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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是下屆深圳GPO的運營方?明確盈利不超過5%!

      日期:2017/12/31

      醫藥云端工作室:挖掘趨勢中的價值

      文:點蒼鶴


      今日(12月25日),深圳衛計委發布三個文件進行意見征求:

      • 《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管理辦法》

      • 《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組織管理辦法》

      • 《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規定》


      這三個文件同時發出,啥意思?


      這是深圳衛計委在「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下,重新確立GPO組織的運行問題,茲事體大,三個文件分別解決三個問題,用大白話說,就是:

      1)GPO的采購目錄的確定原則,這個好理解;

      2)GPO運營機構的身份問題,業界都在關心:全藥網還能繼續運行GPO嗎?

      3)GPO如何運營?


      俗話說,新年新氣象,但是萬事開頭難,深圳在2年前一封參事函件在高層領導批示后開啟了深圳GPO之旅,至今已近兩年,實際運行超過1年。按此前舊版三個文件的試行時間2年計算,應該在2018年8月7日到期,因此在2017年末來修訂三個文件正是為后續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埋下伏筆。


      回到剛才提出的三個文件,其實按文件的重要性排序也許是:

      1)本屆GPO的身份問題;2)如何運行?3)目錄


      我們先來聊一聊:


      1、下屆GPO還是全藥網繼續運營嗎?


      按照《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組織管理辦法》,相關運營機構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和條件,并通過相關遴選機制產生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來承擔藥品集團采購(GPO),由于還未到遴選的時候,此處僅僅是筆者個人猜測:種種跡象表明,全藥網繼續運營將是大概率事件。


      1)「四個允許」初步肯定深圳GPO模式的可行性


      按廣東省「四個允許」的提法,即允許廣州、深圳以市為單位GPO團購,其他市可選擇跟標;允許其他市以市為單位,在省平臺對議價品種組團、委托談判采購;允許醫療機構在省平臺對議價品種以醫聯體形式與企業談判采購;允許醫療機構組團集中配送。


      「四個允許」初步確立了深圳GPO在省內多種采購模式中的地位,而這一地位是和深圳全藥網一年多的運營所積累的基礎是分不開的。


      2)發文確立省內三大采購平臺并行,既為生產企業及醫療機構選擇提供了更多機會(避免壟斷之嫌),也進一步將深圳經驗推廣到其他地方。


      12月6日,廣東省發布《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再一次明確了省內將形成省平臺、深圳GPO、廣州GPO三大采購平臺同時并行的局面。文件要求,總結完善深圳市藥品集團采購做法,堅持集中帶量采購,合理管控藥品價格。允許醫療機構自行選擇在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和廣州、深圳藥品采購平臺上采購,鼓勵三個平臺形成有序良性競爭的態勢。


      這一發文確立了省內三大采購平臺并行,既為生產企業及醫療機構選擇提供了更多機會(避免壟斷之嫌),也進一步將深圳經驗或政策推廣到其他地方(比如廣州),等于再一次肯定了深圳GPO的成功,盡管文件不提全藥網,但肯定模式的背后一定會繼續力挺其運營者。


      3)媒體渲染深圳GPO所取得的成就,在輿論上營造了下一步發展的良好氛圍。


      12月12日,深圳市衛計委向媒體通報,根據GPO第二批目錄采購的1159種藥品,平均降價幅度達到了22.57%,預計全年可為深圳市公立醫院節省藥品費用15.37億元。之后,此條新聞通過全國主流媒體及網媒的傳播,為深圳PO的繼續推行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4)東莞跟隨深圳GPO的步伐,從實操層面上加固了全藥網的運營主體資格


      東莞追隨深圳搞GPO已經不是什么新聞,至少在全藥網還沒正式運營深圳GPO項目之前就流傳東莞、惠州、汕尾都將加入GPO的陣營(甚至有推廣到外省的可能,比如湖北)。深莞穗一體化嘛,同氣連枝,醫改好思路可以相互交流學習,但一直沒有實質進展,不過,到了2017年歲末,終于流傳出東莞的GPO方案。能夠看到的發展脈絡是:

      • 12月1日,東莞召開藥品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座談會,該市衛計委傳達了跨區域聯合集中采購(即東莞版的GPO方案)工作安排;

