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海、內蒙古,三省市兩票制落地文件及要點!
日期:2017/7/6
6月30日,浙江、內蒙古和上海三省市先后發布了“兩票制”實施方案的(試行)通知,兩票制落地加速。
“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以“兩票”替代目前常見的七票、八票,減少流通環節。
2017年1月,國務院醫改辦會同國家衛計委等八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中明確,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要逐步實行“兩票制”,鼓勵其他醫療機構推行“兩票制”,綜合醫改試點省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的公立醫療機構要率先執行“兩票制”,鼓勵其他地區推行“兩票制”,爭取2018年在全國推開。
隨后各省開始不斷發布本省的兩票制落地文件,據健識君統計,截止目前已有27省市落地兩票制文件。
至此,11個醫改試點省中,福建、安徽、陜西、重慶、青海、四川、湖南、浙江、江蘇、上海10個省市已經出臺正式實施方案,寧夏已有疑似官方文件流出。
非醫改試點省天津、湖北、黑龍江、遼寧、甘肅、海南、山西、內蒙古、貴州、吉林、廣西、河北都推出了自己省份的兩票制方案。
目前全國僅寧夏、北京、山東、河南、江西、云南、廣東、新疆、西藏等地未見到公開、正式兩票制文件。
從目前各省市已經公布的“兩票制”正式文件或征求意見稿的情況來看,由于國家關于“兩票制”的政策方向已較為明確,各省市的政策尺度并不大,做法與國家規定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在多開一票的情況上,個別省市有所放寬。
瀏覽浙江、內蒙和上海三省市的兩票制落地文件,健識君發現,各省在兩票制的界定上基本和國家保持一致,但是略有變化。
浙江: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代為銷售藥品的生產企業或流通企業(全國僅限1家)、生產企業之間產品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可視同生產企業。
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調撥藥品,或ERP系統與省藥械采購平臺對接的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
票據上,浙江要求藥品流通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配送藥品時,須將生產企業的發票、隨貨同行單(含不視為一票的發票和隨貨同行單)以及出具給醫療機構的發票、隨貨同行單等票據信息,上傳至省藥械采購平臺“票據維護及查詢系統”。
上海:
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或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以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向設在本市的總公司(總部)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
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貨款,藥品生產企業與流通企業結算配送費用。
內蒙古: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如不具備藥品經營資質的,應當委托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生產其藥品的生產企業代為銷售藥品;或僅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另委托一家藥品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且受委托生產企業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受委托經營企業之間均沒有發生購銷行為的,此受托藥品經營企業可視為藥品生產企業(全國僅限1家企業)。對因市場戰略合作發生產權轉移的產品,在產品相關證照審批未完成前允許過渡期增加一票,但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加價水平。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藥品貨款、藥品生產企業與流通企業結算配送費用,嚴格按合同約定回款。
執行范圍和時間:
浙江本省所有的公立醫療機構都需要執行兩票制,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過渡期至2017年10月31日。
上海:(一)全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全部實行“兩票制”。為保障基層藥品的有效供應,配送到郊區醫療衛生服務站點(村衛生室)的藥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在“兩票制”基礎上再開一次藥品購銷發票。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執行“兩票制”。
(二)本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工作自本實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實施,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實現藥品采購“兩票制”。
(三)為實現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本市大型流通企業要率先將配送到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達到“兩票制”規定要求,其他流通企業在年底前逐步調整到位。
內蒙古:全區公立醫療機構(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納入“兩票制”實施范圍,鼓勵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兩票制”。2017年7月1日啟動“兩票制”工作。為保證“兩票制”順利實施,在各地區“兩票制”工作啟動后,給予4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實施原則穩步推進,具體推進時間由盟市統一安排確定。在過渡期內,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公立醫療機構要加快消化庫存,加快調整并重建配送關系。2017年11月1日,全面實行“兩票制”。
附:三省市文件全文
上海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
“兩票制”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國務院醫改辦等八部委《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6〕4號)要求,為做好本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以推行“兩票制”為抓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壓縮流通環節,降低虛高藥價、凈化流通環境,打擊過票洗錢、強化醫藥市場監督管理,保障城鄉居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健康。
