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醫藥流通企業在結算上一直采取的是“未簽約先發貨”制度,暨從公益性角度出發在確定藥品市場批發價之前先行發貨,等半年或一年雙方談判完成后醫藥流通企業才能回收相關藥費。
其次,長期以來日本醫藥流通企業在與醫療機構和藥店進行談判時采取的是打包價的形式,這樣并不能反映單個藥品的實際市場價格,對醫藥流通企業自身的品類管理和擔負的反饋藥品實際市場價格的職責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日本醫藥流通企業的物流配送費包含在藥品市場批發價之中不單獨收取,雖然日本并不存在類似美國GPO、PBM或HMO之類的組織形式,但同一控制人名下的連鎖醫療機構和連鎖藥店進行集中采購是比較常見的,而集中采購往往會壓低藥品市場批發價,造成醫藥流通企業無法覆蓋物流配送成本的窘境,而當這些銷售終端發生缺貨需要緊急發貨時,醫藥流通企業從公益性角度出發必須進行免費調撥和配送,這樣對醫藥流通企業也造成了額外的負擔。
而從上游看,制藥企業的態度很簡單,由于幾乎類似于中國的代理制,藥企跟流通企業確定合作之后,自身盡可能減少庫存量,幾乎實現了“零庫存”,產品生產出來,實施標準化打包以后就直接送到流通企業的倉庫,因此,在日本特色的制度下,工業企業幾乎完全把庫存推給批發商,并將藥品安全的風險一并轉移,也進一步加重了日本流通企業的運營成本。
對于日本流通企業的困境,日本政府也十分焦慮,代理制的商業模式,使得藥廠、批發商、醫院藥店之間讓利、回扣、降價成風。
代理制模式的一大弊端,即終端機構的結算問題,與美國純粹賺取配送服務費不同,在日本,醫院掌握著較大的話語權,可以延長付款周期來降低自身的資金壓力,或者要求流通企業給予更大折扣,這種博弈下,流通企業則會面臨流動資金緊缺,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窘境。
簡而言之,跟中國一樣,盡管我國相關部門三令五申,醫院回款周期不能超過3個月,但是,任何醫院也做不到。
在日本,醫院、藥店經常采用年度結算和一律折扣方式與批發商結算,導致批發企業收益率過低,2011年藥品批發企業平均收益率僅為0.13%,創歷史新低。
早在2007年,厚生勞動省通過了“改善藥品流通狀況的緊急決議”,其主要內容是,在藥品批發商和制藥企業之間的交易中實現出廠價與批發價的公正與透明;提高藥品批發商在與醫院、藥店進行價格談判中的地位,確保藥品價格反映其應有的價值;要求藥品批發商和制藥企業之間必須在3個月內達成價格意向。
但是,盡管如此,日本醫藥流通企業的困境依然沒有得到改變,顯然,提供行業集中度是日本流通企業唯一的出路,但是,如果日本流通企業的經營方式沒有變化,其盈利不斷下滑的局面不會得到根本的改變。
信息來源: E藥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