      • 12月4日-12月7日:東莞跨區域聯合集采配送企業注冊及備案

      • 12月13日-12月14日:第一批上線品種參與配送工作的配送企業報名

      • 12月18日-12月19日:第一批上線品種生產企業選擇配送企業及配送企業確認配送關系

      • 12月22日-12月31日:醫療機構配送關系確認、報量及簽訂三方合同的工作


      至此,東莞進入實質性的跨區域聯合集采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該市采購原則上可以選擇包括深圳GPO在內的三大平臺采購,但實際操作上,跟隨深圳GPO平臺先行,在采購目錄上更是幾乎以深圳目錄為主要藍本。而這一項目運行至少一年以上,意味著該市與全藥網運營的GPO項目掛鉤,將過渡到深圳GPO舊版辦法結束至新版辦法運行,這一案例反證了全藥網繼續運行GPO項目將是大概率事件。


      5)全藥網積極溝通兩票制政策的特殊例外處理


      按目前全藥網的運行方式,第一票是生產企業開給全藥網,全藥網開出第二票給配送公司,配送公司再開第三票給醫院,是三票而非兩票制,如何實施兩票制呢?要么改變運營模式,要么尋找政策特殊處理!


      按一份《省政府工作會議紀要》顯示,近期,全藥網正積極向上面反映兩票制的實施問題,謀求更長的兩票制過渡時間(廣東政策要求是12月底實施,全省過渡半年至2018年6月正式執行)有關部門作出建議,相信會有妥善的解決辦法。此事再次佐證全藥網繼續運營GPO平臺的可能性極大。


      2、深圳GPO項目的盈利目標將是不超過5%的藥品采購金額加成


      《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組織管理辦法》中,有一段非常拗口的文字:

      第十二條 集團采購組織供應醫院的藥品總金額不得高于其采購同等數量品規藥品總金額的5%。


      不僅拗口還頗難理解,按著名網友@老壞的話說,這是在考語文水平。事實上,這是三個辦法中最具含金量的一句話,翻譯成大白話說,就是深圳GPO運營方銷售給醫療機構的藥品,銷售總金額不得高于其采購金額的5%。這里用采購總金額而不是用采購價格,其實是和GPO組織承諾的「降低藥品費用」而不是「降低藥品價格」的話語邏輯一脈相承。


      此次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這一指標,事實上也是給GPO運營者一個清晰的盈利方向,但是,重要的是但是后面的話:這是不是意味著采購金額越大,運營方盈利也越大?并且,由于這一規定是按總金額來設定,那么,在具體的藥品中,運營方將掌握著采誰不采誰,哪個品種多采哪個品種少采的權力,最終總體金額不超過5%即可。


      但這5%有可能包含配送費,那么問題又來了,可能會發生三種情況:

      1)運營方與主流配送公司搶配送業務;

      2)運營方與主流配送公司分配這5%(利潤太薄);

      3)主流配送公司與廠家索要配送費(杯具的發生)


      因此,結合上述分析,相關廠商應在意見征求期和政策制定者多溝通,以完善下一步GPO的運行方式。因時間關系,對三個辦法其他要點不一一解讀,有不同意見,可留言探討。


      附:


      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管理辦法(試行)

      (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藥品目錄編制等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成立市公立醫院藥事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編制和更新《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以下簡稱《集團采購目錄》)。


      專家委員會由醫院藥學、臨床醫學等專家組成。


      第三條《集團采購目錄》內藥品的遴選,應當堅持需求導向、科學合理、保證質量、公平公正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及廣東省基本藥物增補品種目錄、《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等有關規定;


      (二)優先選擇符合臨床路徑,納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藥創制專項、重大公共衛生項目、通過國家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以及醫療保險目錄的藥品。


      (三)兼顧婦女、老年和兒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藥需要。


      第四條《集團采購目錄》應當包括下列藥品:


      (一)上年度全市公立醫院采購總金額排名前80%以內的藥品,奇異劑型和奇異規格的藥品除外;


      (二)低價藥、婦兒專科藥、急救搶救藥,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結核病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藥,以及市場供應短缺藥品。


      第五條 下列藥品不納入《集團采購目錄》范圍:


      (一)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二)中藥材和中藥飲片。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藥品,不得納入《集團采購目錄》: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公布停止使用的;


      (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或者產品監測中發現風險值高并有異常波動的;


      (三)經專家委員會論證,可用其他風險效益比或者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替代的。


      (四)使用不正當手段向醫療機構進行銷售,或列入國家、省非誠信名單的企業生產的藥品。


      第七條《集團采購目錄》應當明確每一種藥品的通用名、劑型、規格。


      第八條《集團采購目錄》藥品的劑型規格原則上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及廣東省基本藥物增補品種目錄、《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等的藥品劑型規格保持一致。


