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企學術會議合規建議
日期:2017/8/15
醫藥CSO聯盟(medcrabs)
2017年5月份據鳳凰財經報道南京圣和藥業等三家藥企IPO未通過,原因系涉及商業賄賂。而藥企學術推廣無疑是藥企商業賄賂的重災區,其中學術會議是否合規運營是其重要一環。
GSK(中國)被爆學術會議黑幕
2013年GSK案件被爆出“GSK(中國)大客戶團隊、各事業部的市場部等部門,邀請全國各地醫療機構從事醫務工作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參加由其贊助和組織的境內外各類會議,通過支付差旅費、講課費、安排旅游等方式賄賂與會醫務人員。在參會醫務人員的支持下,GSK(中國)的各類藥品得以進入各地醫療機構。
同時,各業務部門通過醫藥代表等,以支付業務招待費、講課費以及現金回扣等方式賄賂全國多地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換得GSK(中國)的藥品得到使用或擴大使用?!保ㄐ畔碜跃W絡)事情爆出后部分學術會議被叫停,甚至部分醫生拒絕參加學術會議,同時出現大規模醫藥代表辭職現象。
GSK案件當然不止虛假學術會議或學術賄金一個問題還存在行賄問題,撇開行賄不談,學術會議真的就是違法的嗎?
學術會議不違法,管得更嚴
百科詞條對學術會議的定義“一種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學術會議一般都具有國際性、權威性、高知識性、高互動性等特點,其參會者一般為科學家、學者、教師等具有高學歷的研究人員。” 故,學術會議并非不利,就其竟應分析其合法合規運作。專業化的學術推廣和學術交流應加強合法合規運作而非簡單粗暴的取締。
2017年2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其中內容不再贅述,它意味著在醫藥企業目前大量存在的學術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贊助醫院或者各類學會的學術會議、自行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或機構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贊助一定數量醫生或院長參加的學術會議或與醫院或學會聯合舉辦學術會議等將面臨更為嚴格的合規要求。
學術推廣合規建議
專家回司
一、自行召開學術會議(“專家回司”)的合規化要求
“專家回司”由藥企自行舉辦并邀請醫藥衛生領域的專業人士參加,這些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醫院的院長、醫生、某醫藥領域的專家,連鎖藥店的高管、店長等,地點有可能是醫藥公司內部會議室或外部酒店。
此類會議需注意以下幾點:
1、與會內容及參會人員與談內容、專家講座不能與醫藥銷售或占有市場份額相掛鉤。講師如屬于醫院等領域的則要保證勞務報酬的合理性避免變相行賄嫌疑。
2、場所選擇避免旅游城市及高級酒店。公司住所在旅游城市的除外、召開會務的場所必須合法合規,賬務往來必須合法合規。
3、會議招待級別建議適中,避免奢靡浮夸(這個度自己掌握,根據所在城市平均線標準定制)。如有參會禮品建議小禮品就好。會議期間所產生的住宿費、餐飲費等直接和酒店對接,公對公賬務往來,開具合法合規發票。
4、會議議程不應包含旅游項目。
贊助or聯合辦會
二、贊助權威機構會議或與權威機構聯合辦會的合規要求
此類會議部分系由醫藥企業負責會議費用,由相應權威機構負責邀請醫藥行業專家醫生等參會發送邀請函制作會務相關的資料展板等。部分是費用共擔由醫藥企業支付部分贊助費享受相應的會議權利。
此類會議需注意以下幾點:
1、審查主辦方資質。
2、避免醫藥企業指定專家名單。
3、給參會醫生或專家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高額禮品、經濟利益、旅游等。
4、履行過程中贊助費用公對公轉賬開具合法合規發票。
5、保留相關會務資料以便在有權部門審查過程中證明會務的真實性。
贊助醫生參會
三、贊助一定數量醫生或院長參加的學術會議
此類系由醫藥企業出費用支持一定數量通常是大量醫生參加某一學術會議,通常會議規格較高,會務費用較高。合作模式通常由醫藥企業確定參會醫生名單并支付相應費用由會議主辦方發送邀請函,醫生參會。指定醫生在會議期間的費用均由醫藥企業承擔,醫藥企業人員通常不具參會資格。
此類會議需注意:此類建議就不要做了吧!!!赤裸裸的違規?。?/span>
虛假學術會議
四、實質上不存在的學術會議
此類“學會會議”實為過票行為,即洗錢行為。
綜上:學術會議的舉辦應回歸其本質,即學術的促進和交流,要溝通的是藥理知識、藥品臨床價值而非其市場份額和業績,應從長遠利益出發樹立品牌這樣才能占領市場的份額。
同時無論何種的學術會議必須保證真實存在、保存會議簽到簿、會議議程、會議總結、照片等先關資料;相應費用必須合理不能高出市場行情同時應以公對公賬戶支付,開具合法合規發票;會議不能以開具處方提高藥品銷量為目標;同時專家的家屬了親戚朋友就沒必要參加了吧。
最后一定要注意 “不與銷售掛鉤、不與銷售掛鉤、不與銷售掛鉤”,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信息來源:萬英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