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法釋義系列② | 本法所稱中醫藥包括什么?
日期:2017/4/6
為了配合中醫藥法的學習、宣傳,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全國人大委員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釋義》一書,該書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本次解讀的是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醫藥定義的規定。
一是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中醫藥發源于我國,是中國各族人民幾千年來在同疾病作斗爭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人民群眾集體智慧的結晶。在西醫傳入我國之前,我國只有一種醫藥學,當然沒有必要將其稱為“中醫藥”,所以我國古代并沒有一部冠以“中醫藥”的醫學文獻。在古代,中醫藥有各種代稱,如岐黃、青囊、杏林、懸壺等。“中醫藥”的稱謂是在近代以后,隨著西學、西醫傳入我國,為了便于區分,我國本土原有的學術體系、醫學體系就被稱為“中學”“中醫藥”,從此“中醫藥”就成了與“西醫藥”相對應的概念。
從國際上來說,“中醫藥”作為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已得到國際上的普遍認同。許多國家的立法多以“中醫藥”稱呼中國的傳統醫藥,如泰國頒布了《中醫合法化條例》,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頒布了《中醫注冊條例》等。此外,有70多個國家與中國簽訂了包含中醫藥內容的政府協議或者專門的中醫藥合作協議。這些均表明“中醫藥”的稱謂在世界范圍內取得了共識。
少數民族醫藥是我國中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藏醫藥、蒙醫藥、維吾爾醫藥、傣醫藥等少數民族的醫藥。藏醫藥有自己的系統理論,幾千年來為我國藏區人民的健康和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貢獻。早在公元前3世紀,高原人就有了“有毒必有藥”的醫理。公元7世紀,松贊干布統一青藏高原,建立起強盛的吐蕃王朝。大唐文成公主入藏帶去了大量的醫學著作和醫生。同時,藏王還請了印度、尼泊爾醫生入藏,結合高原古老的醫學,編輯整理了大量的醫學經典著作,其中最負盛名的是云丹貢布所著的《四部醫典》。蒙醫藥是蒙古族人民在長期的醫療實踐中逐漸形成與發展起來的,它吸收藏醫、漢醫及印度醫學理論的精華,逐步形成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地域特點和獨特理論體系、臨床特點的民族傳統醫學。維吾爾醫藥、傣醫藥等也有著較系統的醫學理論和豐富的臨床經驗,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是中醫藥寶庫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少數民族醫藥還包括壯醫藥、苗醫藥、朝醫藥、瑤醫藥等,目前全國已有十多個少數民族設有本民族的醫療機構。
二是中醫藥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中醫藥是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和同疾病作斗爭中逐步形成并不斷豐富發展的醫學科學,具有獨特有效的系統思維模式及其知識體系,其所注重的整體觀念、辨證論治、因人而異、復方用藥等認識論和方法論特色,反映了中華民族認識自然、人體、生命、疾病現象及其相互關系的規律。例如,天人合一的整體觀念就是中醫藥一個非常獨特的理論。中醫認為,人本身是一個有機整體,由臟腑經絡組成,臟腑經絡互相聯系、溝通,調節人體的氣血,維持人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同時,人與自然也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即天人合一,人是大自然的產物。人要適應自然,順應氣候變化,針對自然界的各種變化,如氣候的變化,作出相應的調節,否則就容易產生疾病。中醫的獨特理論,深刻地闡明了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并用于指導臨床實踐。
在中醫基本理論的指導下,經過長期實踐總結出來的,用以防治疾病、健康養生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也具有不同于其他醫學技術的獨特性,主要包括:一是針灸療法,屬于針法類,指利用各種針具刺激穴位來治療疾病的方法。常用的有體針、頭針、耳針、足針、梅花針、火針、電針、穴位注射、小針刀療法等。二是灸法類,指運用艾絨或其他藥物點燃后直接或間接在體表穴位上熏蒸、溫熨,借灸火的熱力以及藥物的作用,通過經絡的傳導,以起到溫通氣血,疏通經絡、調和陰陽、扶正祛邪、行氣活血、驅寒逐濕、消腫散結等作用,達到防病治病的目的。三是手法類,包括頭部按摩、足底按摩、踩蹺療法、整脊療法、捏脊療法、背脊療法、按揉涌泉穴、小兒推拿療法、點穴療法等。四是外治療法,包括刮痧療法、灌腸療法、火罐療法、熏洗療法、藥浴療法、火熨療法、芳香療法、外敷療法、膏藥療法、敷臍療法、蜂針療法等。五是內服法,包括方藥應用、中藥霧化吸入療法、中藥茶飲法、中藥藥酒療法、飲食藥膳、膏方療法等。六是中藥炮制技術。中藥材多源于自然界的植物、動物、礦物,藥用部位含有一定的藥物成分,但也常因帶有一些非藥用部分而影響療效,并且不同藥用部位藥效有異。因此,原藥材在發揮治療作用的同時,也可能出現一些不良反應,這就需要通過炮制,調整藥性,增利除弊,以滿足臨床治療要求。經過炮制的中藥降低或消除了中藥的毒副作用,保證用藥安全,提高了中藥的效果。
需要說明的是,關于本法的名稱為“中醫藥法”,絕大多數意見是贊同的,但也有的意見建議修改為“傳統醫藥法”或者“中醫藥法與民族醫藥法”,但這一意見最終沒有被采納,主要是考慮到:一是本條已經明確規定了“中醫藥”的概念,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廣義的概念,所以法律名稱上不宜再把中醫藥與民族醫藥并列。二是中醫藥既是傳統的,也是現代的。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8月召開的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明確指出“中醫藥學是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和同疾病做斗爭中逐步形成并不斷發展的醫學科學”,這一講話精神明確了中醫藥既是歷史上形成的傳統醫學,同時也是不斷發展的醫學科學。貫徹這一講話精神,中醫藥法明確規定了發展中醫藥的方針,那就是應當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根據這一規定,中醫藥既是傳統的,也是現代的,如果法律名稱叫“傳統醫藥法”,則難以體現中醫藥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不斷進行發展創新的要求。
聲明:本文摘選自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釋義》一書,主編宋大涵、王國強、袁曙宏、許安標,特此致謝。
信息來源:中國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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