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地方到國家,是我國政策推行的基本套路,而反過來,兩票制國家版出臺以后,也引導地方政策。縱觀全國省市兩票制方案,對于生產企業的界定上,基本沿用了國家版的思路:
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
其中,貴州、河北等省份對于生產企業的界定,就直接采用了全國版。不過,更多的省市是在全國版的基礎上,增添了內容。
比如重慶、廣西、云南等省市把境內總代視同生產企業,甘肅、浙江、江蘇等省份把生產企業產權轉移受讓方也視同生產企業,而安徽、重慶、湖南、浙江、寧夏、山東、山西、吉林、遼寧、黑龍江、內蒙古、甘肅、廣西、云南、天津、河南等省市委托藥品生產企業或流通企業代為銷售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者也視為生產企業。
而在生產企業產權轉移受讓方視同生產企業上,甘肅、浙江、江蘇均有描述。略顯不同的是,甘肅對因市場戰略合作發生產權轉移的產品,在產品相關證照審批未完成前允許過渡期增加一票,但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此外,廣東和江蘇兩者都規定了持股50%的商業公司,銷售本企業(集團)產品時,可視為生產企業,同時認定境外藥品的國內總代理可視為生產企業。所不同的是,浙江版規定銷售非本企業(集團)藥品時視同流通企業,廣東版對此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