二、“兩票制”的界定
(一)“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
(二)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可視同生產企業。
(三)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或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以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向設在本市的總公司(總部)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
(四)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貨款,藥品生產企業與流通企業結算配送費用。
(五)為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病人急(搶)救等特殊情況,緊急采購藥品或國家醫藥儲備藥品,可特殊處理。
(六)疫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流通經營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三、實施時間和范圍
(一)全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全部實行“兩票制”。為保障基層藥品的有效供應,配送到郊區醫療衛生服務站點(村衛生室)的藥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在“兩票制”基礎上再開一次藥品購銷發票。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執行“兩票制”。
(二)本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工作自本實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實施,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實現藥品采購“兩票制”。
(三)為實現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本市大型流通企業要率先將配送到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達到“兩票制”規定要求,其他流通企業在年底前逐步調整到位。
四、及時做好實施準備各項工作
(一)生產企業應充分綜合考慮醫療機構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確定在本市的一級商業代理關系,及時在陽光平臺(即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下同)建立配送關系,同時簽署并公示承諾書;視為生產企業的經營企業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流通企業應及時妥善處理庫存藥品中不符合“兩票制”規定的藥品;完成生產企業發票信息上傳陽光平臺的信息化改造工作;承諾所有配送到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均符合“兩票制”規定要求,簽署并公示承諾書。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應提供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有關證明材料,簽署并公示承諾書。
(三)醫療機構應及時根據“兩票制”規定和藥品采購使用情況及時調整優化配送渠道,在生產企業一級商業代理關系未確定前,暫可按原渠道采購藥品,但必須在2017年底前調整到位。醫療機構內部信息系統與陽光平臺提供的“兩票制”功能應用接口改造工作須及時驗收完成。
(四)各區衛生計生部門應充分評估本地區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配送保障情況,指導和規范基層醫療機構調整優化配送渠道;郊區醫療衛生服務站點(村衛生室)確需增加一票的,應及時將選定的流通企業報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以下簡稱市藥事所)備案。
五、嚴格執行藥品購銷票據管理規定
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銷售藥品,應當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統稱“發票”)。所銷售藥品還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SP)要求附符合規定的隨貨同行單,發票(以及清單,下同)的購銷方名稱應當與隨貨同行單一致、付款流向一致、金額一致。
藥品流通企業購進藥品,應主動向藥品生產企業索要發票,發票必須由藥品生產企業開具。到貨驗收時,應驗明發票、供貨方隨貨同行單與實際購進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等,核對一致并建立購進藥品驗收記錄,做到票、貨、賬相符。對發票和隨貨同行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或者發票、隨貨同行單和購進藥品之間內容不相符的,不得驗收入庫。藥品購銷中發生的發票及相關票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驗收入庫時,必須驗明票、貨、賬三者一致方可入庫、使用,要向配送藥品的流通企業索要、驗證發票,并應當通過陽光平臺查詢由生產企業提供給流通企業的進貨發票信息(必要時可要求流通企業提供加蓋印章的發票復印件),兩張發票的藥品流通企業名稱、藥品批號等相關內容互相印證,且作為公立醫療機構支付藥品貨款憑證,納入財務檔案管理。每個藥品品種的進貨發票復印件至少提供一次。發票復印件的真實性由流通企業負責,并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合同(協議)中予以明確。
六、創造條件支持“兩票制”的落實
本市各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為“兩票制”落地創造有利條件。要打破利益藩籬,破除地方保護,加快清理和廢止在企業開辦登記、藥品采購、跨區域經營、配送商選擇、連鎖經營等方面存在的阻礙藥品流通行業健康發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規定,要支持網絡體系全、質量信譽好、配送能力強的大型藥品流通企業到本地開展藥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設全國性、區域性的藥品物流園區和配送中心,推進藥品流通企業倉儲資源和運輸資源有效整合,多倉協同配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異地建倉,在本市范圍內跨地區使用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藥品倉庫。按照遠近結合、城鄉聯動的原則,鼓勵支持區域藥品配送城鄉一體化,打通鄉村藥品配送“最后一公里”。市藥事所要通過陽光平臺的信息化手段支持推進“兩票制”執行,提高效率、簡化操作、利于監管。
