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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浙江省衛生計生委聯合十部門開展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

      日期:2017/8/16

      近日,省衛生計生委、省發改委、省物價局、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商務廳、省國稅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督局等十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意見》(浙衛發〔2017〕56號)。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關系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綜合成效,也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各部門立足各自職能,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實現監管信息互通,重大案件聯防聯控,形成綜合治理的合力,推動全省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不斷取得新成效,為我省衛生計生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主要目標


      爭取到2020年,全省醫藥購銷全過程得到有力監管,醫療服務行為進一步規范,多部門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基本形成,行業不正之風案件明顯減少,醫德醫風明顯改善,人民群眾對醫療服務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三大重點工作


      一是進一步規范醫藥購銷全程管理

      1.規范藥品耗材陽光集中采購工作

      結合省政府及省紀委“陽光工程”系列建設活動,落實《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15〕57號)和《關于浙江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衛發〔2014〕124號)等文件要求,規范采購程序,完善藥品及耗材網上陽光采購工作,按照“帶量采購、以量換價、成交確認”的原則,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藥品及耗材采購價格,減輕患者醫藥費用負擔。同時,健全短缺藥品、低價藥品的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機制,積極做好供應保障工作。


      2.規范藥品生產、流通領域秩序

      落實《關于在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浙衛發〔2017〕47號)要求,加快在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實行“兩票制”(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壓縮流通環節,降低藥價。規范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的發票使用行為,并用信息化的手段驗證“兩票制”。維護健康有序的藥品生產、流通市場環境,有效預防和打擊掛靠走票、掛靠經營、壟斷、排除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動建立藥品出廠價格追溯機制。


      3.規范醫院大宗物資采購管理

      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行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浙委辦發〔2014〕81號)、《關于衛生系統領導干部防止利益沖突的若干規定》(衛政法發〔2011〕92號)及招標采購工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分工責任制度及集體決策制度,對醫院大宗物資(服務)采購事項,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開展采購工作,按照公開競爭的市場機制擇優選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降低采購成本。要完善醫院大宗物資陽光采購制度,對采購項目的信息做到透明公開,并及時做好公示工作。

      二是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管理

      1.加強衛生法規教育

      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的教育,開展《執業醫師法》《中醫藥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的培訓學習,將各項制度貫穿到業務工作的始終、落實到人。特別要加強對重點崗位、關鍵人員的培訓與教育,針對不同的崗位特點要有教育重點。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新入職職工的行風教育培訓率達到100%,形成遵紀守法的良好氛圍。


      2.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根據《浙江省醫療質量提升行動工作方案(2017-2019)》(浙衛發〔2017〕33號),開展醫療質量提升專項行動,不斷健全醫療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制度、健全醫療質量管理組織體系、發揮信息化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強化全員醫療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的教育培訓。落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醫療技術事中事后監管、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實驗室安全管理等重點工作,進一步強化醫療服務監管制度建設,不斷提高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醫療風險防范能力,保障醫療安全,切實維護患者權益。


      3.加強合理用藥管理

      進一步加強臨床藥事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通過合理用藥管理、處方點評軟件等信息化手段進行藥品使用動態監測和預警。醫療機構要建立高價輔助類、營養類用藥的評估遴選機制和跟蹤監控制度,限制輔助類用藥的品種和品規數量,建立健全輔助類用藥的綜合評價體系,從源頭上對輔助類用藥進行規范和管理。定期開展處方集中點評工作,重點開展抗生素、輔助性和營養性用藥點評,對不合理用藥醫生進行全院通報和公示,并建立約談制度。


      4.加強醫用耗材管理

      建立健全醫用耗材管理制度,加強醫用耗材“四項管理”,即對醫用耗材招標采購環節的管理、儲存使用環節的管理、術后質量跟蹤管理及檔案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所有環節的管理上,注重管理流程的改進以及管理系統軟件的科學應用,重點加強對高值耗材和一次性耗材的使用管理,對不合理使用耗材的醫生進行公示和約談,切實保障患者合法權益。


      5.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

      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規范醫療服務和收費行為。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價格管理人員開展價格管理工作,制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和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的政策措施,引導醫務人員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建立完善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通過醫療費用清單制等傳統途徑,充分利用網絡查詢、自助查詢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醫療服務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堅持公立醫療機構以滿足基本醫療服務為主,嚴格控制特需醫療服務規模。


