥有限公司 32 噸、以 5.88 萬元/噸銷售給當事人 45 噸;四川 DSY公司將 160 噸產品銷售給武漢 A50 噸(按 5.026 萬元銷售 40 噸、按6.701 萬元/噸銷售 10 噸)、銷售給當事人 80 噸(按 5.88 萬元/噸銷售 60 噸,按 3.92 萬元/噸銷售 20 噸)。


      湖北 JS 醫藥有限公司將 17 噸產品銷售給合肥 ZX 醫藥有限公司,合肥 ZX 醫藥有限公司將此 17 噸產品銷售給當事人。詳見下表:

       

      2、2014 年,當事人以海南HF醫藥有限公司名義取得中南藥化廠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全國總代理權(漳州水仙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 東梁介福藥業有限公司兩家大客戶由該廠直接供貨)。雙方約定:中南藥化廠提供原客戶名單給海南 HF 公司,由該公司負責銷售。未取得 該公司同意,中南藥化廠不得直接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給任何客戶。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1 日,中南藥化廠以 2.5 萬元/噸的價 格銷售給海南 HF 公司水楊酸甲酯 208.3 噸。HF 公司 2015 年共銷售 187.6 噸產品,除銷售給用戶 30 噸外,其他 154.6 噸全部銷售給廣東 KS 藥業有限公司(按 2.8 萬元的價格銷售 147.6 噸,3.2 萬元/噸銷售7 噸)。


      廣東 KS 公司按 5.9 萬元/噸銷售給用戶 31.775 噸,按 5.88萬元/噸銷售湖北 B 藥業有限公司 97.425 噸,按 7.84 萬元/噸銷售湖 北 C 藥業有限公司 11.9 噸。詳見下圖:

       

      錦前程公司的產品最終進入當事人公司和武漢 A 公司對外銷售; 中南藥化廠的產品最終進入湖北 B 公司和湖北 C 公司對外銷售。


      實際上對最終用戶的銷售,也是由當事人公司業務員易某某等人,以這四 家公司的名義來完成的。貨物絕大部分是實際儲存在生產廠家倉庫, 然后按照當事人指示,由生產廠家交付最終用戶。


      獲得兩個生產廠家的全國總代理權后,當事人立即安排業務員易 某某等人,以當事人、武漢 A 公司、湖北 B 公司、湖北 C 公司等四家 公司的名義,與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需求用戶聯系,以四家公司的名 義對外銷售。


      業務員聯系時告知用戶: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已被他們所 在公司總代理,以后進貨只能通過他們。并以進價高、貨源稀缺等為 借口,將價格飆升至 6-15 萬元/噸。而且原錦前程公司的用戶只能 從當事人或武漢 A 公司進貨;原中南藥化廠的產品只能從湖北 B 公司 或湖北 C 公司進貨。


      用戶找到廠家聯系,廠家告知其產品已被總代理,自己不能直接銷售,必須找代理公司購買。由于事發突然,用戶存貨不多,很多急需的用戶被迫按 6-15 萬元/噸的價格購買了水楊酸甲 酯原料藥。


      在此基礎上,當事人對用戶進行了分析,對沒有購買產品,但按 照分析應該基本已經用完了原料的用戶,直接向當地藥監部門舉報用 戶用工業用水楊酸甲酯冒充藥用水楊酸甲酯,同時要求購買的用戶提 供生產批次、生產記錄。


      在達到以上目的后,當事人又要求用戶繳納保證金、并且要求獨 家代理用戶生產的成品藥,否則以各種理由拒絕供貨。2015 年,黃石市衛生材料藥業有限公司為了繼續生產,幾經協商后,在繳納 20 萬元 保證金,并以每年至少使用 6 噸水楊酸甲酯原料藥且不得二次銷售、并提供生產批次和生產記錄的條件下,才以 8 萬元/噸的價格購進了1 噸水楊酸甲酯原料藥;湖北舒爾邁康藥業有限公司除被通知價格上 漲、要求其提供生產批次等信息外,還要求做該公司主要產品---“京 都活血止痛膏”的全國總代理權。


      由于“活血止痛膏”全國市場只有 該公司和安徽安科余良卿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為了取得該藥品的市場 控制權,當事人業務員在跟這二家談判的過程中明確告知只會給其中 一家公司提供水楊酸甲酯原料藥,最終安徽企業妥協,同意將產品交 由當事人代理。而舒爾邁康公司因不愿讓當事人取得代理權,被停止 供應原料藥,面臨停產的困境。