七、切實加強“兩票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藥事所要加強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監督管理,充分發揮陽光平臺信息支撐作用,對不按規定執行“兩票制”要求的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取消投標、中標、掛網和配送資格,并列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
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兩票制”的監督檢查,對“兩票制”落實不到位、有令不行的醫療機構要通報批評,直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大對生產、流通企業的監督檢查,將企業實施“兩票制”情況納入檢查范圍,對企業違反“兩票制”要求的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市藥事所。稅務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發票管理,依法加大對偷逃稅行為的稽查力度。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部門要對陽光平臺系統升級和改造給予項目支持和資金保障。
本市各相關部門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兩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監管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推動陽光平臺、藥品追溯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平臺等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進和加強信息公開、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省衛生計生委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省經信委等六部門關于在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
浙衛發 [2017] 47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委(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經信委(局)、商務局(委)、國稅局、物價局,省級醫療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和國務院醫改辦等八部委《印發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6〕4號)要求,決定在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通過推行藥品采購“兩票制”,推動醫藥生產、流通企業主動參與深化醫改,促進優化兼并重組和規模集約經營,自覺轉變銷售和經營模式,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強化醫藥亂象治理,嚴厲打擊租借證照、虛假交易、偽造記錄、非法渠道購銷藥品、商業賄賂、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以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凈化市場環境、規范流通秩序、整肅行業行為;保障城鄉居民用藥可及、安全和價格合理,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二、適用范圍
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推行“兩票制”,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實施“兩票制”。
“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
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在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時、流通集團型企業在銷售全資(控股)子公司生產的藥品時、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含國內分包裝企業,全國僅限1家)、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代為銷售藥品的生產企業或流通企業(全國僅限1家)、生產企業之間產品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可視同生產企業。
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調撥藥品,或ERP系統與省藥械采購平臺對接的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為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病人急(搶)救等特殊情況,緊急采購藥品或醫藥儲備藥品的,可特殊處理,相關醫療機構須及時將采購信息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上傳省藥械采購平臺。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等特殊藥品的流通經營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公立醫療機構通過省藥械采購平臺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藥品貨款。
實施過程中遇到其他未予明確的問題,由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認定并記錄備案。
三、票據管理
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銷售藥品,應當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統稱“發票”),項目要填寫齊全。所銷售藥品還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SP)要求附符合規定的隨貨同行單。發票的購、銷方名稱、金額應當與隨貨同行單一致,發票的購、銷方與貨、款實際流向一致。
藥品流通企業購進藥品驗收時,應驗明發票、供貨方隨貨同行單與藥品的品種、規格、批號、數量一致。對發票和隨貨同行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或者發票、隨貨同行單和購進藥品不相符的,不得驗收入庫。藥品流通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配送藥品時,須將生產企業的發票、隨貨同行單(含不視為一票的發票和隨貨同行單)以及出具給醫療機構的發票、隨貨同行單等票據信息,上傳至省藥械采購平臺“票據維護及查詢系統”。
公立醫療機構購進藥品驗收時,除現場核對流通企業出具的發票、隨貨同行單等信息與藥品一致外,還須通過省藥械采購平臺“票據維護及查詢系統”開展“兩票制”索驗票工作,并在平臺上留下索驗票憑證。