      6.加強醫療服務投訴管理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服務投訴處理制度,積極彌補醫療質量或服務的瑕疵,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事件,不斷改善患者就醫環境。要成立專門部門,落實專職人員,發揮內外監督作用,降低醫療服務投訴機率。不斷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和醫療糾紛賠償風險分擔機制,推進醫療責任保險。要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要求,強化部門協調聯動機制,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7.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落實

      貫徹落實《關于在“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浙衛辦〔2016〕17號)精神,進一步深化“九不準”專項行動,層層壓實主體責任。醫療機構全體醫務人員要對照“九不準”內容做好承諾踐諾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公開展示承諾內容,重視發揮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導作用。加大對違反“九不準”規定行為的懲處力度,重點懲治收受“紅包”、“回扣”、違規“統方”行為,強化行業自律,營造濃厚的廉政文化和風清氣正的執業環境。

      三是進一步加大綜合治理力度

      1.持續開展大型醫院巡查工作

      按照《浙江省大型醫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浙衛辦醫政發函〔2015〕8號)要求,落實全省三級醫院巡查工作任務。2018-2020年,對全省二級醫院開展巡查工作。對照公立醫院公益性、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醫院管理、醫院服務、經濟管理等六項重點巡查內容,不斷總結巡查工作經驗,找弱點、補短板,對發現帶有規律性、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建章立制,強化巡查成果運用,建立長效機制。省衛生計生委對各地開展的巡查工作進行督導,持續推進源頭治理工作,推動深化醫改和行風建設取得實效。


      2.持續開展醫院審計監管工作

      落實《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通知》(浙財會〔2016〕6號)要求,加強公立醫院財務和預算管理,全面加強醫療機構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對預算、收支、債務、政府采購、資產、建設項目、經濟合同等各項經濟業務活動進行規范。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離任或任期較長者,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并積極開展公務支出、公款消費、差旅費使用、公款競爭性存放等審計工作。


      3.持續開展醫藥廣告監管

      深入貫徹《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做好西醫醫療廣告審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醫療廣告、藥品廣告和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批把關與監督管理,對未經審批、虛假宣傳、篡改內容、變相發布和夸大宣傳的醫療廣告、藥品廣告和醫療器械廣告進行依法查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醫療廣告,通過醫療機構校驗、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醫保制約、吊銷醫療機構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手段強化綜合監管力度,全面營造良好的醫藥廣告市場環境。


      4.持續開展醫保監管工作

      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調控引導與監督制約作用,完善智能提醒、智能審核、醫保醫師協議管理等平臺功能,充實智審規則庫和知識庫應用,擴大智慧醫保監管平臺在醫保定點機構的應用范圍。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談判協商制度,強化協議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切實提高基金保障績效,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加大對詐騙、套取醫保資金行為的處罰力度。


      5.持續開展醫療服務價格監管

      落實《關于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價醫〔2016〕205號)要求,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優化醫院收支結構,提高醫療技術服務收入占比。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監管,采取措施控制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用藥行為。建立健全公立醫療機構醫療總費用,次均費用和藥品收入占比等指標通報制度,強化價格監測預警和巡查,依法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重點加強對市場競爭不充分的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的使用和價格監管。逐步推進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改革,擴大按病種、按人頭、按服務單元等收費范圍,逐步減少按項目收費規模。


      6.持續開展醫藥行業信用監管

      加快建立部門間數據交換,探索建立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進一步完善醫藥購銷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建立和完善醫藥購銷領域不良單位黑名單制度,對失信單位加大懲戒力度,對嚴重違法失信單位,依法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定期開展對醫療機構的依法執業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及《浙江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計分管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理。對發生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案件的機構和個人,經行政機關認定、司法機關判定或仲裁機構裁定后,列入全國衛生計生征信系統,并向社會公示公布,實行行業禁入制度。


      7.持續開展醫療服務不正之風案件的查處

      繼續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將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開單提成、違規收費、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違規發布醫療廣告、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參與醫藥產品等商品推銷活動、違規為商業目的統方、收受醫藥企業的回扣、向患者及其家屬索要“紅包”和其它財物、騙取醫保和醫療救助資金、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不屬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通報或移送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繼續依法查處醫藥企業生產、流通領域的違規違法行為。


      8.持續開展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治理

      繼續加大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領域商業賄賂、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等不正當競爭、損害患者利益行為的治理。重點查處以學術費、科研費、咨詢費、贊助費等名義實施的各類變相的商業賄賂行為以及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行為。進一步提升執法水平,提高辦案質量,對醫療機構和有關市場主體進行有效監管。在堅決查處商業賄賂受賄行為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規范醫藥、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從業行為。工商(市場監管)、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加強與紀檢、檢察、公安等執紀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形成綜合治理工作的合力。

