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陸續發布,政策正在對申請中醫診所“松綁”。目前來看,開辦中醫診所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12月4日,國家衛計委發布《關于印發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公開了《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對中醫診所和提供中西醫服務診所的標準進行明確,其中規定,中醫診所基本標準為,中醫藥治療率需達到100%。
“純”中醫與“綜合”中醫
并非所有被稱作“中醫診所”的機構都可以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中醫診所”。《通知》就中醫診所提供的服務內容作了明確規定,中醫診所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100%。
這意味著,診所內如果提供中西醫或西醫服務,服務內容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范圍。完全提供中醫藥服務診所建設的標準要參考新版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而以中醫服務為主,但帶有西醫服務的診所有一個新名稱——中醫(綜合)診所。中醫(綜合)診所是指以提供中醫藥門診診斷和治療為主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不低于85%。
備案制和許可制
按照《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規定:《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適用于提供中西兩法服務和不符合《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服務范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風險的中醫(綜合)診所,是中醫(綜合)診所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校驗的依據。
顯然,提供中西醫兩種服務不能直接備案開診所,仍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審批管理,實行審批管理的中醫診所更名為中醫(綜合)診所,設置應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
因此,中醫診所備案制只是適合完全提供中醫藥服務、服務范圍和醫療安全可控的診所。
診所設置
在過去的審批制下,不僅對中醫診所的場地有明確限制,開辦診所還要符合原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即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要相應增加10平方米。
此次《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明確指出,開辦中醫診所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且執業滿3年,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即可。另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還至少有1名具備資質的中藥技術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對中醫診所的房屋面積沒有具體要求,而提供中西醫服務,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中醫診所,按照《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規定,診所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衛生技術人員人均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