省藥械采購平臺“票據維護及查詢系統”未投入使用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須嚴格執行國家“兩票制”票據管理有關規定;公立醫療機構實施手工索驗票。
四、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藥品采購工作監督管理,將執行“兩票制”作為藥品采購必備條件,在采購合同中明確執行“兩票制”有關要求。對不按規定執行“兩票制”要求的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取消投標、中標和配送資格,并列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公立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相關企業藥品。要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兩票制”的監督檢查,將執行“兩票制”納入醫療機構考核重要內容,對“兩票制”落實不到位、索驗票(證)不嚴、拖欠貨款的醫療機構要通報批評,直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的監督管理,將執行“兩票制”納入飛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依法嚴厲懲處租借證照、虛假交易、偽造記錄、非法渠道購銷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企業違反“兩票制”要求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經信部門要將推行“兩票制”作為推動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工作,將醫藥企業執行“兩票制”情況與產業發展政策掛鉤。
商務部門要將推行“兩票制”作為推動藥品流通領域改革、發展現代藥品物流體系的重要工作,加強藥品流通行業管理。
國稅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發票管理,規范票據使用和流轉,依法加大對偽造、虛開發票、虛增價格、偷稅漏稅行為的稽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通報相關部門。
物價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管和監測,嚴厲打擊藥品購銷中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
其他各相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兩票制”的推行工作。
五、配套改革
加大醫藥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支持藥品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引導具有品牌、技術、特色資源和管理優勢的中小型企業以產業聯盟等多種方式做優做強,提高醫藥產業集中度。推動藥品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培育大型現代藥品流通骨干企業,推動部分中小企業向分銷配送模式和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轉型,整合藥品倉儲和運輸資源,支持藥品流通企業跨區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業為主體、中小型企業為補充的城鄉藥品流通網絡。要打破利益藩籬,破除地方保護,清理和廢止在企業開辦登記、藥品采購、跨區域經營、配送商選擇、連鎖經營等方面存在的阻礙藥品流通行業健康發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規定。
完善藥品采購機制建設。加強“兩票制”工作與改革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的銜接,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建立省藥械采購平臺“票據維護及查詢系統”,健全藥品網上采購信息、發票信息、隨貨同行信息等,方便生產、流通企業和公立醫療機構實施票據電子化傳輸、查詢、驗證和追溯。改革完善由生產企業選擇配送企業的遴選機制,統一基藥和非基藥配送企業確定辦法,逐步推進全區域、全品種、無盲點配送。
健全藥品價格信息監測體系。按照國家總體部署,逐步建立藥品出廠價格信息可追溯機制和統一的跨部門價格信息平臺,做好與省藥械采購平臺、醫保支付審核平臺的互聯互通,加強與有關稅務數據的共享。對虛報原材料價格和藥品出廠價格的藥品生產企業,依法嚴肅查處,清繳應收稅款,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強化競爭不充分藥品的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監測,對價格變動異常或與同品種價格差異過大的藥品,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
規范醫療用藥行為。加強對醫療機構采購藥品和使用藥品行為的監管,組織開展臨床用藥綜合評價工作,探索將評價結果作為藥品采購、制定臨床用藥指南的重要參考。將藥品采購使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每季度公開藥品價格、用量、藥占比等信息;落實處方點評、中醫藥辨證施治等規定,重點監控抗生素等用量大、金額高的藥品和輔助性、營養性藥品的使用,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進行約談,對商業賄賂行為加大懲治力度。
六、工作保障
加強領導。各地黨委、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認識推行藥品采購“兩票制”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突出工作重點,抓住關鍵環節,精心組織實施,確保相關政策落地生效。
加強協作。各級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經信、商務、稅務和物價等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與協調,明確工作分工,做好監管銜接,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做到各負其職、各司其責,形成工作合力。
加強銜接。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和公立醫療機構要主動適應藥品采購“兩票制”的實施,及時調整、完善銷售、經營和采購模式。醫藥行業協會要做好企業和政府的橋梁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監督,配合完善行業誠信體系,協助做好“兩票制”推行工作。
加強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宣傳和引導,采取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的方式,廣泛宣傳“兩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義,及時解疑釋惑,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加強考核。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推進“兩票制”工作納入政府和部門工作考核內容,定期組織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執行“兩票制”的監督檢查,適時進行評估,有力推動“兩票制”工作全面落實。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過渡期至2017年10月31日。
