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了《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解讀如下:
《中醫藥法》第十四條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范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范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范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范圍開展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中醫藥法》對中醫診所的設立方式進行了改革創新。為做好中醫診所的備案工作,加強中醫診所備案后的監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依據《中醫藥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起草了《暫行辦法》并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后正式發布。
《暫行辦法》所指的中醫診所,是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服務范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適用本辦法。一是規定中醫診所不得提供西醫西藥服務;二是并非所有的中醫藥服務都可以開展,對所開展的技術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得在中醫診所開展,如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注射劑、穴位注射等。
本《暫行辦法》從舉辦中醫診所的人員資質、診所標準、名稱、環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舉辦診所的情形等方面規定了舉辦備案中醫診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是規定了診所主要負責人的基本要求。對于經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考慮到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全國40個地市和甘肅全省開展的鼓勵社會辦中醫的試點工作中,已允許將執業年限由5年調整為3年,結合國務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規定“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3年”。對于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應當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二是規定中醫診所的舉辦應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是中醫診所的名稱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是舉辦中醫診所應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
五是舉辦中醫診所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明確了不得舉辦中醫診所的情形,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情形。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符合舉辦中醫診所條件的,將備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備案人在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本辦法明確了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履行中醫診所備案后監督管理職責,體現了中醫診所備案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
一是規定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自中醫診所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備案的中醫診所進行現場核查。這要求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及時跟進工作,主動上門提供服務。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實診所的地址、布局、診療范圍、執業人員及設備等的真實性以及與備案事項是否一致。
二是規定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履行對中醫診所的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檢查主要是對診所依法執業、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診所管理等進行綜合監督檢查,必要時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三是規定了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中醫診所實行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制度,以促進中醫診所規范行醫,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四是明確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中醫診所負責人學習衛生法律法規及相關醫學專業知識,定期組織執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高其專業技術水平。
由于現行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中規定中醫治療率不低于85%,有相當數量的中醫診所因群眾需求而同時提供中西醫服務。因本辦法規定中醫診所只能提供中醫藥服務,為做好銜接,提出了分類管理自主選擇的辦法。一是《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置的同時提供中西醫服務的中醫診所,在本辦法頒布實施之后,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舉辦診所的管理方式:即僅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醫藥服務的,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備案要求管理(注銷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二是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服務范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中醫診所,仍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審批管理,實行審批管理的中醫診所將更名為“中醫(綜合)診所”,其設置應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