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代表不許賣藥了!上海出臺“1+7”文件治理回扣:藥企商業賄賂將被嚴懲
日期:2017/10/12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指出,禁止醫藥代表承擔藥品銷售任務,禁止向醫藥代表或相關企業人員提供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
《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中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將醫藥代表名單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備案,向社會公開。醫藥代表負責藥品學術推廣,向醫務人員介紹藥品知識,聽取臨床使用的意見建議。醫藥代表的學術推廣活動應公開進行,在醫療機構指定部門備案。
意見指出,醫藥代表誤導醫生使用藥品或隱匿藥品不良反應的,應嚴肅查處;以醫藥代表名義進行藥品經營活動的,按非法經營藥品查處。
這也就是說,禁止醫藥代表承擔藥品銷售任務,禁止向醫藥代表或相關企業人員提供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
上海也在近日出臺相關文件,治理醫藥產品回扣。明確藥企一旦有商業賄賂行為,2年內不得參加集中采購。
記者從日前召開的上海市市衛生計生系統會議上獲悉,上海市出臺治理醫藥產品回扣“1+7”文件,加強醫藥產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設,堅決整治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行業不正之風。
市衛生計生委與市醫保辦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食藥監局、申康醫院發展中心等部門以問題為導向,對醫藥產品回扣中涉及的機構、人員、場所、行為、過程等重點領域與關鍵環節進行了充分的調查研究,梳理相關政策法規,遵循“針對性、具體化、可操作、可追責”的原則,形成了治理醫藥產品回扣“1+7”文件,構建醫藥產品回扣治理制度體系。
《關于加強醫藥產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設的意見》
《上海市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管理規定》
《上海市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工作管理規定》
《上海市加強藥品使用信息系統規范管理規定》
《關于開展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醫保、衛生聯合約談工作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自費藥品采購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醫療衛生機構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管理規定》
《上海市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規定》等8份文件
在完善藥品遴選方面,市衛生計生委等要求各級醫療機構加強藥事管理,建立健全醫療機構藥事委員會管理制度,規范藥品遴選操作流程,細化藥事管理監督責任;重點強化藥品遴選、采購、使用的集中統一監管職能,對于新申請藥品由臨床科室討論、評估,藥學部門進行專業性初審,并對新申請藥品與現有同類、同種品種做比較分析,藥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確保藥品遴選規范有序。
在加強處方管理方面,本市將規范醫師處方行為,進一步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接下來本市將強化醫院處方點評,主要包括國家基本藥物、血液制品、中藥注射劑、腸外營養制劑、抗菌藥物、輔助治療藥物、激素、價格較高的自費藥品等臨床使用情況。
實施動態監測,每月對單品種用藥的數量、金額按臨床科室、醫師等進行統計排序,對使用量異常增長或排名靠前的藥品進行重點監控和評估。
加強處方點評結果應用,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登記和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對存在使用量異常增長的藥品,實施限購、暫停采購等干預措施。
另外,對不按規定開展處方點評、未建立健全相應制度的醫療機構,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并與醫師定期考核相掛鉤,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處方權。同時,建立不合理用藥約談制度,對約談核實違規的醫師,按照醫保、衛生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與此同時,本市制定醫療機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接待管理制度,通過人防技防相結合建立“隔離措施”,建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備案發證制度和定時間、地點、人員、有記錄的“三定一有”內部接待流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必須出示證件進入醫療機構開展工作,嚴禁開展學術推廣、技術咨詢以外活動。
通過安裝門禁、不定期巡查、重點區域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備、借助技防新技術、建立舉報制度等方式,加強診療區域管理。建立嚴格懲戒制度,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記分相結合,加強對未建立相關制度、落實不到位醫療機構的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對醫療機構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整職務等處理。對違規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給予停止采購產品等處理。
另悉,本市還將落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對醫藥產品購銷和醫療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名義、形式出現的商業賄賂行為予以明令禁止。
明確對實施商業賄賂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處理,懲罰措施與本市醫藥產品集中采購資格掛鉤,一旦有商業賄賂行為,2年內不得參加集中采購,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購入、使用該企業產品。
市衛生計生委同時編印了《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廉潔行醫”手冊》,以口袋書的形式,人手一冊,供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學習掌握。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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