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種談判藥品特殊待遇:醫保超預算,可調整增加
日期:2017/10/9
醫藥云端工作室:挖掘趨勢中的價值
來源:天津市人社局
今日(9月29日),天津市發布關于做好36種國家談判藥品醫保支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做好國家談判藥品醫保支付管理工作,是全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完善醫保藥品準入機制、降低參保患者用藥負擔、增強群眾獲得感的重要舉措。
各定點醫療機構、有關單位一定要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原則,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切實保障參保患者臨床用藥需求,做好國家談判藥品醫保管理工作,確保惠民政策落地實施。
二、完善總額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在2017醫保協議年度,為參保患者提供國家談判藥品服務,導致實際申請支付超出年度醫保預算指標的,醫保經辦機構可根據超出情況調整增加醫保預算指標。
對于無法保障供應的口服類國家談判藥品,定點醫療機構可指定1至2家定點零售藥店,經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后,由其根據定點醫療機構處方為參保患者提供配藥服務。
所發生醫療費用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與定點零售藥店據實結算,并納入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預算指標核算范圍。
三、實施精準管理。參保患者門診(含門診特殊病)使用有醫保支付限定的國家談判藥品,實行“定患者、定醫院、定醫師”三定管理,參保患者應先辦理備案手續(有效期一年,原則上每年可變更一次),并確定一家具備診療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兩名副主任(含)以上級別的醫師,作為本人定點服務機構和責任醫師。
參保患者門診(含門診特殊病)就醫,在本人定點服務機構和經責任醫師診療發生的國家談判藥品費用納入醫保報銷。
四、加強監督管理。醫保監督檢查部門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智能監控系統和社會保險藥品使用監測分析體系,加強醫保監督管理,嚴查違規騙保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采用欺詐、欺騙或其他手段騙取醫保待遇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本市醫保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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