      近日,省衛生計生委、省發改委、省物價局、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商務廳、省國稅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督局等十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意見》(浙衛發〔2017〕56號)。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關系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綜合成效,也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各部門立足各自職能,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實現監管信息互通,重大案件聯防聯控,形成綜合治理的合力,推動全省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不斷取得新成效,為我省衛生計生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主要目標


      爭取到2020年,全省醫藥購銷全過程得到有力監管,醫療服務行為進一步規范,多部門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基本形成,行業不正之風案件明顯減少,醫德醫風明顯改善,人民群眾對醫療服務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三大重點工作


      一是進一步規范醫藥購銷全程管理

      1.規范藥品耗材陽光集中采購工作

      結合省政府及省紀委“陽光工程”系列建設活動,落實《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15〕57號)和《關于浙江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衛發〔2014〕124號)等文件要求,規范采購程序,完善藥品及耗材網上陽光采購工作,按照“帶量采購、以量換價、成交確認”的原則,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藥品及耗材采購價格,減輕患者醫藥費用負擔。同時,健全短缺藥品、低價藥品的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機制,積極做好供應保障工作。


      2.規范藥品生產、流通領域秩序

      落實《關于在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浙衛發〔2017〕47號)要求,加快在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實行“兩票制”(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壓縮流通環節,降低藥價。規范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的發票使用行為,并用信息化的手段驗證“兩票制”。維護健康有序的藥品生產、流通市場環境,有效預防和打擊掛靠走票、掛靠經營、壟斷、排除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動建立藥品出廠價格追溯機制。


      3.規范醫院大宗物資采購管理

      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行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浙委辦發〔2014〕81號)、《關于衛生系統領導干部防止利益沖突的若干規定》(衛政法發〔2011〕92號)及招標采購工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分工責任制度及集體決策制度,對醫院大宗物資(服務)采購事項,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開展采購工作,按照公開競爭的市場機制擇優選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降低采購成本。要完善醫院大宗物資陽光采購制度,對采購項目的信息做到透明公開,并及時做好公示工作。

      二是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管理

      1.加強衛生法規教育

      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的教育,開展《執業醫師法》《中醫藥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的培訓學習,將各項制度貫穿到業務工作的始終、落實到人。特別要加強對重點崗位、關鍵人員的培訓與教育,針對不同的崗位特點要有教育重點。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新入職職工的行風教育培訓率達到100%,形成遵紀守法的良好氛圍。


      2.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根據《浙江省醫療質量提升行動工作方案(2017-2019)》(浙衛發〔2017〕33號),開展醫療質量提升專項行動,不斷健全醫療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制度、健全醫療質量管理組織體系、發揮信息化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強化全員醫療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的教育培訓。落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醫療技術事中事后監管、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實驗室安全管理等重點工作,進一步強化醫療服務監管制度建設,不斷提高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醫療風險防范能力,保障醫療安全,切實維護患者權益。


      3.加強合理用藥管理

      進一步加強臨床藥事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通過合理用藥管理、處方點評軟件等信息化手段進行藥品使用動態監測和預警。醫療機構要建立高價輔助類、營養類用藥的評估遴選機制和跟蹤監控制度,限制輔助類用藥的品種和品規數量,建立健全輔助類用藥的綜合評價體系,從源頭上對輔助類用藥進行規范和管理。定期開展處方集中點評工作,重點開展抗生素、輔助性和營養性用藥點評,對不合理用藥醫生進行全院通報和公示,并建立約談制度。


      4.加強醫用耗材管理

      建立健全醫用耗材管理制度,加強醫用耗材“四項管理”,即對醫用耗材招標采購環節的管理、儲存使用環節的管理、術后質量跟蹤管理及檔案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所有環節的管理上,注重管理流程的改進以及管理系統軟件的科學應用,重點加強對高值耗材和一次性耗材的使用管理,對不合理使用耗材的醫生進行公示和約談,切實保障患者合法權益。


      5.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

      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規范醫療服務和收費行為。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價格管理人員開展價格管理工作,制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和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的政策措施,引導醫務人員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建立完善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通過醫療費用清單制等傳統途徑,充分利用網絡查詢、自助查詢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醫療服務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堅持公立醫療機構以滿足基本醫療服務為主,嚴格控制特需醫療服務規模。


      6.加強醫療服務投訴管理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服務投訴處理制度,積極彌補醫療質量或服務的瑕疵,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事件,不斷改善患者就醫環境。要成立專門部門,落實專職人員,發揮內外監督作用,降低醫療服務投訴機率。不斷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和醫療糾紛賠償風險分擔機制,推進醫療責任保險。要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要求,強化部門協調聯動機制,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7.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落實

