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鷺藥業董秘梁淑潔為此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雙方曾于2010年5月簽訂了《來那度胺及膠囊臨床試驗批件轉讓及新藥研究、生產技術轉讓、相關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既然已經買斷知識產權,當然也包括經銷權。”梁淑潔表示,雙鷺藥業可以委托“卡文迪許或其指定的經銷商或第三方銷售來那度胺”,也可以不這樣做,由雙鷺藥業或雙鷺藥業指定的經銷商銷售來那度胺。
“按照我們的理解,雙鷺藥業歡迎卡文迪許推薦有能力的經銷商,我們擇優使用。因為來那度胺有潛在風險,必須保證患者不能有懷孕的意愿和可能性,否則企業要負責任。我們必須保證每個用藥人的安全,都要進行登記,并定期向SFDA(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報。”雙鷺藥業董事長徐明波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這一因素決定來那度胺不能撒出去不管,必須嚴格培訓自己的銷售代表、醫藥代表。雙鷺藥業建立了至少100人的團隊,已經培訓半年。
許永翔對梁淑潔、徐明波的說法并不贊同。他表示,“徐明波聲稱的風險控制計劃,其實該計劃的所有策略和要點,自始至終都是卡文迪許完成的,并由卡文迪許審定后交至藥監局。卡文迪許對風險控制做了完善的工作和準備。”
梁淑潔向中國證券報記者出示了2010年5月簽訂的合同。中國證券報記者就該份合同的真實性向卡文迪許求證,許永翔承認該合同的存在,并向中國證券報記者提供了雙方于2017年6月27日簽訂的一份《框架協議》及于2017年8月底簽訂的《補充協議》。
《框架協議》主要內容包括:卡文迪許、雙鷺藥業、許永翔三方就奧硝唑注射液項目、來那度胺及膠囊項目完整權益等事項達成協議,并于當日簽字蓋章生效。
《框架協議》約定了上述兩個藥品的轉讓方式、支付對價,并約定卡文迪許的業績對賭原則。《框架協議》第5款約定,“若兩項或單項藥品獲得生產批件后,卡文迪許或其指定的經銷商或第三方銷售該兩個或單個項目項下藥品的終端年銷售金額達到10億元人民幣時,雙鷺藥業承諾在達到該條件后10日內,按照超過10億元部分的3%比例提成給卡文迪許。”
第5款還約定,這兩個藥品若完不成協議約定的對賭條件,在未支付的轉讓款中,須扣除30%的技術轉讓費。“雙方約定了嚴苛的業績對賭條件,然后現在又來剝奪卡文迪許的銷售權,這不是卸磨殺驢嘛。”許永翔表示。
許永翔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在《框架協議》簽訂之后,雙方又于8月份底簽訂了《關于奧硝唑注射液與來那度胺及膠囊項目原合同與<框架協議>及兩個品種的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及特別約定事項的約定》(簡稱《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第“4.2”、“4.3”款中也對銷售權作出了相同的約定,“若兩項或單項藥品獲得生產批件后,卡文迪許或其指定的經銷商或第三方負責全國總經銷銷售該兩個或單個項目項下藥品的終端銷售金額達到10億元人民幣時,雙鷺藥業承諾在達到該條件后的次年1月底之前將超過10億元部分的3%比例提成給卡文迪許,提成期限為十年。”