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開征求“多倉協同、第三方物流事宜”意見
日期:2017/5/21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工作要求,扶持我省藥品經營企業做大做強,切實貫徹落實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標,結合我省實際,省食品藥品管理局起草了《關于進一步明確藥品經營過程多倉協同等有關事宜》(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進一步明確藥品經營過程多倉協同等有關事宜(征求意見稿)》
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文件,明確提出“整合藥品倉儲和運輸資源,實現多倉協同”等改革意見。各部委也即將出臺后續落實政策。為更好地整合我省倉儲運輸資源,省局已開展“多倉協同”、第三方藥品物流委托儲存配送以及藥品直調等方面試點工作。為扶持我省藥品經營企業做大做強,切實貫徹落實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標,現就我省藥品經營企業在實施“多倉協同”、異地建倉、委托儲存配送等(以下簡稱“多倉協同等”)過程中,根據有關職責和法律法規,將其中藥品經營許可以及監督管理事項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變更辦理
(一)藥品經營企業在實現多倉協同等行為時,其《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增加新倉庫相關地址。企業按《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倉庫地址事項,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市局(簡稱“注冊地市局”)提出申請。跨市設立的,申請時還應取得新倉庫所在地市局(簡稱“倉庫地市局”)同意設立的意見。
(二)注冊地市局受理后,組織現場檢查,依法辦理;跨市設立倉庫的檢查,可委托倉庫地市局實施。符合條件的,注冊地市局予以變更并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增加“倉庫:XX市XX區XX路XX號”;屬于委托儲存配送的,還需注明“倉庫(委托儲存)”。
(三)在辦理過程中,各地應嚴格按許可規定及藥品GSP要求組織檢查。跨市新增倉儲的藥品經營企業,應符合《浙江省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標準實施細則》(浙食藥監規〔2011〕3號)有關規定;委托異地第三方物流儲存配送的,還應符合有關規定。
二、企業管理
(一)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按藥品GSP要求組織經營,加強異地儲存配送環節管理,提升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兩地數據互聯互通及信息共享,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二)凡新增倉儲為企業自有的,藥品經營企業應對其所有倉庫統一要求、加強管理,確保其符合藥品儲存配送條件,全面落實藥品GSP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委托儲存配送的,藥品經營企業應明確雙方職責,定期對受托企業開展審計和檢查(飛行檢查),督促其嚴格按藥品GSP要求開展藥品儲存、配送活動。
(四)受托企業應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嚴格按藥品儲存條件、藥品GSP及雙方協議要求進行儲存、配送,并接受委托方審計及檢查,及時上報相關情況及數據。
三、監督管理
(一)各市局應按屬地監管原則,統籌力量,組織開展轄區內藥品流通領域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相關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職責,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二)注冊地市局全面負責組織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信息錄入等工作,并及時向倉庫地市局通報監管信息,必要時開展聯合檢查。
(三)跨區域設立的倉庫(含委托儲存配送),由倉庫地市局負責日常監管及具體檢查的實施工作,并及時向注冊地市局通報檢查情況及相關信息,配合參與聯合檢查。
(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移交稽查部門查處。屬于委托儲存配送管理的,由發生地市局直接查處,并將情況抄報注冊地市局;屬于自主管理的,調查取證后移交注冊地市局查處;涉及重大情況,由省局協調處理。
四、說明事項
(一)多倉協同、異地建倉,為我省藥品批發企業在原倉庫地址外,在省內新增加藥品倉庫(包括新建、租用),或整合使用同一集團其它企業倉庫,進行藥品儲存、配送活動。
(二)委托儲存配送,為我省藥品批發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含具有藥品現代物流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集團內生產企業開展藥品儲配活動。藥品批發企業經營集團內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時,可委托其儲存配送,但需經生產監管部門同意。
(三)涉及特殊藥品新增倉儲的,企業需經相應監管部門批準(含國家文件明確規定允許)后,方可開展。疫苗委托配送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涉及企業原有倉庫搬遷、原址改擴建等改變原倉庫條件的,不屬于此規定。涉及藥品GSP認證及證書收回等,按新修訂藥品GSP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于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