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續開展大型醫院巡查工作
按照《浙江省大型醫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浙衛辦醫政發函〔2015〕8號)要求,落實全省三級醫院巡查工作任務。2018-2020年,對全省二級醫院開展巡查工作。對照公立醫院公益性、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醫院管理、醫院服務、經濟管理等六項重點巡查內容,不斷總結巡查工作經驗,找弱點、補短板,對發現帶有規律性、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建章立制,強化巡查成果運用,建立長效機制。省衛生計生委對各地開展的巡查工作進行督導,持續推進源頭治理工作,推動深化醫改和行風建設取得實效。
2.持續開展醫院審計監管工作
落實《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通知》(浙財會〔2016〕6號)要求,加強公立醫院財務和預算管理,全面加強醫療機構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對預算、收支、債務、政府采購、資產、建設項目、經濟合同等各項經濟業務活動進行規范。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離任或任期較長者,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并積極開展公務支出、公款消費、差旅費使用、公款競爭性存放等審計工作。
3.持續開展醫藥廣告監管
深入貫徹《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做好西醫醫療廣告審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醫療廣告、藥品廣告和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批把關與監督管理,對未經審批、虛假宣傳、篡改內容、變相發布和夸大宣傳的醫療廣告、藥品廣告和醫療器械廣告進行依法查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醫療廣告,通過醫療機構校驗、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醫保制約、吊銷醫療機構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手段強化綜合監管力度,全面營造良好的醫藥廣告市場環境。
4.持續開展醫保監管工作
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調控引導與監督制約作用,完善智能提醒、智能審核、醫保醫師協議管理等平臺功能,充實智審規則庫和知識庫應用,擴大智慧醫保監管平臺在醫保定點機構的應用范圍。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談判協商制度,強化協議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切實提高基金保障績效,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加大對詐騙、套取醫保資金行為的處罰力度。
5.持續開展醫療服務價格監管
落實《關于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價醫〔2016〕205號)要求,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優化醫院收支結構,提高醫療技術服務收入占比。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監管,采取措施控制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用藥行為。建立健全公立醫療機構醫療總費用,次均費用和藥品收入占比等指標通報制度,強化價格監測預警和巡查,依法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重點加強對市場競爭不充分的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的使用和價格監管。逐步推進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改革,擴大按病種、按人頭、按服務單元等收費范圍,逐步減少按項目收費規模。
6.持續開展醫藥行業信用監管
加快建立部門間數據交換,探索建立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進一步完善醫藥購銷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建立和完善醫藥購銷領域不良單位黑名單制度,對失信單位加大懲戒力度,對嚴重違法失信單位,依法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定期開展對醫療機構的依法執業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及《浙江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計分管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理。對發生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案件的機構和個人,經行政機關認定、司法機關判定或仲裁機構裁定后,列入全國衛生計生征信系統,并向社會公示公布,實行行業禁入制度。
7.持續開展醫療服務不正之風案件的查處
繼續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將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開單提成、違規收費、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違規發布醫療廣告、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參與醫藥產品等商品推銷活動、違規為商業目的統方、收受醫藥企業的回扣、向患者及其家屬索要“紅包”和其它財物、騙取醫保和醫療救助資金、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不屬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通報或移送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繼續依法查處醫藥企業生產、流通領域的違規違法行為。
8.持續開展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治理
繼續加大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領域商業賄賂、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等不正當競爭、損害患者利益行為的治理。重點查處以學術費、科研費、咨詢費、贊助費等名義實施的各類變相的商業賄賂行為以及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行為。進一步提升執法水平,提高辦案質量,對醫療機構和有關市場主體進行有效監管。在堅決查處商業賄賂受賄行為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規范醫藥、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從業行為。工商(市場監管)、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加強與紀檢、檢察、公安等執紀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形成綜合治理工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