      經我局查實,2015 年度:當事人銷售錦前程公司水楊酸甲酯原料 藥 36.75 噸,銷售額為 229.91 萬元;通過武漢 A 公司銷售錦前程公司 水楊酸甲酯原料藥 48.6 噸,銷售額 397.385 萬元;通過湖北 B 公司銷售中南藥化廠水楊酸甲酯原料藥 97.425 噸,銷售額 613.775 萬元;湖北 C 公司實際未銷售。三家公司總銷售金額為 1241.07 萬元。


      五、當事人行為無正當理由的認定


      當事人進入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市場后,錦前程公司、中南藥化廠兩家公司的產品之間不再進行競爭,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被打破。當 事人在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時,除了大幅提高產品價格外,還分別要求用戶:(1)上報用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為原料生產的成品藥名單、 批次、生產記錄,提前申報供貨計劃;(2)承諾從其單位購買水楊酸 甲酯原料藥不作其他用途,不得自行銷售給其他用戶,否則視為合同 違規;(3)交納高額保證金;(4)分享用戶成品藥的提價收益;(5) 要求取得用戶銷路較好成品藥總代理權,或控制該成品藥銷售。我局 認為:上述要求是在正常的交易之外,附加的其他交易條件,破壞了 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1、擾亂了原料藥和成品藥市場的競爭秩序


      原料藥是生產成品藥的必需品,沒有原料藥,再好的成品藥也生產不出來。藥用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市場一直比較平穩,而當事人介入后實際上消除了原料藥市場競爭,大大增加使用該原料藥生產成品藥的廠家的負擔,能拿到原料藥,依靠的是誰繳納的保證金高、誰分 給當事人的利潤高,導致原料藥市場秩序的混亂;


      導致成品藥市場競 爭實際已經演變成了對原料藥的爭奪,破壞了成品藥廠家以前是依靠 技術的更新、成品的療效、銷售市場的成熟度等來進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2、極大地增加了成品藥生產廠家的負擔


      使用該原料藥生產成品的廠家,不僅要面對翻了幾番的價格,還要繳納高額的保證金,自己生產的產品還要交給當事人銷售。特別是 一旦不能接受當事人不斷提出的新條件,就要面臨停產的困境,自己 的企業完全不能由自己控制,有的面臨放棄多年積累下來的市場份額, 被迫停產、轉產。


      3、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當事人大幅提高原料藥的價格并附加其他交易條件,導致使用該原料藥的成品藥生產廠家成本和負擔將大幅增加,而成品藥生產廠家 因此增加的成本和負擔,又將通過藥品的流通以各種方式最終轉嫁給 購買成品藥的消費者。


      因此,我局認為當事人附加其他交易條件的行為不具有正當理由, 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規定的“在交易時附 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以上事實及認定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 1:湖北省臺辦《關于商請協處 XX 反映事項的函》、舉報信, 證明案件來源;


      證據 2:《工商總局關于授權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處藥 用水楊酸甲酯經營者涉嫌壟斷行為的決定(工商競爭字【2016】24 號), 證明經我局請示,國家工商總局授權我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的情況;


      證據 3:我局《立案審批表》,證明我局立案的情況;


      證據 4:調查人員在錦前程公司原銷售代理商-江蘇嘉億醫藥有限公司調取的《營業執照》、《情況說明》、合同、票據等材料。證明: 2015 年前,錦前程公司產品的銷售和代理情況良好,用戶可直接從廠家購進也可以從代理公司購買,市場平穩有序,價格穩定。從 2015年開始,廠家不直接銷售,任何用戶都必須從當事人及涉案單位購買 的事實;


      證據 5:調查人員在浙江康恩貝中藥有限公司所做《現場檢查筆 錄》、調取的《情況說明》、合同、票據、國家食藥局查詢情況等材 料。證明:國內實際從事藥用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生產的廠家只有 2 家。


      該公司以前為錦前程公司用戶,購進價格為 2.2 萬元/噸;2015 年水 楊酸甲酯原料藥被代理后,價格漲了三倍,該公司找中南藥化廠聯系, 被告知原客戶只能找原廠家聯系,被迫從 A 公司按 6.1 萬元/噸購買的 事實;


      證據 6:調查人員在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的《情況 說明》、合同、票據、中南藥化廠發送的《告知函》等材料。證明: 該公司原從中南藥化廠按 2.8 萬元/噸的直接購買情況,中南藥化廠告 知其產品被 B 公司全權代理的情況(2015 年 1 月),A 公司拒絕供應 其錦前程公司產品情況;


      B 公司在價格上漲到 6 萬元/噸的同時,要求 該公司提供 50 萬元保證金、生產記錄、生產批次情況;在要求該公司 參加“風油精漲價行動”未果后,當事人削減了對其的供貨數量的事實;


