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大對動物源性食品獸藥殘留監管力度,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生產經營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厲處罰。
十二、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動物源性食品監督抽檢工作。所有參與抽檢的工作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禁止泄露抽檢時間、抽檢樣品、抽樣地點、抽檢商戶、抽檢結果等相關抽檢信息。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
十三、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與農業部門密切配合,協同行動,加大對動物源性食品非法使用違禁藥物或濫用獸藥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及時向農業部門提供非法使用獸藥或者獸藥殘留超標的線索或監督抽檢獸藥殘留超標的信息。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十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和科普教育,主動開展風險交流,要將查處非法使用農獸藥案件列為宣傳工作重點,普及飼料、飼養和安全使用農獸藥知識,努力提高社會各方面對農獸藥使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形成社會共治良好氛圍。
信息來源:蒲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