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發布藥品采購兩票制方案,10月1日起6個城市率先實施
日期:2017/8/22
今日云南省衛計委官方網站發布了云南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實施方案,10月1日起昆明等6個城市率先實施(點擊頁面左下方「閱讀原文」可下載PDF文檔)。
來源/云南省衛計委
關于印發云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云衛藥政發〔2017〕2號
現將《云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實施方案(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向省衛生計生委反映。
云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云南省公安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商務廳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2017年7月31日
云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兩票制”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和國務院醫改辦等8部門《印發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6〕4號)精神,在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以推行“兩票制”為抓手,深化醫藥衛生行業供給側改革為目標,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壓縮中間環節,遏制虛高藥價,打擊藥品購銷中“掛靠”、“走票”等過票洗錢、惡意抬價、違規回扣等亂象,保證藥品供應、保障城鄉居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利。
二、“兩票制”界定
“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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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在銷售本企業藥品時可視同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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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藥品國內總代理或直接從境外生產企業進口藥品的代理商(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可視同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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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合規委托負責藥品銷售的生產企業或流通企業可視同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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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全資(控股)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
為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病人急(搶)救等特殊情況,以及列入短缺藥品清單的藥品和國家及省級醫藥儲備藥品,可特殊處理。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及中藥飲片、計劃生育藥品(具)的流通經營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三、實施范圍及步驟
分層級、分階段,穩步推進“兩票制”實施。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省級公立醫院及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紅河州、普洱市、大理州等6個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的三級公立醫院率先實施“兩票制”。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紅河州、普洱市、大理州等6個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的全部公立醫院實施“兩票制”。
(三)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全部實施“兩票制”。
為保障基層藥品供應,鼓勵支持區域藥品配送城鄉一體化,偏遠、交通不便和配送有困難的鄉(鎮)、村醫療衛生機構配送藥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在“兩票制”基礎上再開一次藥品購銷發票,以保障基層藥品的有效供應,具體名單由各州(市)確定,并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
(四)鼓勵其他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實施“兩票制”。
四、有關規定
(一)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藥品生產企業按照市場規則,自主確定(含變更及解除)配送企業及配送方式,但須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不得指定配送企業,可在已備案的藥品配送企業中,公開招采或遴選配送企業并簽訂配送協議。配送協議應明確約定配送具體事宜和藥品質量安全責任等相關要求,保證藥品能及時配送到位。
藥品生產企業可將藥品自行或委托配送到醫療機構,也可將藥品銷售到藥品流通企業,由藥品流通企業再銷售到醫療機構。
藥品流通企業如需委托其他藥品配送企業進行配送的,配送企業必須提供藥品調貨單(同藥品出庫單),相互之間不得發生購銷行為。
(二)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銷售藥品,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統稱“發票”),項目要填寫齊全。所銷售藥品還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SP)要求附符合規定的隨貨同行單,發票(以及清單,下同)的購、銷方名稱應當與隨貨同行單、付款流向一致、金額一致。
(三)藥品流通企業購進藥品,應向藥品生產企業索要發票,發票必須由藥品生產企業開具,且做到票、貨、賬相符。
(四)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時,必須將執行“兩票制”列為合同條款。對于集中采購的藥品,生產企業要承諾執行“兩票制”要求。
(五)醫療機構在藥品驗收入庫時,要向配送藥品的流通企業索要隨貨同行單,付款前索要驗證發票(第二票),還應當要求流通企業出具加蓋印章的由生產企業提供的進貨發票(第一票)復印件,并由流通企業注明兩張發票之間的關聯性。驗明隨貨同行單(票)、貨、賬三者一致方可入庫、使用。
第一票的真實性、合法性由流通企業負責。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發票,通過信息化手段驗證“兩票制”。
(六)對縣級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不允許各地通過行政手段組織遴選配送企業及指定或劃分配送區域,不得以當地設庫、建分公司等條件進行準入限制。鼓勵藥品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培育大型現代藥品流通骨干企業。鼓勵支持網絡體系全、質量信譽好、配送能力強的大型藥品流通企業充分發揮集中配送和企業區域化優勢。
在2018年10月1日前,基層醫療機構可維持原有配送商管理辦法。同時,鼓勵配送能力強的大型藥品流通企業積極參與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配送,切實解決“最后一公里”配送問題。
(七)國家關于“兩票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保障與監督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主動作為、敢于擔當、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監管銜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做好“兩票制”推行工作。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打擊掛靠過票行為,將實施“兩票制”納入飛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做好藥品流通企業兼并重組、停業、轉型管理服務工作。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嚴格履行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執行“兩票制”的監督職責,對不按規定執行“兩票制”以及違反采購合同或配送協議約定,單方面中止藥品供應或配送服務、配送不及時、不到位的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視情節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投標、中標和配送資格并列入黑名單。
對公立醫療機構不執行“兩票制”或不履行索票、驗票職責,不履行采購合同或配送協議約定,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回款或變相延期付款的,視情節可以給予約談、通報、降低考核等級直至由紀檢部門追究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行政責任。
(三)公安機關要將推行“兩票制”作為打擊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的重要抓手。
(四)商務部門要將推行“兩票制”作為推動藥品流通領域改革、現代藥品流通方式發展的主要工作,加強藥品流通企業管理,構建配送能力等級評價體系。
(五)工商和物價部門要嚴厲打擊藥品購銷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
(六)稅務部門要加強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稅務票據管理,加大偷稅行為檢查、票據使用情況核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七)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
(八)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要加強對票據的信息化驗證工作。及時完善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發票信息填寫、發票圖片上傳等功能。探索通過與稅務等部門電子發票信息的互聯互通,實現“兩票制”電子查驗。
(九)省衛生計生委及相關部門要加強“兩票制”政策宣傳、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為推行“兩票制”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本實施方案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醫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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