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飛檢,微信、QQ群都是證據
日期:2017/12/17
來源:賽柏藍 --藥店經理人 作者:天寶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一句話、發布的每一條朋友圈,都將成為飛檢執法時的證據”。
當然,面對飛檢,你不可能保持沉默。
飛檢執法證據,有規則可依
12月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食品藥品監管執法證據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證據規則》)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證據規則》指出,食品藥品監督執法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檢驗報告、認定意見、鑒定意見和現場檢查筆錄等。
文件總則的第一條即提到,《證據規則》目的在于規范執法證據適用,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雖然是面向所有食藥監管執法人員的規則,但可以看作是總局對執法人員在飛檢監管行為中的一種約束。同時,也提醒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面對執法人員飛檢時列出的證據,是有規則可依的。別再等到被飛檢了、被封了,還一頭霧水,喊冤哭屈,沒用。
斬斷關系戶存在,微信群聊也是證據
從《證據規則》中的“證據收集的基本要求”來看,飛檢過程中參與的雙方(執法人員和企業人員)都有明確要求。
如,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告知行政相對人(被檢查對象,包括企業法人在內的企業人員)應當依法配合調查,不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作偽證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阻礙調查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斬斷“關系戶”特殊關系鏈的存在。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或者調查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而將“當事人陳述”作為監督執法證據這一點,可謂是滿滿的電影片段即視感。
其指的是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對人時,要記錄詢問的調查筆錄、陳述申辯筆錄。如果筆錄有修改,應當由被調查人捺指印確認,執法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在現場檢查筆錄上,應當由執法人員、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確認。被檢查人拒絕到場或者簽字確認、且無法找到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上詳細注明,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確認,同時通過現場錄音、錄像方式予以全程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證據規則》第五節有關“電子數據”收集中,將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以及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都納入了電子數據證據中。
也就是說,微博、朋友圈消息,以及微信群、qq群消息等,只要是反映相關生產、經營、使用情況的消息,都是飛檢時的證據。
可以簡單粗暴的認為,對于藥品經營企業而言,如果想在顧客微信群里發布營銷消息,一定要注意是否涉及違反藥品廣告法。比如,夸大宣傳,鼓吹藥效等;
此外,一旦藥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在微博或者朋友圈吐槽,也可以做為飛檢執法時的電子證據。當然,這種“簡單粗暴”的說法只是一家之言,供參考。
證據效力有別
另外,在證據的證明效力方面,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定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二)物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證據優于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未及時采取的;
(五)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六)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七)當面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非當面作證的證人證言;
(八)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九)通過不預先告知或者行政相對人未預料到的監督檢查收集的證據優于行政相對人已被告知或者已預料到的監督檢查所收集的。
信息來源:賽柏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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