      證據 7:調查人員在黃石衛生材料藥業有限公司調取的《情況反 映》、財務票據、該公司與 A 公司《藥用水楊酸甲酯代銷協議》等材 料。證明:該公司以前為錦前程公司用戶,價格為 2.35 萬元/噸;


      2015 年水楊酸甲酯原料藥被代理后,價格漲到 7.5 萬元/噸,在已交貨款的情況下,A 公司強行要求其繳納保證金 30 萬元(后改為 20 萬元),每年必須購買一定的數量,并提供生產記錄、生產批次等事實;


      證據 8:調查人員在黃石市力康藥業有限公司所做《現場檢查筆 錄》、調取的 QQ 聊天記錄等材料。證明:該公司在與 C 公司洽談購貨 事宜時,對方要求其提供生產的成品數量、規格,采購原料的用量等材料;


      證據 9:調查人員在黃石燕舞藥業有限公司調取的合同、財務票 據等材料。證明:該公司以前購買的價格為 2.35 萬元/噸,與當事人 交易時漲到 8 萬元/噸的事實;


      證據 10:調查人員在漳州水仙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的《情況說 明》、合同、《律師函》等材料。證明:該公司本與錦前程公司簽訂有供貨合同,但由于水楊酸甲酯原料藥被代理的原因,錦前程公司拒絕履行此合同;


      證據 11:調查人員在湖北舒爾邁康藥業有限公司、荊州德安藥業 有限公司(兩家公司合署辦公)調取的《營業執照》、合同、短信記錄、《事實反映》,所做《詢問筆錄》等材料。證明:水楊酸甲酯原料藥 被代理后,除價格上漲到 7 萬元/噸、要求該公司提供生產記錄等信息外,當事人業務員還要求做該公司主要產品---“京都活血止痛膏”的 全國總代理權。


      由于“活血止痛膏”全國市場只有該公司和安徽安科 余良卿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為了取得該藥品的市場控制權,當事人業務員在跟這二家談判的過程中明確告知只會給其中一家公司提供水楊 酸,最終安徽企業妥協,同意將產品交由當事人代理。而該公司因不 愿讓當事人取得代理權,被停止供應原料藥,目前面臨停產的困境;


      證據 12:調查人員在健民集團葉開泰國藥(隨州)有限公司調取的《營業執照》、《詢問筆錄》、詢價報告表、當事人報價函、與當事人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材料。證明:2015 年前該公司的正常采購價;


      2015 年后,當事人業務員對其聲稱 B 公司為中南藥化廠的總代理,銷 售價格 6 萬元/噸;當事人業務員對其聲稱當事人為錦前程公司的總代理,銷售價格 6.5 萬元/噸;以及該公司與當事人的交易情況;


      證據 13:調查人員在荊州市津奉藥業發展有限公司所做的《現場 檢查筆錄》、《詢問筆錄》,調取的《營業執照》和發票;證明生產 廠家拒絕與其直接交易,要求找當事人購買,當事人要求其提交批文 等資料,要先進行資質審核,通過后才能購買;


      證據 14:調查人員在錦前程公司調取的《營業執照》、銷售單據、 對該公司法人代表所做《詢問筆錄》等材料。證明:武漢 HH 公司取得錦前程公司全國總代理情況;錦前程公司提供原客戶名單給武漢 HH 公司,由武漢 HH 公司負責聯絡銷售。未取得武漢 HH 公司同意,錦前 程公司不得直接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給任何客戶情況。2015 年度, 該公司銷售給武漢 HH 公司、JST(福建)公司的數量和金額;


      證據 15:調查人員對武漢 HH 醫藥有限公司調查時,制作的《現 場筆錄》;調取的《營業執照》、銷售合同、購銷匯總表、財務報表、 記帳憑證等材料。證明該公司主體資格、購進和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 藥情況;


      證據 16:調查人員對 JST(福建)公司進行調查時,調取的《營 業執照》、《情況說明》、該公司購進和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購 銷合同》、發票、銀行憑證;貨物出庫單、入庫單等材料。證明該公 司從 2015 年開始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后,其購進和銷售的單位、數量、價格、金額等事實;


      證據 17:調查人員對 A 公司進行調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拍攝的照片;調取的《營業執照》、購進和銷售水楊 酸甲酯原料藥的《合同》、明細帳、分類帳、發票、記帳憑證、銀行 憑證;


      貨物出庫單、入庫單;人員工資單等材料。證明該公司從 2015 年開始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后,其購進和銷售的單位、數量、價格、 金額、庫存;銷售的模式、業務員身份等事實;


      證據 18:調查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時,調取的《營業執照》、《情況說明》,購進和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購銷合同》、明細帳、分類帳、匯總表、記帳憑證、帳戶明細、財務報表、當事人制作 的要求代理對方制劑產品的《合作意向》格式文本等材料。


