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推進市場準入和行業規范建設。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審批事項,規范改進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放寬市場準入。研究不同類型健康旅游服務機構標準,規范機構基本標準和審批程序,加強開辦支持和服務指導,建立公開、透明、平等、規范的健康旅游服務業準入制度,簡化程序,優化流程,推進一站受理、窗口服務、并聯審批。開展醫療服務的,要納入醫療機構統一準入管理。建立健全國際醫療服務標準、國際醫療服務指南等相關制度。鼓勵中醫機構進行國際認證,加快建立中醫藥國際標準體系和診療服務規范體系,推進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標準化和專業化。統籌考慮多層次醫療需求,制定和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完善規劃調控方式,優化配置醫療資源,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十二)健全健康旅游法治和監管體系。系統梳理并健全完善健康旅游相關法律法規,重點解決可能存在的醫療責任劃分、行業監管等問題。完善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推行屬地化管理,依法規范健康旅游服務機構及個人從業行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服務質量監管和市場日常監管,嚴肅查處無證行醫和違法經營行為,保障群眾健康權益,維護消費者利益,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十三)完善健康旅游產業發展的支持政策。加大對健康旅游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在用地、人才引進、執業環境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和傾斜。支持健康旅游服務機構按規定開展適宜醫療技術,加強對其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管理和指導。完善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健康旅游服務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健康旅游服務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強化監管,嚴禁改變用途。鼓勵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在人才、管理、服務、技術、品牌等方面建立協議合作關系,允許公立醫院根據規劃和需求,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新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十四)優化投融資引導政策。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健康旅游產業,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創新適合健康旅游服務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保險機構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參與健康旅游產業鏈整合。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健康旅游領域創新性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
(十五)健全人力資源保障機制。加強復合型人才培養。鼓勵社會資本舉辦職業院校,規范并加快培養護士、護理員、康復治療師、健康管理師、醫學英語、營銷運營等從業人員。加強針對健康醫療服務機構、國際旅行健康咨詢機構、旅游服務機構等相關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語言培訓,提高健康旅游的服務品質和管理水平。加快推進醫師多點執業,鼓勵地方探索建立區域性醫療衛生技術及服務人才有序流動的機制,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人才培養、培訓和進修等給予支持。
(十六)建設誠信服務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加快建設誠信服務制度。引導企業、相關從業人員增強誠信意識,自覺開展誠信服務,守法經營。支持健康旅游相關行業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作用,制定行業自律準則和標準,規范行業發展,推動健康旅游產業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