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試點時間過半,MAH試點工作咋樣了?
日期:2017/3/18
By 青木嵐
來源:蒲公英
自2016年6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以來,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十個省、直轄市拉開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MAH)試點工作的大幕。
相關政策、解讀、指南、公開信息披露
1、 國家層面
2015以來藥品審評制度改革,各類文件眾多,其中尤其以一致性評價、MAH、藥品注冊審評制度改革最為引人注目,整理了MAH相關的國家層面的文件及信息如下:
2、MAH試點工作看上海
從10個試點省、直轄市公開的文件、指南、解讀等文件來看,上海最具有代表性,也是配套文件最全面,解讀最細致,信息最公開的試點區域,截止目前只有上海,也是唯一一個公布已申請參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試點品種名單的試點省市。
試點工作目前進展分析
1、 從申請總量在10個試點區域分布看,與制藥大省分布基本吻合,部分區域例外:
根據中國醫藥工業信息中心對醫藥工業百強榜單的2016年度分析顯示,山東、浙江、北京、江蘇當之無愧地是我國主要的制藥大省,這些省市擁有10個以上的百強企業。處于第二梯隊的省市包括:廣東、上海、河北、天津、江西、四川,這些省內有3-10個百強企業。
從目前MAH申請總量及分布上看,廣東、江蘇、上海位于前三甲,臨床申請量前三是廣東、江蘇、山東,上市申請量有趣的是上海、江蘇、浙江并列第一,補充申請量總數24,上海一騎絕塵包攬15個,令人意外的是分別列入制藥大省第一、二梯隊的北京、天津兩個直轄市的MAH申請數寥寥無幾,具體詳見下表:
CFDA公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品種申報情況表(截至2016年12月25日)
備注:按受理號計
2、從速度上看,山東做了第一個吃螃蟹的省,首個試點品種已取得批文:
從CFDA網站公開信息可以看到:2016年12月23日,由山東省齊魯制藥有限公司研發的抗腫瘤新藥吉非替尼及片劑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批準取得持有人文號,成為我國首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品種。
齊魯制藥有限公司研發的吉非替尼成為我國首個“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品種”和“首仿品種”(即國內第一家被批準合法生產該品種)。
3、從MAH申請中創新藥占比看,廣東省居首位。
從廣東省局2016年12月29日公開數據看,已申請的MAH總數中廣東47件申請均為1類新藥,創新藥占比100%。
《廣東扎實推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中寫到:截止目前,省內受理的Ⅰ類新藥中,有47個受理號同時提出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申請,省局已完成上述品種的受理及現場核查工作上報國家總局。
4、尚未出現研發人員個人為持有人/申請人的MAH申請
盡管試點方案規定:試點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可以作為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申請,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及藥品批準文號的,可以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
從目前公開信息尚未見以研發人員個人為主體提出MAH申請,申請主體只有生產企業和研發機構。 分析原因,主要在于試點方案要求持有人為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全面責任,即或是藥品質量監管工作和上市后的不良反應監測都委托第三方機構,但持有人必須要建立和運行針對第三方機構的質量監督、審計的質量保證和風險承擔體系。
就申請過程中持有人需要提交的文件來看就可以有所了解,申請人需要提交:藥物臨床試驗風險責任承諾書、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藥品質量保證體系相關證明性文件、藥品監測與評價工作文件、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相關文件等一系列文件,這些質量、監測、評價的責任、風險的逐一落實,對于科研人員個人作為持有人來說困難重重。
下面看看幾個MAH申請的申請人和持有人、受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持有情況:
由上表可見,12個品種中持有人多數為研發機構,不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受托生產企業多數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目前尚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受托生產企業,其受托品種均為創新藥,在完成臨床后報產前必須獲得生產許可證。
5、其他試點品種目前進展如何?
目前已申請參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試點品種的信息很有限,從各數據庫查詢到的數據也無法區分哪些注冊申請是同時走了MAH路徑。下面從上海局公布的MAH申請品種名單中各選一個不同注冊類別的品種來看看他們目前的進程:
大家一起來猜想:三年試點期滿后,MAH何去何從?
試點方案征求意見稿中說:試點工作完成后,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逐步修改完善《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
試點方案中說:試點工作期間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試點期滿后,在藥品注冊批件載明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但除此之外,還有太多的不明確,比如創新藥,研發周期長,在申請臨床、臨床研究、申請生產的任何一個階段,都可能MAH試點到期,但品種還沒獲得生產批文,后續怎么辦?仿制藥也一樣,如果沒能在2018年11月4日(MAH試點截止)之前獲得生產批文,命運又將如何?
都說MAH是大勢所趨,是歐洲、美國、日本等制藥發達國家和地區在藥品監管領域的通行做法,我們的藥品管理制度也將時逐步與國際接軌,毋庸置疑,筆者也相信MAH試點是為了將來全面推行MAH,為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分離的管理模式積累經驗,相信屆時CFDA對于上述的疑慮會給出妥善的通路和出口。
信息來源:E藥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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