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或者辦理備案,并按照許可或備案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并及時將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網址、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憑證編號等信息書面告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提供本企業生產醫療器械的互聯網交易服務。
2.醫療器械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向具有資質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提供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但不得提供面向個人消費者的醫療器械交易服務。
3.醫療器械零售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向消費者個人提供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但其銷售醫療器械不得超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經營范圍。
4.向消費者個人零售的醫療器械,應當是可以由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其說明書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標注安全使用的特別說明。
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監管相關政策將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