      第九條《集團采購目錄》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原則上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藥需求,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集團采購目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開發布,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短缺藥品采購目錄視市場供應情況不定期調整。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二年。



      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采購本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組織(以下簡稱集團采購組織),加強對集團采購組織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團采購組織,是指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藥品經營企業,經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規定程序采購產生,并受我市公立醫院委托,開展藥品集團采購供應的第三方組織。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保障、公立醫院管理等部門負責對集團采購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集團采購組織開展藥品交易工作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障流程透明、操作規范。


      第二章  集團采購組織的產生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保障、公立醫院管理等部門組成集團采購組織采購人,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提出采購申報并明確采購需求。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制定采購文件,并嚴格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要求,采購產生集團采購組織。


      第六條集團采購組織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的法人企業商事主體登記和藥品經營資質;


      (二)經營范圍涵蓋《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以下簡稱《集團采購目錄》)內的所有藥品,具備及時采購和供應《集團采購目錄》內所有藥品的能力;


      (三)具有藥品互聯網供應平臺(以下簡稱供應平臺),能滿足藥品信息儲存分析、訂單集成、合同管理、采購交易、結算支付、配送管理、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收集等功能需求;


      (四)在藥品交易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不良記錄;


      (五)承諾達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公立醫院藥品采購費用控制的目標要求;


      (六)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集團采購組織采購人提出集團采購組織的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帶有限制性、傾向性條款,重點評審集團采購組織的資質條件、藥品價格談判能力、藥品質量管控能力、藥品供應保障能力、藥品采購供應信息化保障能力等。


      第八條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在采購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提出質疑和投訴。


      第三章  集團采購組織的職責和規范


      第九條 集團采購組織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要求,審核參與集團采購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產品質量;


      (二)按照《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暫行規定》(以下簡稱《集團采購規定》)等有關規定,采購供應《集團采購目錄》內的藥品,保障供應的藥品質量可靠、價格合理、及時;


      (三)維護和保障供應平臺正常運行和網絡信息安全,并為藥品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技術等支持服務;


      (四)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全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交易情況進行網上監控和統計分析,并提供交易和監控數據。


      (五)在實施藥品談判、議價采購過程中采集的所有信息應當即時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備。


      (六)藥品集團采購數據接受市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保障、公立醫院管理等部門日常監管。


      第十條 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工作規范:

      (一)藥品采購、交易、配送、風險管控等規章制度;

      (二)藥品采購供應質量評價和風險控制體系;

      (三)藥品集團采購信息安全和保密相關制度。


      第十一條 集團采購組織開展藥品集團采購時,不得采購自身生產或者代理的藥品,不得參與集團采購藥品的配送。


      第十二條 集團采購組織供應醫院的藥品總金額不得高于其采購同等數量品規藥品總金額的5%。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集團采購組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市衛生、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并協助調查和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集團采購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與集團采購組織簽訂監管協議。


      第十五條 集團采購組織在政府采購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在采購活動中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條例規定簽訂、履行采購合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的;

      (五)與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

      (六)惡意投訴的;

      (七)向采購項目相關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當利益的;

      (八)阻礙、抗拒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集團采購組織未按照規定及時供應藥品,或者所供應的藥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造成嚴重藥品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不得再參與我市公立醫院集團采購。


      第十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市公立醫院藥品管理平臺,對接供應平臺,對集團采購組織的采購、交易、服務等行為實行在線監管。


      第十八條 集團采購組織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委托采購合同,對委托方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二年。



      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規定(試行)

      (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行為,維護公立醫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集團采購組織的合法權益,防范和控制交易風險,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集團采購組織、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公立醫院等藥品集團采購各方(以下簡稱集團采購各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藥品議價、采購、配送和結算等活動。


      第三條 藥品集團采購實行“兩票制”,可探索“一票制”。集團采購各方應當在市藥品監管平臺承諾執行“兩票制”。


      第四條市衛生、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保障、公立醫院管理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公立醫院可根據實際需要、藥品價格等因素,自主選擇深圳市集團采購組織、廣東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或其他符合有關規定的藥品采購平臺采購藥品。


