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關于公布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目錄(第一批)及醫保最高銷售限價和醫保支付結算價的通知》
根據《關于開展以醫保支付結算價為基礎的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工作的通知》(閩醫保辦〔2017〕1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我辦于2月27日公布了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第一批掛網目錄。經對公布掛網后收到的申投訴件和企業提交的資質材料進一步審核,我辦調整了部分掛網藥品,修正了部分醫保最高銷售限價,同時核定全省醫保支付結算價。現將調整后的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目錄(第一批)及醫保最高銷售限價和醫保支付結算價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藥品醫保最高銷售限價是按照藥品“四通用”原則,根據掛網企業最終報價,綜合考慮相關價格信息(如最低采購價、口岸價、出廠協議價等)確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最高銷售限價。最高銷售限價不指向任何具體企業、具體產品。
藥品醫保支付結算價是綜合藥品屬性(治療、輔助、營養)、藥品價格、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的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費用結算標準。藥品醫保支付結算價由醫保基金和參保個人按報銷比例分擔;高于醫保最高銷售限價部分由醫療機構承擔,高于醫保支付結算價、低于醫保最高銷售限價之間的差額由患者個人承擔。
二、省級藥械聯合限價陽光采購交易平臺上掛網藥品的掛網價格為醫療機構最高采購限價。鼓勵定點醫療機構與藥品供應企業進一步談判(聯合談判),降低藥品采購價格。不論藥品采購價格高低,醫療機構均應按不高于醫保最高銷售限價進行銷售。藥品采購價與銷售價之間的差額,歸醫療機構。
三、我省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必須按《通知》要求在省級藥械聯合限價陽光采購平臺上進行陽光采購和由當地醫保基金經辦機構代為陽光結算貨款(三明市除外)。
四、實行藥品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責任連帶制。本次掛網藥品生產企業應在2017年3月9日17點30分之前確定本企業產品在各片區的配送企業名單,并按要求在平臺上進行填報。一個生產企業(進口代理企業)在一個片區只能選擇一家配送企業,一個境外制藥集團只能選擇一個進口代理企業。配送企業應同時在平臺上與生產企業簽訂配送承諾書,責任共擔。
五、掛網生產企業及配送企業應嚴格按照《通知》及國辦發〔2015〕7號、國醫改辦〔2016〕4號、閩醫保辦〔2016〕8號等國家和我省有關藥品采購文件精神要求,確保掛網藥品有效供應,切實保障臨床用藥及時到位。對誠實守信企業予以延續掛網優先采購;對發現有帶金銷售、回扣促銷等違法行為和不能按時供貨、及時配送等的生產企業、流通(配送)企業,取消供貨和配送資格,同時記入黑名單,上報國家衛計委及國務院醫改辦,并在網上公開通報。
六、談判的藥品,可視降價情況相應調整醫保支付結算價。
七、以往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3月6日
信息來源: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