內蒙古自治區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及國務院醫改辦等8部門《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6〕4號)精神,為推動自治區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落實“兩票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原則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在藥品采購中逐步推行“兩票制”為抓手,不斷深化藥品流通領域改革,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壓縮中間環節,降低虛高價格,促進醫藥產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進一步強化監管,嚴厲打擊“過票洗錢”、偷稅漏稅等藥品購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凈化市場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實施“兩票制”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試點先行,穩步推進。前4批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盟市,特別是開展自行采購或跨區域聯合采購的盟市率先推行“兩票制”。啟動帶量、帶預算聯合采購工作的醫聯體全面推行“兩票制”,逐步將“兩票制”擴大到其他地區和醫療機構。
——分步實施,逐步覆蓋。通過藥品分類、醫療機構分級,積極穩妥推進“兩票制”的實施。“兩票制”率先在三級公立醫院試點推行,逐步向二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延伸;對臨床使用量排名靠前的品種,優先落實“兩票制”,對使用量小的臨床必需藥品和短缺藥品逐步實行。
——因地制宜,保障供應。結合我區地域廣、人口密度小、用藥量小、配送半徑大、配送成本高的實際情況,各地在堅持縣鄉村一體化配送模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增加一票的公立醫療機構,有效保障藥品供應。
二、“兩票制”的界定
“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
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可視同生產企業。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或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如不具備藥品經營資質的,應當委托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生產其藥品的生產企業代為銷售藥品;或僅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另委托一家藥品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且受委托生產企業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受委托經營企業之間均沒有發生購銷行為的,此受托藥品經營企業可視為藥品生產企業(全國僅限1家企業)。對因市場戰略合作發生產權轉移的產品,在產品相關證照審批未完成前允許過渡期增加一票,但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加價水平。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藥品貨款、藥品生產企業與流通企業結算配送費用,嚴格按合同約定回款。
為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病人急(搶)救等特殊情況,緊急采購藥品或國家醫藥儲備藥品,可特殊處理。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二類疫苗、計劃生育藥品、蒙藥、中藥飲片等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規定執行。
三、實施范圍和時間
(一)實施范圍。
全區公立醫療機構(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納入“兩票制”實施范圍,鼓勵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兩票制”。為有效保障藥品供應,邊遠地區的旗縣級公立醫療機構,執行中可增加一票,具體名單由盟市藥采辦核實確定后公布,報自治區藥采辦備案;特別偏遠、交通不便的蘇木鄉鎮衛生院執行中可增加一票,具體名單由旗縣藥采辦提出,報盟市藥采辦備案公布。
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在結合實際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嚴格審核增加一票的公立醫療機構名單,相關公立醫療機構要創造條件逐步向“兩票制”過渡。
(二)實施時間。
2017年7月1日啟動“兩票制”工作。為保證“兩票制”順利實施,在各地區“兩票制”工作啟動后,給予4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實施原則穩步推進,具體推進時間由盟市統一安排確定。在過渡期內,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公立醫療機構要加快消化庫存,加快調整并重建配送關系。2017年11月1日,全面實行“兩票制”。
四、實施要求和規定
(一)實施要求。
1.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盟市自行采購、跨區域聯合采購以及醫聯體帶量、帶預算聯合采購等新開展的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集中采購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要將“兩票制”作為必備條件。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生產企業要作出執行“兩票制”的承諾。
2.在自治區藥采平臺掛網,并交易的企業及產品應按照“兩票制”要求重新建立配送關系,保障區域覆蓋,做好藥品供應工作。
3.公立醫療機構要選擇網絡體系全、質量信譽好、配送能力強,能夠承諾實施“兩票制”、配合提供相關憑證并自愿承擔相應責任的藥品流通企業開展配送工作。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合理控制配送企業數量,提高配送集中度,促進醫藥流通市場優化整合。公立醫療機構在與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時,必須在采購合同中明確“兩票制”的有關要求。流通企業必須承諾提供、核對相關憑據并承擔相應責任。
4.各盟市藥采機構要根據“兩票制”的相關政策,加強對配送企業的考核管理,建立退出機制,統籌做好“兩票制”與縣、鄉、村一體化藥品配送模式的銜接。允許盟市在原有配送企業的基礎上,通過“兩票制”的實施重新報名遴選配送企業,淘汰部分不能實施“兩票制”的配送企業。
