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上海再出組合拳,整治醫藥腐敗!
日期:2017/10/12
上海市衛生計生委日前牽頭召開全系統會議,貫徹近期上海市連續出臺的醫藥反腐“1+7”文件,堅決整治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行業不正之風。據上海當地媒體報道,上海市副市長翁鐵慧副出席會議并講話。
分析人士指出,1+7文件圍繞醫藥產品回扣中涉及的機構、人員、場所、行為、過程等重點領域與關鍵環節,制定了“針對性、具體化、可操作、可追責”的全方位“圍剿”措施,旨在嚴打醫藥腐敗,構建“醫藥回扣”治理制度體系。
健識君完整梳理“1+7”文件,為相關人士劃出“雷區”
藥企行賄:停2年入滬臨床市場資格
醫生受賄:5000元起吊銷執業資格
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是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為銷售醫藥產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
對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1次列入本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和5年內2次及以上列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區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市醫藥產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2年內暫停涉事藥品采購資格(短缺品種除外),不接受其產品參加集中采購的申請;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2年內不得購入其醫藥產品。
(二)對1次列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區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2年內,本市醫藥產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及醫療衛生機構在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對收受商業賄賂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依法給予以下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商業賄賂價值不滿1000元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職稱評定資格等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職稱評定資格、低聘、緩聘、解職待聘等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三)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業賄賂的或者主動索取商業賄賂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解聘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登記備案臺賬。嚴禁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門(急)診、住院部、檢驗科、設備科、藥劑和信息管理部門等醫療診療重點區域活動。嚴禁未經事先備案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人員進入醫療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三定一有”(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有記錄)規定,擅自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首次發現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約談涉事工作人員、涉事科室負責人;第二次發現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給予涉事人員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給予涉事科室負責人通報批評,涉及醫師停止醫師處方權3-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醫療衛生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給予涉事人員所在部門負責人通報批評、調整職務等;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暫停執業、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理人進入醫療衛生機構重點區域開展推銷、統方等違規行為,首次發現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約談涉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第二次發現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停止采購該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理人代理的醫藥產品3-6個月;第三次發現的,醫療衛生機構將該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列入本機構醫藥產品購銷領域的黑名單,并通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本市食品藥品監管和藥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
處方點評給醫生戴“緊箍咒”
5次以上超常處方“罰沒”處方權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醫療機構未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或不按規定開展處方點評工作的,應當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對于開具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醫療機構應當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開具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一個考核周期內(2年)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加培訓;醫師開具不合理處方,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抄告醫保等部門依法處理。
醫院須建用藥遴選目錄
嚴查醫生引患者去特定藥店購藥
藥事會要加強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管理,建立目錄遴選、審核、調整制度,以及新藥引進、藥品增補、品種替換或淘汰的制度和規范。遴選藥品應當優先考慮國家基本藥物及上海市增補基本藥物目錄、國家和本市常用低價藥、上海市帶量采購目錄范圍等綜合性價比高的藥品。
藥事會會議研究進藥時,要進行充分的討論和分析,根據臨床實際用藥需求和藥品性價比等原則,以現場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慎重做出決定。堅持在滿足臨床治療需求的基礎上適度從緊的原則。會議實到人數應當達到全體人員數的4/5及以上,票數應當達到實到人數2/3及以上予以通過。
藥事會應當根據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編制采購計劃,明確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和采購周期。醫療機構臨床使用藥品(含自費藥品)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按規定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采購供應。醫療機構其他部門或個人均不得自行采購或使用藥事會遴選藥品范圍之外的藥品,醫務人員不得介紹或要求患者到特定藥店購藥。
醫院留存用藥記錄“防統方”
抗生素、輔助用藥、營養藥重點監控
為全面落實上海市藥品回扣整治工作,消除涉藥信息系統使用管理中的隱患,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應用“防統方”軟件(含自行開發),不斷完善軟件功能。應當保留藥品(耗材)統計和批量查詢操作的痕跡、信息系統運維操作的痕跡,建立操作日志并至少保留一年,定期開展日志分析,及時發現和處置異常情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利用信息系統建立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監控機制,重點監測抗生素、輔助用藥、營養性藥品、自費高價藥,信息系統運行管理部門應當為加強藥品使用管理提供數據支撐。
信息來源:健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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