      貫徹落實《關于在“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浙衛辦〔2016〕17號)精神,進一步深化“九不準”專項行動,層層壓實主體責任。醫療機構全體醫務人員要對照“九不準”內容做好承諾踐諾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公開展示承諾內容,重視發揮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導作用。加大對違反“九不準”規定行為的懲處力度,重點懲治收受“紅包”、“回扣”、違規“統方”行為,強化行業自律,營造濃厚的廉政文化和風清氣正的執業環境。

      三是進一步加大綜合治理力度

      1.持續開展大型醫院巡查工作

      按照《浙江省大型醫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浙衛辦醫政發函〔2015〕8號)要求,落實全省三級醫院巡查工作任務。2018-2020年,對全省二級醫院開展巡查工作。對照公立醫院公益性、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醫院管理、醫院服務、經濟管理等六項重點巡查內容,不斷總結巡查工作經驗,找弱點、補短板,對發現帶有規律性、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建章立制,強化巡查成果運用,建立長效機制。省衛生計生委對各地開展的巡查工作進行督導,持續推進源頭治理工作,推動深化醫改和行風建設取得實效。


      2.持續開展醫院審計監管工作

      落實《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通知》(浙財會〔2016〕6號)要求,加強公立醫院財務和預算管理,全面加強醫療機構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對預算、收支、債務、政府采購、資產、建設項目、經濟合同等各項經濟業務活動進行規范。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離任或任期較長者,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并積極開展公務支出、公款消費、差旅費使用、公款競爭性存放等審計工作。


      3.持續開展醫藥廣告監管

      深入貫徹《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做好西醫醫療廣告審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醫療廣告、藥品廣告和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批把關與監督管理,對未經審批、虛假宣傳、篡改內容、變相發布和夸大宣傳的醫療廣告、藥品廣告和醫療器械廣告進行依法查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醫療廣告,通過醫療機構校驗、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醫保制約、吊銷醫療機構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手段強化綜合監管力度,全面營造良好的醫藥廣告市場環境。


      4.持續開展醫保監管工作

      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調控引導與監督制約作用,完善智能提醒、智能審核、醫保醫師協議管理等平臺功能,充實智審規則庫和知識庫應用,擴大智慧醫保監管平臺在醫保定點機構的應用范圍。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談判協商制度,強化協議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切實提高基金保障績效,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加大對詐騙、套取醫保資金行為的處罰力度。


      5.持續開展醫療服務價格監管

      落實《關于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價醫〔2016〕205號)要求,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優化醫院收支結構,提高醫療技術服務收入占比。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監管,采取措施控制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用藥行為。建立健全公立醫療機構醫療總費用,次均費用和藥品收入占比等指標通報制度,強化價格監測預警和巡查,依法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重點加強對市場競爭不充分的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的使用和價格監管。逐步推進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改革,擴大按病種、按人頭、按服務單元等收費范圍,逐步減少按項目收費規模。


      6.持續開展醫藥行業信用監管

      加快建立部門間數據交換,探索建立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進一步完善醫藥購銷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建立和完善醫藥購銷領域不良單位黑名單制度,對失信單位加大懲戒力度,對嚴重違法失信單位,依法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定期開展對醫療機構的依法執業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及《浙江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計分管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理。對發生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案件的機構和個人,經行政機關認定、司法機關判定或仲裁機構裁定后,列入全國衛生計生征信系統,并向社會公示公布,實行行業禁入制度。


      7.持續開展醫療服務不正之風案件的查處

      繼續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將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開單提成、違規收費、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違規發布醫療廣告、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參與醫藥產品等商品推銷活動、違規為商業目的統方、收受醫藥企業的回扣、向患者及其家屬索要“紅包”和其它財物、騙取醫保和醫療救助資金、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不屬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通報或移送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繼續依法查處醫藥企業生產、流通領域的違規違法行為。


      8.持續開展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治理

      繼續加大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領域商業賄賂、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等不正當競爭、損害患者利益行為的治理。重點查處以學術費、科研費、咨詢費、贊助費等名義實施的各類變相的商業賄賂行為以及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行為。進一步提升執法水平,提高辦案質量,對醫療機構和有關市場主體進行有效監管。在堅決查處商業賄賂受賄行為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規范醫藥、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從業行為。工商(市場監管)、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加強與紀檢、檢察、公安等執紀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形成綜合治理工作的合力。

      信息來源:健康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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