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種慢性病,浙江可配藥12周
日期:2017/10/25
浙江在線
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等4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慢性病門診醫保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2種慢性病 門診基本醫保報銷比例將提高
目前,浙江結合本省慢性病疾病譜情況,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暫定為高血壓、糖尿病、阿爾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慢性腎臟病、支氣管哮喘、肺結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等12種。
浙江各地可根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在上述省定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基礎上,自行增補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對納入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范圍的病種,各地應當適當提高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有條件的統籌區按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政策執行。
根據《通知》,浙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均可享受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有關政策。
就近配藥取藥 一次處方醫保用藥量最長12周
為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藥取藥,12月1日后,已納入浙江省醫保定點范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有條件的統籌區可以擴大到醫保定點三級醫院。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醫生為家庭簽約責任醫生;三級醫院根據專科建設實際需要,自行確定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醫生資格。
與此同時,納入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范圍的病種,一次處方醫保用藥量可根據病情需要放寬至12周。
患者在就近配藥的同時,還可根據本人意愿,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醫生提出,在其參保地(或長期居住地)統籌區內指定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調劑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確,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每次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時,只收取一次門診診查費(或一般診療費)。
探索第三方配送 藥品直接送到患者家門口
今后,浙江將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按照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藥取藥的要求,結合當地醫療資源布局和醫藥物流網絡特點,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慢性病藥品第三方配送機制。
患者在醫保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時,醫保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沒有相應藥品,可由醫保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商,通過慢性病連續處方(外配處方)調劑方式,由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商將藥品直接配送到患者指定地址。
在這一過程中產生的醫保相關藥品費用,與醫保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約定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
《通知》要求,承擔藥品直接配送的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商應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具有比較穩定的約定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服務網絡;
2.具有較好的醫藥儲備資質和管理服務能力;
3.具有醫藥物流服務平臺,能按醫保政策和監管要求開放醫藥物流服務數據,接受醫保全程監管。
信息來源:萬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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