      第六條集團采購各方在藥品互聯網供應平臺(以下簡稱供應平臺)在線交易活動應當遵循政府監管、信息公開、流程透明、操作規范、公平交易的原則。


      第二章  藥品的采購


      第七條選擇我市藥品集團采購的公立醫院,應當通過市藥品管理平臺核驗“兩票制”的相關票據,與集團采購組織簽訂藥品委托采購供應合同,明確合同期內各品規藥品的預期采購量、付款要求和違約責任等,并及時在供應平臺填報各品規藥品的年度預期采購量。


      藥品委托采購供應合同期限一年。藥品委托采購供應合同應當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集團采購組織應當擬定藥品評價原則、內容和指標體系,經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市公立醫院藥事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后實施。


      第九條集團采購組織根據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集團采購藥品質量層次的規定,綜合考慮藥品的質量和價格、臨床用藥需求和市民用藥習慣,并征詢專家委員會意見,通過競價、談判等方式,確定《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以下簡稱《集團采購目錄》)內各品規的供應藥品及供應價格(含配送價)。


      集團采購組織在開展競價、談判時,應當遵循國家明確的藥品差比價、日服用金額等規定,確定合理的談判價格。


      第十條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參與競價、談判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資質條件、結果確認等事項。


      第十一條參與競價、談判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藥品生產企業應依法取得有效的法人企業商事主體登記和藥品生產資質;

      (二)藥品經營企業應依法取得有效法人企業商事主體登記和藥品經營資質;

      (三)未被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列入非誠信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集團采購組織不得采購下列藥品:


      (一)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藥品,包括被吊證前生產的該藥品所有劑型與規格;


      (二)列入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非誠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生產和代理的藥品。


      第十三條集團采購組織應當與確立藥品交易關系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簽訂采購合同,明確采購品種、規格、劑型、價格、數量、交驗貨時間和地點、履約方式和違約責任等。


      第三章藥品的配送和結算


      第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一家以上藥品配送企業,公立醫院按照一品規選擇一家配送企業的原則,從其中選擇配送企業確立委托配送關系。


      第十五條藥品配送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法人企業商事主體登記和藥品經營資質;


      (二)未被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列入非誠信企業名單;


      (三)具有覆蓋深圳市范圍內所有公立醫院的藥品配送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集團采購組織、藥品配送企業、公立醫院應當簽訂《委托配送協議》,有效期一年。


      已簽訂《委托配送協議》的藥品配送企業,拒絕為公立醫院配送藥品或者單方解除配送協議的,不得再參與我市公立醫院的藥品配送。


      第十七條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在供應平臺上向藥品配送企業交接藥品配送信息,并填報每批次各品規的藥品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藥品配送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時限要求配送藥品:

      (一)急救藥品四小時內送達;

      (二)一般藥品二十四小時內送達,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十九條藥品送達公立醫院指定的交收地點后,公立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驗收,并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供應平臺確認收貨;在藥品配送企業提交發票后五個工作日內確認發票,并在確認發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藥品配送企業支付全部藥品交易款。


      第二十條藥品配送企業與集團采購組織之間的交易結算方式和時限,由雙方協商并在《委托配送協議》中明確。


      第四章  藥品集團采購的風險管控


      第二十一條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建立覆蓋藥品交易、采購、配送、結算、信息安全等各項工作的風險管控機制,提高風險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集團采購組織的供應平臺應當向市公立醫院藥品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市藥品管理平臺)實時傳輸藥品交易和監控數據。


      集團采購組織不得對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和信息進行交易或變相交易。


      第二十三條集團采購組織應當健全網絡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和管理隊伍,確保藥品交易數據安全完整和系統穩定運行。


      供應平臺的交易數據應當每周備份一次,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集團采購組織建立臨床用藥應急響應機制,確保在出現緊急用藥、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等情況時及時供應藥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市藥品管理平臺,對接廣東省藥品電子交易平臺、集團采購組織供應平臺、公立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并按照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部門的要求納入管理,對公立醫院的藥品交易、配送、質量和安全保障等情況實施在線監督。


      第二十六條公立醫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公立醫院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并按照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照簽訂的藥品委托采購供應合同進行采購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自行采購藥品的;


      (三)在藥品交易過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按照本規定時間支付全部藥品交易款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列入非誠信企業名單:


      (一)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供應假藥劣藥的;


      (三)供應的藥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造成嚴重藥品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采取串通報價、操縱價格、惡意壓價等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者以非法促銷、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五)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以財物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商業賄賂,暗中給予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藥品配送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列入非誠信企業名單:


      (一)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三次以上超出規定時限配送藥品,影響公立醫院正常醫療活動的;


      (三)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以財物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商業賄賂,暗中給予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二年。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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