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省級醫院要根據本地區、本單位購量排序和規范使用情況,建立適合本地區、本單位的重點監控藥品管理目錄,主要將輔助性、營養性、臨床易濫用的價格高、用量大的藥品納入重點監控藥品目錄,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報備。
各市、縣(市、區)醫療機構可結合各市重點監控藥品目錄,對本機構使用的輔助性、營養性、臨床易濫用的價格高、用量大的藥品進行統計和排序,經藥事委員會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合理用藥評價分析后,遴選出本單位重點監控藥品目錄(需包括各市重點監控藥品目錄內的所有品種)。
重點監控藥品目錄應包括以下藥品:抗菌藥物、補益類中成藥、中藥注射劑、非治療輔助性、營養性藥品、臨床不良反應發生率高、無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長的藥品和醫院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列入重點監控的其他藥品。
重點監控藥品目錄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將本機構重點監控藥品目錄報核發《醫療機構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省級醫院的重點監控藥品目錄在調整后一周內向省衛生計生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