      證明當事 人從 2015 年開始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后,其購進和銷售的單位、數 量、價格、金額、庫存;要求代理對方制劑產品的行為等事實;


      證據 19:調查人員對中南藥化廠進行調查時,調取的《營業執照》、《情況說明》;2013、2014、2015 年水楊酸甲酯原料藥銷售明細表、《購銷合同》、發票、記帳憑證;貨物出庫單;關于 B 公司和 C 公司 為其經銷商的《通知函》等材料。


      證明該廠 2013-2015 年,水楊酸甲 酯原料藥銷售的單位、數量、價格、金額,2015 年其產品全部銷售給 HF 公司,B 公司和 C 公司為其經銷商;銷售給最終用戶的產品由該廠 按照 HF 公司要求進行發貨的事實;


      證據 20:調查人員對海南 HF 公司進行調查時,調取的水楊酸甲 酯原料藥銷售明細、《購銷合同》、發票、記帳憑證等材料。證明 2015 年,該公司從中南藥化廠購進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并進行銷售的數量、價格、金額等事實;


      證據 21:調查人員對廣東 KS 公司進行調查時,調取的該公司 2015 年水楊酸甲酯原料藥《購銷合同》、發票、記帳憑證;銀行日記帳、 應收帳款等分類帳。證明 2015 年,該公司從海南 HF 公司購進水楊酸 甲酯原料藥,并銷售給 B 公司和 C 公司數量、價格、金額的事實;


      證據 22:調查人員對廣東 KS 公司進行調查時,制作的《現場筆 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鄂工商扣字【2016】101 號);《期間告知書》(鄂工商鑒告字【2016】101 號);《解除行政強制措 施決定書》(鄂工商解字【2016】101 號)。證明我局對該公司財務帳 目進行扣押、委托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已解除扣押的事實;


      證據 23:我局與湖北眾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 該事務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鄂眾會審字【2016】第 6012 號)。 證明:經我局委托,該事務公司對廣東 KS 公司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的情 況及審計結果;


      證據 24:調查人員對 B 公司進行調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 調取的《營業執照》、購進和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明細、《購銷 合同》、發票、記帳憑證、銀行憑證等材料。證明該公司從 2015 年開 始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后,其購進和銷售的單位、數量、價格、金 額、庫存等事實;


      證據 25: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經營情況說明》、《關 于企業納稅情況的說明》及納稅票據、《關于水楊酸甲酯倉儲及運輸 情況的說明》、《貨物運輸合同》及票據、《貨物倉儲合同》等材料。


      證明當事人對上述行為的策劃實施過程、借用其他公司名義的原因、附加不合理條件等事實的認識、態度和下一步打算;及對納稅情況、倉儲運輸費用情況進行說明的情況。


      六、處罰決定


      2016 年 11 月 9 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 知書》(鄂工商聽告字[2016]202 號),依法告知了當事人我局擬作 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 申辯或舉行聽證的權利。


      在規定限期內,當事人未申請舉行聽證,但提交了《行政處罰申 辯書》,希望我局減輕對其處罰。其理由主要有:


      1、其無主觀違法故意;2、在我局調查后,其及時對市場銷售進行了整改。目前其與黃石衛材公司、湖北舒爾邁康公司、安徽安科余良卿公司的銷售合作處于正常良性關系,同時提交了與安徽安科余良 卿公司的交易發票。


      黃石衛材公司、湖北舒爾邁康公司也出具《情況 說明》證明:近期在采購水楊酸甲酯原料藥過程中,未發生市場壟斷 性銷售及歧視性銷售的行為;3、公司資金主要投入到正常開銷及大量的貨款當中,一次性支付高額罰款會面臨倒閉的危機;4、在我局調查期間,一直以積極端正的態度全力配合我局調查。


      經認真復核我局認為:1、當事人在此次壟斷行為中,大量借用其他公司名義實施,其逃避壟斷調查的故意非常明顯,因此,其提出的無主觀故意的理由,不應予以采納;2、企業經營是否困難,不屬于法 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節;3、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配合我局調 查,符合《行政處罰法》第 27 條的規定,可予以考慮對處罰幅度予以 從輕。


      綜上所述,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了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所 規定的“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當事人及通過其他 3 家公司名義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所獲得的違法所得 183.69 萬元;


      2、處以 2015 年度,當事人及其通過其他 3 家公司名義銷售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總銷售額 1241.07 萬元 3%的罰款,即 37.2321 萬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 220.9221 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 15 日內,到武漢市武昌中北路 130 號武漢市農業銀行梅嶺分理處(收款單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賬號:17-053401040000172),繳納罰款。逾期不履行本處罰 決定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 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自收 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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