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化責任擔當。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肩負的重大政治責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新時期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和新要求,全面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履責,恪盡職守、積極作為,切實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
(二)完善權責清單。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食品藥品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細化監管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明確與監管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責任主體和責任方式,向社會公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并實施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要嚴格落實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得為的要求,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法定程序、法定時限開展監管工作,堅決糾正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惰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為,樹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良好形象。
(三)規范執法程序。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細化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建立健全行政許可技術指南和管理規范,規范產品注冊、企業許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的范圍、種類、幅度;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痕跡化記錄制度,強化執法全過程有據可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告知等制度,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查制度,未經法制審查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四)推進陽光執法。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依法、及時、準確公開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抽樣檢驗、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要加強行政區域食品藥品安全形勢分析評估,及時發現并排除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隱患;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要依法及時報告地方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并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妥善處理應對,避免危害擴大或者產生次生危害;要加強輿情監測、收集、研判和分析,完善輿情應對機制,做好熱點敏感問題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五)嚴格行刑銜接。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食藥監稽〔2015〕271號)要求,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避免以罰代刑;對公安機關通報的已查清的涉案產品流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監督生產經營者同步采取相關措施,防止不安全食品藥品流向市場;對公安機關提請監管部門介入現場查扣的涉案產品處置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配合做好涉案產品查封扣押、樣品檢驗檢測等工作。
(六)預防職務犯罪。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堅持不懈地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等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建立重點崗位廉政監控、廉政約談等制度,深入推動黨風廉政建設任務的全面落實。要建立失職瀆職犯罪懲防一體化工作機制,主動與紀檢、檢察機關建立溝通聯系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和內部審計,定期組織失職瀆職風險排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監管執法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要建立健全糾錯長效機制,堵塞工作漏洞,對失職瀆職犯罪暴露出的監管問題要及時跟進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