(二)實施規定。
1.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銷售藥品,應當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等發票(以下統稱“發票”),項目要填寫完整詳細。所銷售藥品還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SP)要求附符合規定的隨貨同行單,發票(以及清單,下同)的購、銷方名稱應當與隨貨同行單、付款流向一致、金額一致。
2.藥品流通企業購進藥品時,應主動向藥品生產企業索要發票,發票必須由藥品生產企業開具。到貨驗收時,應驗明發票、供貨方隨貨同行單與實際購進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等,核對一致并建立購進藥品驗收記錄,做到票、貨、賬相符。對發票和隨貨同行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發票、隨貨同行單和購進藥品之間內容不相符的,不得驗收入庫。加強藥品購銷中發生的發票及相關票據管理,建立“兩票制”票據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接受相關部門的查驗。
3.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驗收入庫時,必須驗明票、貨、賬三者一致方可入庫、使用,不僅要向配送藥品的流通企業索要、驗證發票,還應當要求流通企業提供從生產企業獲得的,加蓋該流通企業印章的進貨發票復印件,核對相關信息并留存備查。發票復印件的真實性由流通企業負責,并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合同中予以明確。兩張發票的藥品流通企業名稱、藥品信息等相關內容互相印證,且作為公立醫療機構支付藥品貨款憑證并納入財務檔案管理。每個藥品品種的進貨發票復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勵有條件的盟市探索使用電子發票,通過信息化手段驗證“兩票制”。
五、監督管理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兩票制”工作,充分認識推行“兩票制”的重要意義,主動作為,加強領導,突出重點,積極為“兩票制”落地創造有利條件。要打破利益藩籬,破除地方保護,加快清理和廢止在企業開辦登記、藥品采購、跨區域經營、配送商選擇、連鎖經營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政策和規定。地方政府要支持網絡體系全、質量信譽好、配送能力強的大型藥品流通企業到當地開展藥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設區域性的藥品物流園區和第三方醫藥物流配送中心,推進藥品流通企業倉儲資源和運輸資源有效整合,多倉協同配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異地建倉,在自治區范圍內使用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藥品倉庫。按照遠近結合、城鄉聯動的原則,繼續實施區域藥品配送城鄉一體化,打通鄉村藥品配送“最后一公里”。
(二)各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監督管理,定期查驗配送企業的“兩票制”票據檔案,對不按規定執行“兩票制”要求的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取消投標、中標、配送資格,并列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要將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和流通企業的配送關系建立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兩票制”的監督檢查,對索票(證)不嚴、“兩票制”落實不到位、拖欠貨款、有令不行的醫療機構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將企業實施“兩票制”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圍,對企業違反“兩票制”規定的要及時查處,并通報轄區藥品集中采購機構。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發票管理,依法加大對偷逃稅行為的稽查力度。各級商務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藥品流通行業管理工作,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秩序。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嚴厲打擊藥品購銷中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工商部門要嚴厲打擊藥品購銷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協同。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兩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監管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推動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稅務監管平臺、藥品價格追溯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平臺等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進和加強信息公開、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二)嚴格考核管理。自治區將“兩票制”納入醫改的總體部署,強化改革的主體責任、實施責任、監管責任,加強對“兩票制”實施工作的考核,實行臺賬管理,確保“兩票制”落地生效。
(三)完善平臺功能。自治區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要進一步完善功能,為“兩票制”順利實施創造條件,逐步建立“票據維護及檢索查詢比對系統”,不斷健全藥品網上采購信息、發票信息、隨貨同行等信息管理和發票比對功能,方便各方信息傳輸、查詢、驗證和追溯。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宣傳和引導,宣傳推行“兩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義,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為推行“兩票制”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及時解決政策推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和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
信息來源:健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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