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衛生部和國家衛計委的上述規定,《上海商業賄賂管理規定》列舉了四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個人的禁止行為。其中第五條的“其他收受不正當利益行為”意味著這四類行為只是比較典型的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而非窮盡所有的商業賄賂模式。
1) 在醫藥產品購銷中賬外或暗中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現金、禮卡、購物券、物品等;
2) 到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處報銷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等親屬支付的個人費用;
3)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等親屬接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邀請出資的吃請、境內(外)旅游、變相旅游、營業性娛樂場所娛樂活動等;
4) 在醫療活動中收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臨床促銷費、開單費(因介紹儀器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學檢查而收取的費用)、處方費、統方費或其他提成性質的費用等;
5)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收受不正當利益行為。
《上海商業賄賂管理規定》最引人關注的是其對給予或收受商業賄賂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