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CFDA:信用A級藥企將獲5項激勵
日期:2017/2/20
2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官網發布《關于印發對稅務等領域信用A級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通知》(簡稱《通知》)稱,對于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稅務等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聯合激勵對象,可根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職責,依法依規予以激勵。
《通知》明確,聯合激勵的對象為連續三年在食品藥品領域無違法違規記錄的和在稅務等領域信用A級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聯合激勵的實施方式主要包括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監督檢查、產品檢驗等事項。
具體激勵措施包括:
1.在標準不降低、程序不減少的情況下,依法依規,優先辦理行政審批、資質審核、備案等手續,通過“綠色通道”加快審批進度。
2.設立對外咨詢優先通道。對于納入聯合激勵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在相關業務單位對外咨詢時,通過設立優先通道,予以優先解答,指導企業辦理相關工作。
3.除有因檢查和計劃安排外,不再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4.推薦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的重點項目申報、競標、享受政府補貼及評優評獎等。
5.加強正面宣傳力度。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稅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應采取各種形式,加大對聯合激勵工作的宣傳力度。
此外,《通知》還強調,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對符合聯合激勵條件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而對于從聯合激勵名單中撤銷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相關部門也會及時停止實施激勵措施。
規避六大偷逃稅款雷區
在此次印發的《通知》之中,重點提到連續三年在食品藥品領域無違法違規記錄的和在稅務等領域信用A級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可享受聯合激勵措施。可想而知,對于醫藥行業來說,在稅務等領域的信用越來越重要!
藥企但凡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者行賄、逃稅偷稅等行為,都可能被列為失信企業,面臨聯合懲治。39醫藥君認為,要想在稅務領域成為守信用藥企,不妨先規避以下6點重點失信行為。
1.不按規定設置賬簿,隱瞞銷售收入。有些醫藥公司采用不開發票、收入不記賬或不全部記賬的方法,將收入直接坐支或存入個人賬戶;還有的公司采用票據結算時,不注明票據去向,存在套現的嫌疑。由于企業收入不實,造成其收入低、成本高、利潤少,從而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2.虛列或多列費用,對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不調整。有些企業采用虛列或多列其他費用的方式來進行賬務處理,如通過虛開會議費、招待費、虛列人員工資等形式處理業務費用;還有一些醫藥企業對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不調整,影響企業所得稅。
3.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少繳稅款。由于消費者索取發票意識不強,藥店在銷售時不主動開具發票,導致藥店有機會不按規定入賬,少記收入;零售藥店從上級經銷商手中購進藥品時,不索取發票,僅以發貨單、提貨單等代替發票,使一二級經銷商有機會任意調整銷售收入,少繳稅款。
4.商品成本結轉不正確,影響企業所得稅。個別醫藥公司,為了人為的調節利潤,經常在成本結轉上做文章,庫存商品核算混亂,不是按照規定結轉商品銷售成本,而是按照費用支出來確定成本結轉的多少,以達到不盈利或少盈利的目的;有的公司則采用售價記賬的醫藥公司,不正確結轉已銷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從而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
5.稅款抵扣存在漏洞,導致稅收流失。有些公司作為集中核算機構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其下屬分支機構取得的進項稅由公司統一抵扣,對每筆進項業務的日期、品種、數量、用途等缺少應有的了解和監督,進項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難以認證,出現隨意抵扣和蓄意增大進項稅等現象。
6.虛開收購發票現象泛濫,以此沖抵正常票或代開票的銷項稅金。檢查中發現,有醫療機構大量收購發票,以村民名義開具的收購發票金額高達十幾萬元,通過到周邊的幾個縣開展外調,而開具的收購發票沒有一份是真實的,甚至有些村委會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也屬偽造。
附件:
關于對稅務等領域信用A級食品藥品
生產經營者實施聯合激勵的措施
一、聯合激勵的對象
聯合激勵對象為連續三年在食品藥品領域無違法違規記錄的和在稅務等領域信用A級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
二、聯合激勵的實施方式
對于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稅務等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聯合激勵對象,可根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職責,在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監督檢查、產品檢驗等事項中依法依規予以激勵。
三、聯合激勵措施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職責范圍,對符合激勵條件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如下激勵措施:
(一)在標準不降低、程序不減少的情況下,依法依規,優先辦理行政審批、資質審核、備案等手續,通過“綠色通道”加快審批進度。
(二)設立對外咨詢優先通道。對于納入聯合激勵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在相關業務單位對外咨詢時,通過設立優先通道,予以優先解答,指導企業辦理相關工作。
(三)除有因檢查和計劃安排外,不再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四)推薦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的重點項目申報、競標、享受政府補貼及評優評獎等。
(五)加強正面宣傳力度。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稅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應采取各種形式,加大對聯合激勵工作的宣傳力度。
四、信用激勵動態管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符合聯合激勵條件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對于從聯合激勵名單中撤銷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激勵措施。
信息來源:醫藥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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